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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蒙汉联合搞土改
1949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的阳光普照着土默川大地。土默特旗当时也是绥远“九·一九”和平起义的解放区,土默特特别旗的总管荣祥先生也在董其武的“通电起义书”上签过字。起义后,1950年3月1日,总管衙门改成了旗人民政府,直属绥远省人民政府领导,为甲等旗,旗政府仍驻呼和浩特。接着,旗政府将7个督导处改为7个区公所,以后就是解决人民政府所出现的权力真空问题。对这个问题毛泽东在和平解放绥远时,就提出过一个方案即:“改革旧制度,实行新政策,为建设新绥远而奋斗﹗”事实上,这个方案比当时任何方案都更直接、更明了。是当时土默特旗的工作方针,也是土默特人流血奋斗换来的第一颗果实,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定型化和定性化。当时旗务衙署里的办事人员基本没动,全部与解放区的干部结合到一起,分配到了旗政府和区公所。如土默特特别旗的总管荣祥先生,解放后除了担任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土默特旗人民政府旗长。这主要是根据荣祥先生声望、身份及原有的地位决定的。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当时党内还有个提法是“以傅之人,加我之人,行我之政”。所谓“以傅之人”就是对傅作义一部分原来的人给予适当安排,不论是起义还是随同起义的人员,只要他们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以往的事不去追究,使他们成为人民一员,为人民政权服务。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当时旗委主要领导只有两名,土默特旗籍的蒙古族干部李文精任旗委书记兼副旗长,汉族干部李丰任旗委委员、组织部长。政府里除荣祥任人民政府旗长外,民政科长田玉(原旗总管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为克受卿,财政科长荣景贤(起义干部),建设科长殷石麟(原土默特旗保安总队少将副司令),副科长云硕旺,法院院长康济民(原白灵庙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参议),卫生科长常龄,文教科长锡琨,税务局长云健飞,副局长都希,公安局副局长任儒,土默特中学校长孟绍,土默特小学校长由旗委书记李文精兼任。从这份名单中可以看到,一批起义人员得到了重用。
解放后,土默特旗蒙汉各族农民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但在经济上还没有摆脱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生活仍处于贫困的境地。因此,在农村进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改革,成了当务之急。1947年11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即开展东部六盟农区的土地改革,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工委,根据土地法大纲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分别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路线和总政策,考虑到“蒙古族农民农业劳动技能比较落后,上升为富农是不易的,不宜斗争。蒙古人由牧转入农业是被迫的,因为不会种地等原因,出租自己的户口地、生计地、抚养地的小地主,也不宜斗争(见《乌兰夫文集》140——141)。至于蒙古族中农为数很少,更应特别注意,决不许侵犯”等民族特点,制订了“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对蒙古族一般地主、富农的土地不动,坚决保护中农。”等务实政策(见郝维民主编《内蒙古自治区史》)。参照东部区的经验,1950 年冬,绥远省人民政府决定,结合剿匪和民主建设,在农村进行减租反霸斗争,为土地改革创造条件。在剿匪中,平息了国民党起义部队鄂XX部和乔XX部的叛乱,镇压了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和反革命分子。 11 月 13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减租令》,勒令所有地主,向农民实行“二五”减租,即减收25%的地租,并减轻农民的其它债务负担;勒令恶霸地主向人民低头认罪。在反霸斗争中,注意区别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的界限;减租中注意区别地主与富农的界限;执行对蒙古族恶霸地主不进行斗争的政策。12 月初,归绥市人民政府组成减租反霸工作团,召开郊区农民代表会议,成立了农民协会筹委会,领导农民开展减租反霸斗争,清算恶霸地主对农民犯下的罪行,没收其土地和财产,分给贫苦农民。经过两个月的减租反霸斗争,蒙汉各族农民,减轻了地租负担,清算了恶霸地主的各种罪恶,成立了旗、村级农民协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初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减租反霸为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一个较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地主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给农民“土地还家”。 1951年11月,土默特旗正式成立土改委员会。主任荣祥,副主任李文精,委员有孟纯、李丰、任儒等。接着组成了土改工作队团,团长任儒、政委李丰、副团长李丰(兼)、杨昆。工作队员包括土默特旗、归绥县以及国家民委派来的干部共200人。11月22日至27 日,绥远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在归绥举行,500 多名蒙汉族农民代表出席,讨论了在全省 200 多万农民中,进行土地改革的大政方针,宣布成立了省农民协会。
