2025年2月25日,山西晋根堂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律师团队前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原告的身份参与了“淘天购®”商标撤三复审裁定结果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此次诉讼当中,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三人为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潮”)。
庭审期间,我公司提交了包含授权协议、交易凭证、公证书、媒体报道等多方面内容的上千页使用证据,系统呈现了“淘天购®”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持续使用轨迹,证明该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且具有商业价值。
本周,一审判决已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针对“淘天购®”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否具有恶意,并非本案的审查范畴,亦不能成为判断本案诉争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
对此裁定,我们作为原告,表示非常不解。
正如我方律师在庭审上的发言,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径令人费解。他们先是于2022年4月1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淘天购®”商标;
(出自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三答辩通知书》)
紧接着在4月20日,又以“模仿‘淘宝、天猫’”为借口,再次申请对“淘天购®”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出自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023年4月18日,该公司开始大量、密集地申请注册与“淘天”相关的商标,数量竟多达54件,其覆盖范围之广,涉及电商、金融、物流等全产业链条。如此大规模的商标申请行为,本就值得怀疑,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在2023年7月15日,将这些仍处于注册流程中的“淘天”商标全部转让给了淘天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6日公证书截图)
(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截图)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面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理由,申请撤销我们有明确使用证据的“淘天购®”商标;一面自己却毫无使用,直接将商标转让。这种行为,究竟算什么?难道他们所谓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只是用来攻击我们的幌子吗?难道他们自己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商标转让,而我们却要因此承受不实的指责?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淘天购”商标的前提,是为了注册“淘天”商标。他们这种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恶意的。他们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商业盈利目的,而全然不顾我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明确的使用证据,而他们却毫无使用,直接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严重破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商标法》第七条也明确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单行法,也是规范市场主体商业活动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它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保障商标的依法注册、有序使用、严格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更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严重搅乱了社会秩序和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