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条确立了“个人+单位”的反性骚扰机制。
一、行为人的责任构成
由于《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人格权保护、侵权保护采纳了一般条款模式,即便本条不予规定,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条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责任构成与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行为人责任而言,本条明确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在侵权行为上,“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意味着,性骚扰不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在禁止之列。
就空间而言,性骚扰行为不限于工作的场所、学习的场所,还包括其他与工作、学习内容有关的场所、空间,比如出差地、旅馆、饭店等。
二是在过错方面,只有故意才叫“骚扰”,性骚扰行为应以故意为要件,过失行为难以构成性骚扰。这就将性骚扰与对他人私密部位的“误伤”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体工作时讲荤段子的情形,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应作此区分:若行为人并未针对特定主体,受害人也没有表示反对的,不应构成性骚扰;若行为人针对特定主体,又违背他人意愿的,应当构成性骚扰。
二、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以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处理性骚扰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种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在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功能之外,也有利于受害人收集证据。
关于本条第2款“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理解,“等”字昭示,不应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作为单位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应将其作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意在强调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违法性。因此,行为人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单位若违反了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仍应承担责任。
三、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未言明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形式,从而留下了解释的空间。对此,我国学者普遍承认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雇主责任)。少数学者认为,用人单位(雇主)的此种责任实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
我们认为,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旨在保护雇员,防止其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动辄得咎,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则超出了这一规范目的,二者不能等同。
在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中,单位(尤其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通过个人诉讼无助于解决性骚扰的普遍化,强化单位(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责任才是最为高效、低廉的问题解决方式。因此,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应类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这也符合非工作场所内性骚扰的规制要求。
- 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除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补充责任外,由于受害人与单位往往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还包含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或不利责任。
1. 单位有义务也有权开除屡教不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职工。
如在“林顺沅与广东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案”中,法院认为:“林顺沅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该文字和主题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上述行为,且从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投诉和哭诉的事实能够确认林顺沅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林顺沅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性骚扰。
且在三名女受害人向邦达公司投诉后调查期间,林顺沅再次将照片在同事中传播,再次实施性骚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邦达公司可根据该公司上述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邦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
2. 如果单位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基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不予上班,不构成旷工。单位如解除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
如在“赵红霞与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赵红霞自11月22日起亦未到岗,但其未到岗的原因是因同事的不当行为而三次要求首钢公司调班而未被准许,其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于11月23日已经申请仲裁,且未到岗时间并不符合首实公司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故首实公司主张赵红霞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首实公司与赵红霞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 如果单位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有权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例如,曾参演某热播剧的女演员因长期遭受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的性骚扰而患上轻度抑郁症,在其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时,对方提起反诉索赔1200万。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的情况下,认为原告解约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 》】
来源:人民出版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