为了给土默特旗及全绥远省土改工作积累经验,中共绥远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1月之前在土默特旗的把什村和巴盟的一个农村开展了试点工作。绥远省之所以选择把什村作为试点,这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把什村是蒙汉聚居的村子,从清代以来,在行政管理上实行的是蒙汉分治制度。由于历史上蒙古族是这里的原住居民,汉族大多是清代、民国时期移民,所以蒙古族人均占有的土地多,人口少,劳动力少;而汉族人均占有土地少,人口多,劳动力多,在历代统治阶级推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大汉族主义政策下,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当时全村有蒙古族140户,占有土地40顷,汉族有200户,占有土地14顷。而这个村的土地都是长年都能浇灌的水浇地。当时,土改工作团不熟悉当地的历史,在汉族群众的强烈要求下,从140多户蒙古族中划出地主56多户。在开展这些工作中,工作组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把什村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有50多位蒙古族青年参加革命,他们常年在外浴血奋战,家里没劳力,备受贫困。如今解放了,他们又被划为地主,当时这些蒙古族群众纷纷向上面反映,后来绥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奎壁带队下来复查,经过深入调查,结合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对土改出现的这一错误进行了纠正,为后来的《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分的补充办法》的出台积累了经验。
紧接着,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关系到蒙旗土改和蒙民划分阶级成份的两个文件,即《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办法》。这些文件由绥远省民委起草后,经绥远省人民政府通过,然后由绥远省人民政府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开始实行。当时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考虑到蒙旗地方的历史情况和土地的占有情况,为的是搞好民族地区的土改,这完全符合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党在土地改革时关于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和打击地主阶级路线以及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基本政策。文件规定了旗县并存地区,蒙汉农民实行联合土改。它的中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在分土地及其它土改果实时,蒙古族农民分一份至两份,土地质量相当于当地中等土质。汉族农民分一份。这是根据土改试点工作中蒙汉地主和贫雇农占有土地情况和计算分配土地数目,在与蒙汉群众共同讨论分配土地办法时定下来的。二是在划分蒙古族农民的成份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蒙民划分阶级成份补充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以剥削收入的多少,作为划分大、中、小地主的主要标准。凡剥削收入相当于当地汉族一般地主的,划为小地主,相当于当地汉族一般大地主者为中等地主,超过当地汉族一般大地主者为大地主,对蒙古族地主的五大财产分配与汉族地主严格区分开来,只没收蒙古族大地主的五大财产,其他财产不没收;对蒙古族中等地主,只没收土地,其余四大财产保留不分;对蒙古族小地主的财产,一律不分。在分配五大财产时要分给地主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对喇嘛庙的土地,当地蒙古族农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征收一部分,也给喇嘛分配 1——2 份土地和生产资料,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土默特旗的土地改革运动于1951年12月至1952年3月初进行。划阶级成份是土地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准确无误地划分阶级成份,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民族团结的政治工作。在广大农民掌握党的土改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农户自报,群众评议,在工作队和农民协会主持下,评阶级成份。如本户不同意,允许当场申辩,或向上级政府申诉。最后,经反复审核占有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情况后,三榜定案,张榜公布。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土默特地区存在“旗县并存、蒙汉分治”的情况。当时的归绥市农村只有范围较小的近郊农村,土默特旗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归绥县、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归乌兰察布盟管辖。这些旗县区的特点是蒙汉聚居,行政区划是“旗县并存”和“蒙汉分治”的局面。即汉族农民属县管,蒙古族农民由土默特旗管。土默特旗当时辖七县二市,全旗有 2.9 万蒙古族人口,划分为七个区,一区在市东郊讨号板,二区的市南郊的桃花板、百什户,三区在和林县的恼木气,四区在毕克齐,五区在托克托县的塔布赛,六区在萨拉齐,七区是召河(牧区)。党的土改政策规定,牧区不开展土地改革,所以召河是纯牧区,不搞土改。当时这些地区汉族人口总数约 50 万。由于历届反动政府的民族分割统治,在土地问题上交织着复杂的民族关系。又由于历史上形成的蒙古族人口少、人均占有土地多;汉族人口多,人均占有土地少的特点。蒙古族农民因经营农业时间短,技术水平低,加之缺乏劳动力,普遍把多余的土地租给汉族农民,收取较少的“蒙租”,喇嘛庙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称为庙仓经济,这些问题中,既有民族问题,又有宗教问题。
