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三者险是赔偿第三者的,交强险同样,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需要单独购买乘车人险,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上人员损失险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驾驶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也就是说第三者和乘车人是否可以角色转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张某翔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经过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5日,原告张某翔为其所有的登记在蒙阴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自卸汽车在被告人保蒙阴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1日12时起至2020年7月1日12时止。另为该车在大地武威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份,其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30日0时至2020年6月29日24时止。
2020年3月4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出具出警证明一份,内容为:2020年2月4日21时许,我局接报警称:在山东铝业公司氧化铝厂非铝车间14股矿场内,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货车卸货时发生侧翻,造成驾驶员受伤,后经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驾驶员系李豪(居民身份证码:3703061978××××××××)。
2020年2月5日,原告(乙方)与李玉斌(李豪之父)、李怡萱、李金宇法定代理人玄沂冉(甲方)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一份,协商乙方于2020年2月5日一次性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全部费用共计壹佰壹拾万元,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等。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付款1100000元。
另查明,李豪所在的邹平县西董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记载:兹证明我村村民李豪(身份证号码:3703061978××××××××)于2020年2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关系为:父亲:李玉斌,身份证号码:3723301950××××××××;母亲:夏翠香,身份证号码:3723301954××××××××;长子:李金宇(未上户);长女:李怡萱,身份证号码:4109272008××××××××;发生事故时已经与玄沂冉离婚。
原告张某翔系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被保险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李豪系其雇佣驾驶员,于2020年2月6日火化;持有B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判断涉案受害人李豪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以受害人遭受伤害的特定时间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物理位置作为依据。受害人李豪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石料进入矿场卸料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牵引车将位于车下的李豪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李豪在受到伤害时已由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受害人李豪系事故的第三者,且因事故致伤死亡的事实,原告依据该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主张由被告人保蒙阴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李豪死亡赔偿金790980元。李豪之子李金宇(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母亲玄沂冉、父亲李豪、出生时间2019年11月14日13时12分),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且抚养人为2人;李豪之女李怡萱2008年11月6日出生,抚养人为2人;李豪之父李玉斌(生于1950年11月10日)、其母夏翠香(生于1954年12月8日),抚养人均为2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一审法院支持四人抚养费共计409167元。上述损失一并计入死亡赔偿金,故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死亡赔偿金1200147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丧葬费37562.50元。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各5000元,数额过高,一审法院分别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支持10000元。
综上,李豪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200147元、丧葬费3756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51709.50元。上述损失,原告先行与李豪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付1100000元。故,对原告已经实际赔付部分,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人保蒙阴公司在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告大地武威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某翔保险金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某翔保险金9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张某翔负担73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负担661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人保蒙阴公司、大地武威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李豪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石料进入矿场卸料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牵引车将位于车下的李豪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出具出警证明予以证实。李豪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侧翻导致其伤亡,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担25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负担12200元。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2.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3.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4.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赔偿处理编辑
3.善后工作: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4.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6.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7.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8.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9.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10.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11.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1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3.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1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受害人李豪系事故的第三者,且因事故致伤死亡的事实,原告依据该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主张由被告人保蒙阴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判断涉案受害人李豪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以受害人遭受伤害的特定时间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物理位置作为依据。受害人李豪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石料进入矿场卸料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牵引车将位于车下的李豪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李豪在受到伤害时已由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