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12个小时的调解后,八师一二一团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纠纷。
近日,喀什某施工队负责人李某在某网络平台看见一则来自八师一二一团某项目的招工信息,他电话联系项目经理赵某咨询了工作内容和施工标准以后,双方约定好施工日期,随后李某带领施工队共13人千里迢迢来到一二一团某建筑工地准备施工。
李某等人来了之后,却被赵某告知用工人数已满,不再招用新的工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李某的计划,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带着工友们来到一二一团司法所寻求帮助。
开始调解前,调解员发现李某的许多工友都是少数民族,国语水平较差,交流不畅,为保证调解顺利进行,司法所干警建议从13名工人中选出3名代表参加调解,李某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中,工地项目负责人赵某称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招工信息时间比较长了,因为项目要赶工期,所以在李某等人来之前就已经招用了一部分工人开始施工,李某打电话咨询时工程所需人数还不够,所以才让李某等人先过来再安排工作,可是没有想到一下来了13名工人,而所剩工程量也用不到这么多人,所以才不打算招用。李某认为,他在电话中和赵某已经约好了开工时间,自己带着工人们远道而来,现在活没干成却要无功而返,赵某必须承担自己和工人们的损失。
了解了纠纷情况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充分沟通用工需求是用工前的必要前提,你们在开工前没有确定好用工人数,双方都有过错。如果用工前进行过详细确切的沟通,那么这起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讲清了这点之后,调解员又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告诉双方,之前既然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就应当履行,现在虽然人手已经足够,但赵某临时变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赵某表示愿意承担李某等人的损失,双方经核算后达成一致:赵某赔偿李某等13人交通费及误工费6500元。为保证调解协议充分履行,在调解员和司法所干警的见证下,李某当场付清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一起耗时12小时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招工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司法所干警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招工和务工双方要充分沟通,仔细核实用工时长、人数以及工资薪酬等关键信息,用工前要签订好相关合同,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图文: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