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外传客户联系方式和订单信息,被判赔偿公司20余万元经济损失;技术员离职后倒卖老东家技术资料,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3年……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巨额赔付责任乃至获刑入狱,这并非危言耸听。作为劳动者,我是否清楚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我是所在单位的涉密员工吗?入职时的保密协议、离职时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我而言意味着什么?如果你对以上问题还存有疑问,不妨读下此文。
一、我是所在单位的涉密人员吗?
涉密人员,也就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具有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需要应对此类风险的人。
(一)我接触到商业秘密了吗?
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就是需要重点防范泄密风险的涉密人员。为此,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可见,从种类上看,商业秘密可谓“文理兼收”,技术类岗位职工需要保守秘密,文秘类职工也需要对涉密内容守口如瓶。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符合前述“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的,就是商业秘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未来企业的保密措施将更加具体明确,提示清楚涉密范围、种类、保密期限等等内容。因此,对于职工而言,较便利的方法就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对特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企业一般采取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了针对特定信息的保密协议,如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提及的相关信息;设置了接触特定信息的条件,如对作业厂房设置门禁、限制来访;限制了对特定信息的操作方式,如禁止对特定信息进行存储、复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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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是否就不必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通常不会出现企业对特定信息存有保密意愿、但未与可能接触到这一信息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但例外情形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无须与任职公司存在事先约定。
二、我是涉密员工,我该如何保密?
(一)在职时的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此类保密协议中通常会包含涉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方式、保密期限等内容,涉密员工在职时的保密义务依据其与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确定。此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需履行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外,还需依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承担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部分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还有“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类似内容的约定,这类约定法律上称之为“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既不能同行跳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当老板(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条款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认可此类约定的效力,并允许用人单位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还应继续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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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职后不能从事同类工作,浪费技能、影响收入怎么办?
竞业限制条款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考虑到这点,法律在以下两方面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权衡。其一,竞业限制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得超过2年。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出部分属于无效约定。其二,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补偿。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无法从事熟悉行业、习得技能无法转化收入,用人单位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一并约定经济补偿。根据相关规定,每月经济补偿的数额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
此外,竞业限制约定可能提前终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3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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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邓恒:《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5期。
2.江锴:《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属性之辨》,载《法学》2019年第1期。
3.曾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与责任竞合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
责任编辑:潘宇
文字编辑:周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