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4期)

2022年07月02日10:52:22 国际 1648
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4期) - 天天要闻

文丨天元知产团队

本期概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出了新要求,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就转化方式及技术权益、机制建设、收益分配和转化激励、成果转化经费投入、成果转化工作绩效评价、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等进行了规定,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2022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行动全面展开,包括持续加大对重点违法代理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创新主体引导和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强化行业自律作用等6项重点任务。围绕“蓝天”行动重点任务,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区块链联盟、建设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应用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要求。

就“万词霸屏”服务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从竞争关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使用“浮桥护栏”外观设计专利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默示许可成立有三个条件:在主观状态方面,专利权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外观设计系同一设计是明知的;在客观行为方面,专利权人已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在合理对价方面,双方已就专利使用费用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同时,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对于应用程序提供者,《规定》要求: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提供者,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对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应用程序;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规定》的修订,有利于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

二、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2022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就转化方式及技术权益,《办法》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公示、保密、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双方对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义务等。

就机制建设,《办法》明确了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引导规范成果评价、积极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技术市场、综合利用部科技管理政策工具、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等,强调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等。

就收益分配和转化激励,《办法》明确了各单位成果转化收入处置、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报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报酬支出的财务处置、奖励公示、税收优惠条件等要求,以及现金奖励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内容;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及各类情况下成果转化奖励的具体要求,并鼓励各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照执行所在地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等。

就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办法》明确了鼓励综合利用社会资金、专项基金、单位自有资金、有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就成果转化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明确了各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等。

就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办法》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一般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的有关要求,明确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有关责任、义务及其与所在单位的关系处理,及各单位可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等。

《办法》的制定,是交通运输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保持行业政策延续性和一致性、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能的重要举措。

来源:交通运输部[2]

热点与动态

一、2022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行动全面展开

近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蓝天”行动方案,并及时启动实施。2022年度“蓝天”行动包括持续加大对重点违法代理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创新主体引导和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强化行业自律作用等6项重点任务,并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5类违法代理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蓝天”行动重点任务,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宁夏、新疆等地将通过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核查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的企业信息,排查是否存在无资质代理、出租出借资质或长期不满足设立条件等行为。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等地将加大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督导代理机构对其代理的尚未审结申请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北京、山东、广西、陕西等地将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信用良好机构的抽查频次,加大对存在信用风险和以告知承诺制设立机构的检查力度,河北、江苏、湖南、四川将继续扎实推进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黑龙江、福建、湖北、云南、青海、西藏等地将探索建立专利商标代理“白名单”制度,明确纳入条件、程序和退出机制,配套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政策,激励代理机构合法规范经营。安徽、贵州、甘肃等地将通过印制机构名册、发布代理质量数据等多种方式引导本地企业优选、慎选代理机构。广东、重庆、海南等地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委托执法和执法权下放,强化监管力量保障,提高案件办案效率。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导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及时推广有益经验,推动“蓝天”行动取得更大成效,为全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3]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区块链联盟。《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融入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应用顶层设计、持续推进跨链协同应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区块链技术能力、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意见》提出要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业区块链平台跨链联盟建设,持续提升协同能力;要在互联网端建设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支持当事人等相关主体对调解数据、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

三是提出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见》提出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推动执行案件等数据和操作上链存证,推动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在司法区块链平台统一存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操作合规。《意见》明确健全完善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四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意见》提出支持立案信息流转应用、调解与审判流程衔接应用、审判与执行流程衔接联动、提升执行效率、支持执行干警便捷办案等五个典型应用场景,提高业务流程自动化水平,提升司法效率。《意见》提出建立调解协议不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和智能合约程序,增强调解程序司法权威,支持多元纠纷化解。

五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意见》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跨链协同应用,支持实现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资质、信用报告在线查询及核验,提高核验实时性;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提高协同执行工作效率。

六是提出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意见》提出推进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应用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数据开发利用、金融信息流转应用、企业破产重组、征信体系建设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4]

典型案例精选

一、“万词霸屏”服务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判“万词霸屏”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称,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是闪速推网站的运营主体,是一家专门为他人提供“万词霸屏”服务的公司,同时运营有管理系统。闪速推公司利用管理系统短时间内自动生成、发布大量关键词和推广网页,关键词几乎涵盖了行业内常用关键词,推广网页内容系闪速推公司伪原创拼凑产生,内容粗制滥造。闪速推公司利用“高权重网站”易于被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在此类网站的域名项下添加被服务对象的推广网页,但这些推广网页并不存在于“高权重网站”中,属于虚假网页。当普通网络用户基于对百度搜索的信任,使用行业常用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这些推广网页大量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位置。此行为破坏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制造了大量网络垃圾信息,影响了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了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造成了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失准,为此承担了大量经济损失。闪速推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闪速推公司辩称,首先,闪速推公司的技术运营方式并未干扰和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规则,也不构成虚假网页。闪速推公司只是发现并适用了百度的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名规则的特点,借助“权重网站”的正规信息发布平台,给客户提供一个信息更容易收录的产品信息发布渠道。闪速推公司发布的信息并不存在“粗制滥造”,只是如实发布产品信息,并无“伪”原创的行为和故意。其次,百度公司没有网页信息发布的审查权,如本案支持原告诉请,将为百度公司创设网页内容审查权,助长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更大的行业垄断。再次,闪速推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与百度公司不存在经营业务范围、服务或消费对象的重合或交叉,也不存在相同的市场利益,因此不存在竞争关系。闪速推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未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闪速推公司认为其运营模式并没有违反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目的,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闪速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并入选“司法护航数字苏州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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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微博)

