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年,宋神宗(北宋第六位皇帝)采用王安石新法,开始实行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
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优点:
青苗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借贷行为,已经超越了农桑范畴,成为一种金融活动,而各路、各州政府成为官办银行。青苗法看起来很光鲜,因为:一、纾解了民困,避免农民无粮果腹和无钱买种子。二、打击了民间高利贷,抑制兼并。三、增加了财政收入。
弊端:
但是,比之均输法,青苗法的弊端是致命的。
同均输法一样,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市场主体,这样一种畸形的组织架构注定了监管的缺失,从而导致这场金融运动失控,此后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
资料: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世称临川先生。抚州临川人(现为抚州东乡县上池里阳村人),汉族。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死后谥号“文”。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安石少好读书,记忆力强,受到较好的教育。庆历二年(1042年)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的官吏。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改革家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谥文。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中国最伟大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