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移送,先后查处了两起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私自开建废旧轮胎炼油厂被责令停止建设
2016年1月,桃源县茶庵铺镇的龙某某未经允许私自开建废旧轮胎炼油厂,被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在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后龙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环保局停建的停建决定。2016年12月20日此案被移送县公安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龙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冶炼铸造厂污染超标被责令停产整改
2015年12月,桃源县热市镇的某冶炼铸造厂因排烟污染严重超标被桃源县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改。但该厂法人代表孟某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阳奉阴违。县环境保护局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后,于2016年12月20日将案件移送至桃源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取得了足以认定该厂拒不执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排污的证据后,决定对该厂法人代表孟某予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
保护环境,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更是广大民众的关注焦点!现在保护好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也使环境保护有了法律保障。此次桃源县公安机关迅速查处二起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处罚案表明,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为保护环境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