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远县一国企原负责人受贿案宣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24年1月26日,安远法院对安远县东江源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负责人何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安远县东江源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某、李某某、欧阳某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和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财物共计8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安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县纪委监委、县文广新旅局、三百山景区工委、安远县旅发集团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的班子成员共计7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筑牢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思想防线。

【来源:安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