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发布了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引发公众关注。该公告显示,深圳一对退休夫妻,月收入约1.2万元,却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
“这些巨额债务究竟是怎么产生的?”“破产清算是不是表示后续不需要还钱了?” 面对收入与负债的巨大差距,许多网友怀疑其中存在隐情。对此,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高级合伙人宗士才。他表示,只要该夫妻双方披露的信息经核查属实,便符合法定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他们正是个人破产制度所要救济的对象,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债务合理解决的期望。
巨额债务来源引猜疑
读特新闻记者注意到,“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相关话题于日前冲上热搜,公众普遍关注他们收入与巨额债务之间的巨大反差。
深圳中院公告显示,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两人均申报目前为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牛某申报负债债务约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
该公告还显示,虽然两个案件合并公告,但所属案号不同,深圳中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审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截图。
如此巨额的负债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据深圳特区报,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申请人刘某、牛某自述: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经营企业,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刘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二人合计负债约1.2亿元。现二人均已退休,收入来源包括二人退休金、房屋租金、亲朋子女资助,合计每月1.2万元,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早期企业经营良好时,可能产生较高额的借款,并涉及实控人连带责任担保条款,到后期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个人承担巨额连带经营担保债务。这种情况在国内民营企业中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宗士才认为,根据公开信息,该夫妻二人的债务形成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结合他们的现有资产和未来收入,可以作为评定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并最终依法裁定其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再经过考察决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例,如果经核查二人披露情况属实,可以被认为是‘诚实而不幸’的良善债务人,则理应得到合法的救济,这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宗士才表示。
“破产清算”是否意味着无需偿还债务?
个人破产在国际上也称之为消费者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司法介入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或重整,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2021年3月,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图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宗士才解释道,简单理解,“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优先考虑重整程序,分期偿还债务本金,豁免一部分或全部利息;符合“丧失清偿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情形的债务人可选择清算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解程序则是通过协商债务,靠债权人让步减轻债务负担。其中,破产清算是最严格的程序,因为清算程序豁免的债务最大,也是最为典型的破产程序。
“申请并不等于受理。”宗士才表示,不论是和解、重整或清算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条件,要经过“申请—受理—裁定”的过程。目前上述破产清算申请处于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法院将依法判断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此外,法院受理案件并不意味着宣告债务人破产,也不代表可以免除其全部债务。宗士才进一步分析,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会对申请人的债务形成过程、资产状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进入相应的破产程序及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期。
按照破产清算的方式,该案中刘某、牛某夫妇现有资产约500万元,将被用于优先偿还债务。若裁定进入破产清算后被宣告破产,将启动三年免责考察期,期间需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披露收入和经济状况,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其余收入均用于偿债,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监督。考察期满之后,再由法院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
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观察到,尽管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在逐步推进,仍有不少人担忧该制度成为“老赖”逃废债的避风港,甚至成为“职业背债人”的避债途径,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宗士才认为,这种看法属于误解。“事实上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更高、更现实、更公平的债务清偿比例。”
他介绍,每个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通常涉及多名债权人,从申请、考察到最终裁定是否免除债务,整个流程通常需三至四年。在司法介入下,通过申请审核等程序聚焦债务人财产,理清债务形成过程,全面向债权人披露,可以优先保障一定的清偿比例。这期间,还将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为债权人提供诉求和追偿及知情监督渠道,确保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此外,通过披露和报告债务人财产信息,有助于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个破制度”要释放更大价值,更需破产清算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个人债务清理的迫切性愈发凸显,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个人债务风险管理和化解机制的尚不完善,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个人债务化解的有效路径。
宗士才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非有意逃废债的良善债务人提供人生重启、基本生存权保护的机会,缓解因债务问题加剧的贫富差距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还能倒逼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更加审慎,形成良性的信贷管理机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过,我国当前的个人破产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尚未得到有效释放。”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底,深圳破产法庭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750件,依法立案审查1215件,裁定受理申请358件。其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比例极低。宗士才表示,数据表明实践中大多数案件为破产重整,但解决个人债务的关键仍是破产清算,通过更大力度免债才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作用。
对于破产清算案例较少的原因,宗士才认为,一方面源于个人破产的理念未广泛认可,市场对其价值缺乏真正的认识;另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配套的执行机制。
2024年5月,深圳中院出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剑指“最难”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解决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问题,在探索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建立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运行规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宗士才表示,此次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反映了公众对合理解决个人债务的期待。这一案件的经验对未来法院受理更多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