裁判理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评判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闪速推公司与原告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首先,从所属行业来看,原被告均从事互联网行业。其次,从使用技术来看,被告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创建推广网页的方式提供“万词霸屏”排名服务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相关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排名位置。再次,从客户对象来看,被告闪速推公司网站宣传中,明确针对原告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为服务对象。最后,从互联网竞争特性来看,互联网竞争具有鲜明的流量竞争的特性,闪速推公司推出的“万词霸屏”排名技术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而生存于搜索引擎生态圈中,其对百度公司的用户群体和交易机会具有天然的争夺性。

第二,被告闪速推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及其他手段实施涉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的行为,二是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网页内容,三是被告闪速推公司将相关页面发布到“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

第三,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违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原告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一方面,原告百度公司对其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特别是搜索结果排序,投入巨大的研发资源,百度公司对搜索引擎生态中数据的衍生商业价值,亦具有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被告闪速推公司推出的“万词霸屏”排名技术使得原告百度公司受竞争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严重违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愿。另一方面,被告闪速推公司破坏原告百度公司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造成百度公司的机器性能和服务器资源的浪费;影响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

第四,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告闪速推公司并没有采用行业的商业惯例来帮助其客户提升搜索排名,而是根据与其签约的客户的需求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非人工编写的网页,并将上述网页内容增加至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中,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规则的漏洞,使网络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出现一条或多条包含相关网页的搜索结果。这种通过在“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植入相关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提升搜索排序的行为利用了百度公司算法的漏洞。

第五,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闪速推公司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搜索排序的秩序,影响了“高权重网站”自然排名秩序,影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是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闪速推公司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用户体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缺乏合理理由。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通过涉案行为持续获取了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或增进消费者福祉。二是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扰乱行为,利用的是百度算法的漏洞,而非创设新的有利于消费者的算法或技术。

综上,闪速推公司涉案行为实质是以技术中立为由罔顾价值观引领,扰乱了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破坏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百度公司、网络用户、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以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且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当性,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来源:知产宝[5]

二、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使用“浮桥护栏”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构成专利默示许可

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即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专利默示许可成立有三个条件:在主观状态方面,专利权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外观设计系同一设计是明知的;在客观行为方面,专利权人已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在合理对价方面,双方已就专利使用费用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系名称为“浮桥护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29日,设计人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洪辉。目前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在于浮桥护栏形状,最能表明该专利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该外观设计为一两侧有护栏的浮桥板,从左右视图看,两侧护栏为一行四个连续排列的平行四边形组成,与浮桥板平行的两条边框长度略宽于平行四边形的另两条边框,短边框的两头均相较于长边框有延伸出头的部分。每个平行四边形在靠近浮桥板一边的锐角侧有一折角设计,在两条较窄的边框之间有由宽至窄类似放射状的多条条状杆分布。

原告德立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浮桥护栏,目前该专利权稳定有效。原告发现,被告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南充园林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资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印象嘉陵江”项目实施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方案。其中,被告南充园林处系涉案项目的招标方,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和中建投资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包方,被告旗华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方。原告认为,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其在桥梁建设中使用的设计,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洪辉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提供,且已支付合理对价36万元;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参建单位按照该设计方案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情形,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工程中采用的设计得到了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许可,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4期) - 天天要闻

(图片来源:“南充播报”微信公众号)

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浮桥工程中浮桥板上使用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的设计是否侵犯了德立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探究德立公司关于涉案专利使用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关于主观状态分析。刘洪辉系涉案专利的设计人及德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德立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讨论、规划设计直至确定方案招标的全过程;德立公司亦是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主要负责人、部分核心员工、办公场所及经营业务上有一定的混同。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中,虽然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并未与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一方的代表签订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但南充园林处于2018年9月及11月分两次向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36万元设计费,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及刘洪辉均确认在收到相应设计费后交付了全套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可以认定双方就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设计的提供及价款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该口头协议的目的即为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该设计。

其次,关于客观行为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即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德立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虽然系不同主体,但刘洪辉同时代表三家公司分阶段参与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的不同阶段,其行为可视为同时代表三家公司的职务行为,结合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浮桥设计和施工图纸同时期提交的设备清单的落款上载有德立公司企业名称,德立公司和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对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进行宣传,宣传的文章中还采用了被诉侵权浮桥护栏板的施工现场照片等事实,可以合理地解释和推知,德立公司已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南充园林处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南充园林处已经基于刘洪辉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的相关行为获得了涉案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并产生了合理信赖,此种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因德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内部安排以及专利权人德立公司对先前行为的否认而受到损害,否则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市场秩序。

再次,关于合理对价分析。如前所述,南充园林处与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对涉案浮桥设计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的使用费用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南充园林处通过德立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使用行为支付了合理对价。

综上,德立公司在主观上对其作为申请人、刘洪辉作为设计人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给南充园林处的涉案浮桥设计实质系同一设计是明知的,客观上其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南充园林处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南充园林处并通过德立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浮桥工程中浮桥板上使用与涉案专利权外观一致的设计并未侵犯德立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6]

注释:

[1]参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2-06/14/c_1656821626455324.htm

[2]参见交通运输部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kjs/202205/t20220527_3657231.html

[3]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2/art_53_175850.html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0281.html

[5]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5oVdGt9S1rBrXpTXnHj30g

[6]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dfc517ead24fe9ae7cae1b00a51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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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李昀锴 王怡敏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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