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现曝光两起案例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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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2月6日10时01分,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蒙EYXXXX号巡游出租汽车,涉嫌存在超经营许可区域从事运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实,当事人齐某某于1月28日15时04分,采取巡游揽客方式,在海拉尔区盛世家园小区南门处拉载1名乘客至海拉尔区步森百货北门处,并按照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8元。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车辆经营许可区域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当事人此次运营行为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其行为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之规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标准,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齐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领域各项法律法规,严守经营许可区域界线,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安全稳定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主动保障乘客合法出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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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2月2日11时02分,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东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引导进站的蒙EA3XXX号货车开展称重检测工作。经检测确认,该车辆车货总质量达61.95吨,远超法定限值,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核查,固定违法证据。

为追溯违法源头,当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根据车辆驾驶员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该货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通过仔细核查蒙EA3XXX号货车出场磅单,以及该源头单位近期其他货运车辆装载收据等相关凭证,执法人员确认该货运源头单位涉嫌未按国家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相关条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应标准,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该货运源头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各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装载、配载货物,严把货物装载关口,坚决杜绝违规装载行为,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货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守法运输意识,坚决拒绝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坚守交通安全底线。广大群众要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
来源: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美编:吕汶珊
主编:鄂桂晶
监审:蒋铁英 郭悦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