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实务问题
公民变更姓氏为父母以外的姓氏,户籍登记机关应否登记?
贰:结论综述
公民变更姓名,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汩稽幽悠”、“北雁云依”等姓氏,违背传统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户籍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当然,姓氏难改,名字改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现在有叫“王者荣耀”、“黄蒲军校”、“谢祖隆恩”、“陆焰之瞳”、“端木女王”、“王子拼拼”、“徐栩如生”、“史诗王爵”的小孩,均已获得户籍登记,目前我国复姓以及冠夫姓之外的四字姓名逐渐增多。
叁:司法案例
案例一:姚某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申1432号]
本案中,通过姚某自述可以看出,其变更姓名的主要原因是在情感上无法认同父母,是“审判父母的行为”。但其选取的“汩(gǔ)稽幽悠”,既未选取父姓母姓,亦未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和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其随意改变姓名,会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动混乱无序的局面,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我国历来重视中华传统伦理道德的传承,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大兴公安分局收到姚某所提涉案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程序,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绝为其变更姓名为“汩稽幽悠”,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维持。大兴区政府所作京兴政复字[2018]21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终审法院驳回姚某的上诉请求均无不当。姚某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雁云依”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行初字第4号,最高院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某(系“北雁云依”之父),男,1974年出生,汉族,原济南军区装备部参谋。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
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某认为:……姓氏只是各民族的传统,是否让子女随父母姓是个人问题。我国的姓氏是不断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规范的,谁也没有规定哪个字不能用作姓氏,法律未规定公民不能改变姓氏,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
本院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吕某对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所认定的事实和遵循的程序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对这项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一)……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肆: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1986年)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总则》(2007年)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法发[1993]30号)
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伍:分析建议
在北京高院2019年裁定的案例一中,该公民以在情感上无法认同父母,改姓是“审判父母的行为”为由,要求将姓名改为“汩稽幽悠”。法院认为,该姓名既未选取父姓母姓,亦未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和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其随意改变姓名,会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动混乱无序的局面,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因此公安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在案例二中,该公民的法定代表人吕某要求将子女名字登记为“北雁云依”,在被户籍登记机关拒绝后,以“北雁云依”的名义起诉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该案最终“惊动”了最高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进行了释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立法解释,最终,法院以“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也无“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了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不符合传统命名习惯的姓名越来越常见,大家也都喜闻乐见,并尊重其个人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除了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四种情况外,不支持公民改变姓氏的要求。
根据传统伦理,改变姓氏变更却存在巨大争议,但不改姓氏,而只改动名字一般均可获得登记,这种情况司空见惯,笔者周围也有朋友将父母起的名字改了。
在改名方面最为出名的人,是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作家黄宏成,目前已经改了三次名字,最后改成了15个字的姓名,并参选嘉义市长,足足过了一把“台式民主”的瘾:
第一次:黄宏成于2010年5月登记改名为“黄宏成台湾阿成”,让自己变成一位有“七字名的七尺男儿”。
第二次:2013年10月,“台湾阿成”又到台当局“户政事务所”更名为“黄宏成台湾阿成世界伟人”,把名字扩充为11个字。
第三次:直到2015年5月23日,他才改成了上述那个15个名字——“黄宏成台湾阿成世界伟人财神总统”,成为台当局“内政部”公布的最长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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