根据当时这一特殊情况,土默特旗的土改都是以旗县联合形式进行的。即土默特旗与归绥县联合,并以土默特旗为主(即由旗领导),选择蒙古族较集中的毕克齐一带(东至归绥市四门外、西至此老、北至水磨沟、西至三两)。其它地区的土改以县为主,旗里派工作组参加,随时了解土改的情况,并向蒙汉联合土改工作团提出建议。毕克齐一带在春节前完成土改工作的有达尔架、水磨、此老、毕克齐、古城等村;春节后完成的有三两、北什轴、店上、朱堡等村。当时毕克齐一带普遍建立农会,根据旗情特点,工作团首先整顿和发展农会,把那些虽有缺陷,但又不是坏人,又表现积极的贫苦农民吸收到农会,壮大了农会的力量。许多人入会后检举揭发了地主的大量罪恶,成为土改积极分子。
由于当时的绥远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土改时期土默特旗蒙汉群众联合工作团做的非常到位。如兵州亥在土改中,汉族农民反映纯蒙村牛牛营村的蒙古农民多分了兵州亥的东西,工作团听到后,派专人调查,事实恰恰相反,是兵州亥的农民多分了牛牛营村的东西,随后工作团公布了调查结果,以汉族农民做自我批评了结此事。台阁牧的栽生村虽然很大,但农民穷,村里没有一个够地主的,工作小组组长看到别的村都划了地主,觉得不划出几个地主来工作就没成绩。于是在羊群里拔骆驼,把村里几个富农吓了个够呛。后来工作团领导发现了这个问题,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党的有关政策,一致认为,划分地主成份时要实事求是,人为地去制造地主,就要犯扩大化错误。按照中央规定的内部精神,划分地主、富农一般不超过农村总户数的7%----8﹪。但即使是这样,仍然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因为历史形成了土默特蒙古族农民人均占有土地多,土地出租户也多,如果按照中央的比例划分,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问题,要是蒙汉农民加起来计算,不会超出这个比例的,因为这个百分比是很明确的。可是土默特旗情况特殊,不混起来算,照此比例,蒙古族中的地富比例会达到12%到13%。土默特旗不少蒙古族农民虽然有地,但雇人耕种,光景不富裕,有些人甚至很贫困。他们中一些人可按政策规定,同汉族农民一样划为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经营者。一次自治区领导奎壁、潘纪文到土默特旗调查,李丰和任儒汇报了这个情况,得到了认同。事后,土默特旗工作团的领导下的土改,对政策把握的更加严谨。凡是蒙古族中所划的成份都得经过土改工作委员会的核准,使划定的地主、富农数目严格控制在中央规定比例之内。
划定阶级成份之后,组织蒙汉农民斗争地主,没收、征收和分配五大财产。当时,有的蒙古族农民提出,因为“蒙汉分治”,土改就应“蒙斗蒙分”,“汉斗汉分”。工作队召集蒙古族农民,反复讲解党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民族政策,大家认识到“蒙汉分治”是反动统治者为维护自已的统治,挑拨蒙汉人民的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环民族团结的政策。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蒙汉民族关系要建立平等、互助、团结的关系,消除旧社会造成的民族隔阂,解决民族纠纷。如果“蒙斗蒙分”,结果会造成蒙古族分到过多的土地,耕种不了会荒废,而汉族农民又会因地少和无地而继续受穷,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发展生产。要完成土地改革反封建的任务,必须蒙汉人民联合起来,共同打倒蒙汉地主阶级。蒙古族地主、汉族地主都是蒙汉人民共同的剥削者,因此“蒙斗蒙分”等说法不符合蒙汉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默特旗召开的首届农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认识到,要想彻底翻身,蒙汉人民必须团结起来,实行联合土改,才能消灭地主阶级。在斗争方式上,采取斗争蒙古族地主,应以蒙民为主,汉族农民协助;在斗争汉族地主时,蒙汉农民联合斗争,先斗汉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
在与地主展开说理斗争以后,对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和房产进行分配。采取先让地主造册,交农民协会审核,征收富农的土地事先要报请上级批准。严格划分封建资产与工商资本的界限,切实保障工商业的经营不受侵犯。土改期间,土默特旗蒙汉群众联合组成农会,共没收蒙汉地主1840户,(其中蒙古族98户,汉族1743户)的五大财产,土地计269601亩,耕畜4549头,农具35316件,粮食3641197斤,房屋1398间。
历时 5 个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默特旗以及市郊区、归绥等县基本完成了农村消灭封建所有制的任务。此后,绥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杨植霖对土默特旗的土改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在三两村做了总结,他讲了三点意见:一是打倒了地主,取得了反封建的胜利。二是农民分到了土地和生产资料,革命、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三是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阂消除了,蒙汉民族紧密团结,相互帮助,共同前进。达到了“承认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目的。
