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人妓院老板与妓女之间雇佣关系的不同,可以讲妓女划分为以下4种:
一、卖绝妓女
这种也可以称为无限期的包帐妓女。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家里太穷,吃不起饭了,被父母、丈夫或其他亲戚卖到妓院的;二是被人贩子拐来,暗中卖给妓院的。
这类妓女的特点是终身制奴隶化。由于妓院老板已经她的卖身钱一次性支付给家人或人贩子,从此该女子完全属于妓院老板。老板为其提供衣食住宿,但她接客的收入100%归老板所有,妓女本人没有任何分成。妓女也没有人身自由,直到死亡才能使她与妓院分离。
二、典当妓女
这种也可以称为押帐妓女。大多是穷苦人家出身,因突发的重大事故陷入经济危机,如父母或丈夫、儿女重病,被家人卖到妓院。
典当妓女的特点是由家人和妓院老板商议身价和典当年限,妓院老板支付议定的价钱后,在议定的年限内,妓女衣食住由妓院供给,妓女的接客所得皆归妓院老板所有。典当妓女有典当期限,因此只有在期限届满之时,妓女才可以离开妓院。
三、住家妓女
这种也可以称为拆帐妓女,有的地方也叫做搭伙妓女。
这类妓女有的是因为家庭贫困为养家糊口,自己到妓院同妓院老板讲定拆帐卖身;还有因为家庭不和,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等难以解决,赌气出走,在远离家门、走投无路之时,为了生活自己投奔妓院为妓的。
住家妓女的特点是往往是自愿为娼,她们也在妓院之中接客,但事先需要同妓院老板讲明如何“拆帐”,即接客收入如何分配,有三七分帐、四六分帐、五五分帐等。住家妓女的食宿和服饰的添置,根据协议,可以由妓院老板供给,也可以自行支付。住家妓女有较大空间的人身自由,有权选择妓院,同时也可以随时离开妓院。
四、本家妓女
这种也可以称为柜上妓女。这类妓女大都是妓院老板的亲生女儿、养女或者儿媳,妓院就是她们的家,耳濡目染之下成为妓女也不足为奇。
本家妓女实际上就是妓院的少老板、少东家,妓院老板对她们当然不会太苛刻,因此她们具有极大的人身自由。
摘自《民国时期城市妓女群体初探》,王凯,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