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性裙底不是犯罪?这说法我想掰扯掰扯!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蒋梦婕女士这件事儿上热搜有两天了吧,声明我仔细看了一下,应该是很久之前被偷拍然后近期遭遇了敲诈勒索,后来她报警处理,并且相关人员已经被控制。

本来这事儿很简单,基本定性是敲诈勒索罪,当然不确定这个拍摄者是不是就是后来的敲诈者。

我在2007年就采访过类似的案例,这些人偷拍通常就是趁女性不备在电梯之类的地方实施,有些人会与人分享。

之前警方也破获过专门的偷拍团伙,也可能涉及其他的犯罪,比如说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但是我今天看到一个视频,是陕视频采访了一个律师,说偷拍女性裙底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行政处罚。

这个说法我不太能赞同,虽然说之前有很多偷拍的案例确实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的,但实际上这个行为的刑事风险是有的。

正如这位律师说的,强制猥亵罪对于行为的描述是包括了其他方法的,而且这个强制并不限于使用暴力,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即可。

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过一个案子,是有一个人趁女被害人在睡觉,就偷偷跑进去用手机偷拍对方下体,对方惊醒后这人想跟女被害人发生关系,但是被对方呵斥拒绝后就离开了。

法院后来就认定其“擅自进入屋内并偷拍女性下体,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注意这里的描述并不包括后来要求发生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个就判了他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个案子就能看出来,只要是未经许可偷拍女性下体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所以我认为在公共场所偷拍裙底仍然有可能认定强制猥亵罪。

即便说这个罪名有争议,单凭在公共场所偷拍,如果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口袋罪不就是这时候该来兜底的么。

而且正如我之前提到的,一般来说这些人偷拍之后并不会局限于自己留存,是有极大可能散布传播的,甚至有可能形成团伙作案,那这种情况就不说了。所以说偷拍裙底不构成犯罪,我觉得这个说法有点片面,应该说是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比较合适。

可能有人会说你较这个真干什么,说实话我一开始不想做这期视频,因为法律上的时候有时候并不是答案唯一的,所以我这么一做好像是有点得罪那位律师了,但是我做视频有个原则,就是案件结论要谨慎,现象风险要宣扬。

具体说有一个人要不要判刑,民事诉讼会不会败诉,那我可能比较谨慎做这个判断,因为我也不是神仙,有些案件的细节我也不掌握。但是有些现象存在法律风险,那这个风险我是一定要广而告之的,强而调之,因为风险这种事儿没有当然好,一旦有了是可能造成伤害的。

像这种偷拍的事情,确实有可能被定治安违法,我不否认,但是明显是存在刑事问责的可能的,如果说我们不宣扬这种可能性,会不会有些人觉得无所谓就胡来,甚至一发不可收拾,做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他在给女性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可能毁掉自己的人生,他的亲人也要为他蒙羞,关键是社会也要付出代价。那么哪怕有一个人看了我这个视频,或者从什么渠道听到说这事儿原来还有刑事风险呢,进而出于恐惧不敢实施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也算我这视频的一分微末的功德。

所以就这件事来说,这位律师可能是自己专业的观点问题,但是陕视频的同行应该是明白其中的利害,也因此这个内容我要掰扯掰扯得罪一下诸位。

以上就是我对偷拍裙底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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