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滇缅公路而言,在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时期,管理局除进行工程管理外还兼办客货运输业务,并在沿路的昆明、禄丰、楚雄、下关、漾濞、永平、保山、龙陵、芒市、畹町、腊戍设立车站。
1939年7月,滇缅公路开始客运业务,行驶于昆明——保山及下关——保山区间,第一次设置了18辆司蒂华特客车,第二次设置了14辆道奇客车,沿途均设有招待所,供旅客食宿。
货运则主要利用回空的运料车及工程车,出口运输以运载复兴公司桐油和资源委员会钨砂为主,进口运输除自运外洋材料外,以运载航空器材及兵工署物资为主。
1941年7月,滇缅公路货运业务移交中缅运输总局接办。1944年,滇缅公路货运业务由滇缅公路运输局办理。
滇缅公路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在车辆调度方面,滇缅公路车辆采用了集权制,运输管理局设立调度股,管理全路车辆的调派事宜,各站则调度电报填发行车总票,每日行车状况各站均以电报传达。
第一、在车辆管理方面,加强了汽车登记、通行证管理和车辆维护管理,禁止汽车回空行驶,提高运输效率。
由于滇缅公路运输属于跨境运输,首先需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登记、通行证和运输物资的检查,运输管理局不仅有专门的业务科、机务科等机构分管检查站的设置、内部车辆的检验、登记、牌照执证核发等事项,而且还成立了检查站具体管理车辆的检验、登记、牌照执证核发等。
1939年6月,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在昆明、下关和畹町分设检查站,专门办理通行车辆及司机的查验、登记,取缔处理违章肇事,征收养路费、通行费,核发检查通行证等战时运输管理工作。
随着行驶车辆的增多,先后又增设了禄丰、祥云、漾濞、保山、芒市和遮放6个检查站。
11月,机务科被交通部指定为核发国滇字统一汽车号牌及司机、技工执照的机关。
1940年5月,运输统制局在昆明成立公商车辆管制所,同时设东、西管制站,接管其战运管制工作。为避免同运输统制局检查所、站混淆,将检查站改称为管理站。
1941年底,中缅运输总局成立,将原西南运输处的管理组,改为运务处,只负责内部车辆的安全行驶保障和违章肇事处理。
1942年1月,运输统制局核准颁布了《缅境及华境或华缅两境间之车辆行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滇缅国际运输的车辆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车辆登记、发放通行证、运载物资等。
在车辆登记方面,规定了参与滇缅国际运输的车辆必须在相关国家机构登记,其中“凡在缅境登记并缴付缅税之车辆,须向设在腊戍之缅方统制所登记,并由缅方统制所统制之”,“凡在中国境内行驶之车辆,不论车主之国籍,须向设在昆明之统制机关登记,并由华方统制机关统制之”;
在通行证发放方面,规定“由缅入华货运车辆通行证,由缅方腊戍统制所发给之”,“由华入缅货运车辆通行证,由华方昆明统制机关发给之”;
在运载物资方面,规定中英缅普通运输商车“挂缅甸牌照或中缅两方牌照者,须全部载运政府物资”,凡挂缅牌照或中缅双方牌照的中国政府车辆者“准优先装运本机关物资,但不得停车候货”。
对于从仰光过境的新车,运输统制局也加强了管理。
滇缅公路运输车辆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1941年1月,交通部运输统制局核准颁布了《由仰光入国过境新车统制规则》,规定:
“过境新车,应在仰光按其规定容量(即缅甸公共工程部所规定之容量)装载政府物资内驶”,每车司机“均由中缅运输总局派驻仰光代表发给证明书一纸,证明其所载货物为合法之政府物资”,商人新车“只以装载政府汽油或飞机油为限”,任何过境新车抵腊戍时,若无证明书者,“应立即由腊戍缅府统制所统制,并由该所决定令其将原装之货卸下,由腊戍改装政府物资人国”。
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西南运输处等部门也要求禁止回空车辆空驶。1940年2月12日,军政部颁布了《军委会取缔军用汽车空驶条例》,规定:
“各军事机关各部队所属军车,及调供军运之路车商车,除卸空驶往附近停车地点及由停车处驶往附近装运地点外,一律禁止空车行驶”。
在军用车向车站司令部办公处或管理站报到后,“以先装军用品为原则。如无军品,得代路局装载商货”。
与此同时,交通部也禁止回空商车空驶,规定:
“凡公商汽车无论空车实载,于开行前均应向各该管区公商车辆管理所登记,请领准行证后,方准开行”,“公商汽车到达终点站后,应将准行证送缴就近之管制所站核销,听候调派利用,各车主不得自行揽载。如确无客货可装,方准领证空驶”。
1939年10月,西南运输处在保山设立修车厂,在下关、遮放设立修车分厂。
鉴于滇缅公路沿线没有电话设备和线路,通信迟缓,西南运输处特别安排救济车辆,随车5名技工,携带普通应用材料和工具,每日沿途巡查救济,以便及时发现并修理运输途中抛锚的车辆。
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则在公路重要地点也设立了厂所,专门管理车辆的修理保养及制配零件等事宜。
在运输业务移交滇缅公路工务局前,管理局在昆明、下关、保山设立修车厂,禄丰、楚雄、永平、龙陵设立检验所;运输业务移交滇缅公路工务局后,各修车厂和检验所随之移交,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只保留工程车辆和筑路工程机械。