1952年12月至1953年2月,土默特旗进行了土地改革复查工作,而土地改革复查主要内容是打击不法地主;清查漏划和逃亡地主、清查已划地主隐瞒的五大财产;纠正错划地主的阶级成份;解决民族杂居区有关民族关系及其它问题,
1952年11月,土默特旗抽调89名干部分别与归绥县、萨拉齐县、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组成联合土改复查委员会工作团,土默特旗干部主要负责各县范围内蒙古族的土改复查工作。各县均于11月中旬开始土地复查工作。土默特旗的复查运动从1952年11月11日开始到1953年3月10日共分三批进行。复查蒙汉地主2325户,纠正163户,退地2077亩,耕畜83头,房378间,农具223件,粮食26762斤;查出漏划地主49户,在归绥县范围内共有地主2211户,占总农户4·24%,其中不法地主225户,被群众斗争121人,逮捕恶霸地主5人,反革命分子17人。追回五大财产,计土地392亩,耕畜196头,房206间,农具1100件,粮食96454斤,白洋330块,白银38.1两,猪16口,羊66只。
土默特旗土地改革运动使的这个旗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的显著成果是:蒙汉各族农民打倒了地主阶级、废除了封建剥削,真正得到了翻身解放,成了新中国的主人。各族翻身农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乡村两级政权,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农业产量增加,不少贫雇农的生活迅速上升到中农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蒙古民族在分配土地时,无地或少地的蒙古族农民比汉族农民多分一份至两份土地和生产资料,无疑使这些蒙古农民生活得到了更大改善。
在上述政策取得明显的成绩后,这种成果在合作化运动中得到了难得的体现。
1953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号召实行“一化三改”,即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号召农民搞好互助合作运动,组织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但当时的旗情特点是蒙古族群众居住分散,大多村落只有几户人家,组织互助组困难重重。对此蒙古族群众反映强烈。这年,在旗里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上,蒙古族群众发出了呼声:他们汉族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蒙古族也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不能落后。代表们一致要求组织互助组,但当时的实际情况制约了蒙古民族这一要求。其中土默特旗有个黄合少村反映最强烈,首先是这个村一些有土地没劳力的妇女打破传统,与汉族农民一起组织了互助组,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互助组搞得非常好。根据黄合少的成功经验,当即旗委决定因地制宜按地域而不分民族组织互助组。很快,全旗大部分地区建起了互助组。互助组的出现,将蒙汉人民连接到了一起。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当时是“蒙汉分治、旗县并存”体制,以致旗里无权处理各县事务,各县政府也无权向蒙民征收粮食、税赋。同时在政府行文、会议布置等方面出现了诸多不便,越来越多的群众提出废除这种体制。于是旗里召开人代会期间,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结束旗县并存涉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一部分蒙古族群众出租土地、收小租金等等。经李文精、奎壁、李森同志解释,蒙古族群众代表主动提出取消收小租等,会议很快做出了结束“旗县并存”的决议。会后,旗里将决议上报绥远省委,绥远省委又上报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3月6日,成立平地泉行政区人民政府,土默特旗人民政府由平地泉人民政府领导。
1954年3月2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结束了绥中地区旗县并存的局面,这一方案的实施,撤消了原归绥县建制,将归绥县所辖地区,及其邻近各纯蒙村及蒙民聚居多数的村庄划归土默特旗。如萨拉齐境内的沙尔沁、云社堡、章盖台、杭盖等村,托克托境内的塔布赛、乃莫板、口肯板等村,和林境内的大路一间房、小西平、班定班、公布等村。

1955年,全旗多数农民组织起初级农业合作社,当时蒙古族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后,根据旗情,旗委在《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打算》(草案)中说:“一般的初级社对社员入社的土地均应给以适当的报酬,仍按‘以劳为主,兼顾土地’的原则,采取通产分红的固定收益的办法处理。”规定了初级社劳动(工分)与土地按6:4的比例分红,这样初级社的分配原则中有了土地分红,蒙古族农民的土地分红可以弥补工分的不足。蒙古族农民的收入依然与汉族农民保持相当水平。同时一些没有劳动力的蒙古族社员靠土地分红也能得到一些收益,生活也能过得去,很快全旗掀起了社会主义农业改造高潮。

作者简介:韩国栋,笔名翁衮山,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呼和浩特土默特历史文化研究会会长,土默特历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有大量记实作品出版或见诸报端。
编辑:“土默特之声”创办人任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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