在养路费管理方面,交通部制定了一系列养路费的征收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划定了养路费征收标准,规范征收。
1939年7月,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征收营业汽车通行费办法》,正式征收滇缅公路的养路费。
对于入境缅车的养路费征收改按《征收营业汽车通行费办法》实施。在此期间,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灵活地与一些缴费部门订立了特约规定,并在《行车管理暂行章程》中,订立了征收非机动车辆养路费的条款。
8月,交通部公布《公路保养设施通则》及《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9月1日起全国施行。
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随即发布通告,昆畹段公路的养路费悉数遵令执行。
至于滇缅公路养路费的征费费率,有如下规定:
乘人营业小客车(7座以内),不论空、重,每车公里4分;
乘人大汽车,无论自用或营业,每车公里8分;
运货汽车按规定载重量每吨公里6分。
至10月,各线遵照交通部简化征费手续,在征收部属运输局和各运输公司的20辆以上车辆养路费时,采取按月整付办法,开创了云南国道公路按月征收汽车养路费的先河。
同时,在此次调整中,对非机动车辆规定,每车单程最少收国币2角,来回最少4角,空车行驶照缴养路费。
11月,滇缅公路局拟具《征收汽车养路费办法》和《设置检查站暂行办法》并公布实施,将养路费的征收依据、办理手续、军用和军事机关车辆、各机关自用卡车、胶轮大车等纳费规定、变更、查验、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此时,交通部对养征费业务的规范化调整及协调把关,云南国道公路征费机构的养征业务基本一致,并逐渐规范化。
由于滇缅公路以运输军用物资为主,路费减半,加之养路人工、物料价格日益上涨,于是从1941年1月份起,滇缅公路养路费按原额提高1倍征收,以示平衡。
此后,云南国道公路的养路费率,开始与物价、运价的上涨幅度密切挂钩。
1945年7月,战时运输管理局为完善征费工作,便利战时运输,制定了《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施行细则》,将前颁有关规定概行废止,高度统一了养征业务。
其新规则特点较前准确、具体、科学,使云南国道公路的养征业务从征费政策、办法到财账单证等,自上而下地统一起来。
滇缅公路的养路费征收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除与各机关有特别约定车辆外,均以收取现金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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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滇缅公路西段沦陷前,滇缅公路每月养路收入最高810余万元,而滇缅国际运输中断后,每月养路费收入锐减至60万元。
滇缅公路在交通材料和燃料管理方面,要求严格编造月报,并规定了材料工具的保管手续和调拨转拨手续。
全面抗战爆发前,我国交通材料和燃料依赖进口,其中所需汽油全部依赖国外进口,每月进口300余万加仑。全面抗战爆发以后,交通材料燃料的进口愈加困难,需要加强管理。
滇缅公路材料的处理原按照1937年2月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器材账目则例》,并参照公路情形,另行制定了处理材料规程,于1941年1月呈报交通部备案,并在沿线工程段所在地设立了材料库、油库油站,专门管理材料收发、储转、车辆加油等事项。
滇缅公路工务局为加强材料管理,制定了管理法规,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要求严格编造月报,“料与账务希按月编造月报时,切实核对,如遇不符,随时调整盈亏,不得隐匿不报”。
对于已经编造好的表报,“表报之编号,与登账及稽核,至为重要,各厂库应切实注意,以免漏号或重复编号情事,每在月底应另列送局表报清单各一份,以凭核对”。
二是详细规定了材料工具的保管手续。
在保管材料工具时,管理人员“务应注意料具性质,存储地点,堆存方法,是否适宜”,对于材料工具的退还,各厂库“应先注意有无应退之旧料,如有应退之旧料,当洽领料处所,先将旧料退库后,再获新料,并在退料凭单上注明当时领料日期及凭单号数,以凭查考”。
对于用旧的材料工具,“亦应堆放整齐,妥慎保管”。
三是严格规定了材料工具的调拨转拨手续。
在调拨与转拨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装满一车为原则,并按其性质,应妥慎装箱交运,运出以后,尤须注意受料厂库,是否收到,不得于料具调出后,即认为职责以完,不闻不问”。
滇缅公路国际运输中断后,进口材料来源中断,机构合并,除各工程段改设材料室外,仅在昆明、土官村、下关3处设立有材料库。
对于材料列账手续,除各仓库室逐日收发情形随时登记记录外,并按月编造报表上报总局审核,总局主管部门备有全路材料总登薄,根据库室表报逐日记载编造材料收发月报。
至于各库室实际办理情形,则派材料点查员抽查。
此时,西南国际运输管理相较于战前更为规范和严格,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也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原来管理混乱的弊端,从而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