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制造、商贸等行业的成本核算具有较为成熟的方法,易于操作,但随着一些创新性、复杂业务的兴起,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正在受到挑战,在运用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时并不直观或不适用。对于这些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成本核算与费用归集,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以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为基本原则,能够提供便于投资者理解的财务信息,使拟上市企业申报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一)“一揽子”业务的成本核算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客户提供设计、供货、安装、运维全过程的“一揽子”产品或服务,如通信网络行业中的系统集成、软件定制、整体解决方案等;工程承包行业中的污水处理、余热发电、园林绿化等;现代服务业中的医疗服务外包、数据分析检测等行业。这类企业成本费用发生具有一般企业显著不同的特征:
一是产品或服务成本构成的多样性。不仅有设备等货物的实体成本,还有安装、售后服务等劳务成本,以及难以确认计量的设计方面的“智力”成本。
二是成本的发生地点多。有的成本发生在企业,如用于合同项目的自行制造的货物; 有的发生在外单位,如需要通过外协企业加工的设备;有的发生在客户所在地,如安装施工现场,某些集成产品,如生产线的建设,几乎全部存货、成本在客户现场完成。该特点为财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对存货数量的盘点、期末价值的确认带来较大困难。
三是成本发生时间持续长。有的“一揽子”合同项目金额大、复杂程度高,时间跨度往往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使得成本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尤其是预计总成本和按完工比例结转成本的金额准确性也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成本分析可比性差。传统制造业产品成本构成项目较为确定,与同行业具有很强的可比性,比如毛利率、单位产品成本等同行业相比,可以判断拟上市企业成本是否合理, 以及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一揽子”项目未非标“产品”,不易找到可比对象,即使是同样的业务项目,也可能因为合同项目具体内容构成存在差异,所以该类项目的毛利率、成本费用率相差较大,应当按照成本发生情况逐一分析。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分析性程序可能并不适用,实际审计过程中往往采取分层检查的方法,对重大的合同项目,进行逐一详查,对非重大合同项目,采取审计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查。
“一揽子”项目的成本核算,需要根据合同服务的内容、结算方式、权利义务等,确定适合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关注重点。
第一、以“合同项目”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类似于制造业中的“品种法”,将“合同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可细分成本核算子对象,以进行精细化成本管理。因此,合同是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拟上市企业一旦进入上市程序,财务规范中应当以成本核算为出发点,首先要规范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内容、结算方式等具体条款,会计核算不能与合同条款相冲突。比如,“一揽子”项目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分别设计、供货、安装等签订不同的合同,如果单独签订合同。该类业务无论是否单独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合同进行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费用归集、结转。
第二、成本结转应当与收入确认配比。多数情况下,“一揽子”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完工百分比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支撑,成本结转是否与收入确认相配比。在大部分企业采用实际发生的成本在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的情况下,成本发生是过程,配比则是自然的结果。
第三、准确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是确定完工进度的重要参数,如果不能准确预计项目的成本,将影响收入确认进度及金额、成本结转金额,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成本预算制度,合理预计总成本,并根据执行发生额定期进行调整(如以三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调整一次),类似于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招投标时中标的合同报价,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如为了中标低报价等,可能并不能反映实际执行成本,需要根据同类项目的历史经验调整成本预算,作为确定完工进度的预计总成本。此外,预计成本中不应包括很小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工程罚款等。
第四、按照合同项目恰当归集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较为容易验证,但是,实务中合同成本归集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1、成本归集不完整。如有的企业实际发出货物,或已经提供了服务,但由于相关原始单据未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或者没有开具、取得发票,因而财务人员未进行会计处理, 少计成本费用。
2、合同项目之间调节成本。如将当期确认收入的合同在结转成本时,为了提高利润水平,将部分成本人为转移至正在进行的合同,实质为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当期经营业绩。3、提前或推迟确认成本费用。该种情形下企业不按准则规定进行确定完工进度,而是
确定一个固定的毛利率,按合同总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倒挤结转成本,此时可能企业并未实际发生相应的成本,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大于结转的成本,形成存货。
第五、成本核算方法的披露。对于“一揽子”业务的成本核算,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第披露成本核算方法。
例如,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300212)主要从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工程业务,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完工进度确认及成本归集的具体方法如下:
智能交通工程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是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即工作量法。
公司在签署销售合同或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开始预计合同总收入,由业务主管部门(各事业部)将销售合同或投标文件所附系统工程清单(含金额)提交财务部门, 据此预计合同总收入,待项目发生变更时依据变更后合同金额再行调整预计合同总收入。
项目在实施前,公司根据招投标文件与设计勘察报告,召开项目施工首次会议, 在会议上集体审核确定施工计划和预计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包括设备采购成本、人工成本、差旅费用、现场费用和零星采购等部分构成,其中:设备采购成本预算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各事业部)提交,采购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人工成本、实施费用由项目经理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各事业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部门。
公司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智能交通工程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是已经完成的合同有效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有效总工作量的比例。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当期的项目收入与当期项目成本之差为该项目当期“工程毛利”。
为确保各阶段节点工作量的确认比例能够真实的反映和控制实际项目进度,公司引入基准工作量和有效工作量两个概念:
基准工作量是发行人根据多年行业经验,参照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等文献制定的关于项目勘察、设计、土建、设备采购、硬件安装、硬件调试、软件部署、软件调试、系统测试的标准工作量实施完毕的标准值。例如: 1.2m*1.2m*1.5m 的立杆基础在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制作完成的基准工作量为0.5 天/个;电子警察摄像机补光灯的调试在符合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车道数的不同,完成的基准工作量为 0.2-0.5 天/方向。
有效工作量是发行人根据项目实际工作内容与基准工作量进行对比,得出的关于项目勘察、设计、土建、设备采购、硬件安装、硬件调试、软件部署、软件调试、系统测试的分项工作量实施完毕的分项总体数值。例如:项目中共需制作完成1.2m*1.2m*1.5m 的立杆基础 100 个,通过与前述基准工作量对比,有效工作量为100 个*0.5 天/个=50 天;项目中共需完成 100 个方向的电子警察摄像机补光灯调试,其中双向 4 车道的 50 个方向,双向 6 车道的 50 个方向,通过与前述基准工作量对比,有效工作量为 50 方向*0.2 天/方向+50 方向*0.5 天/方向=35 天。
引入基准工作量和有效工作量后,通过对项目所有分项有效工作量合计,可以计算出项目的总体有效工作量。每个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有效工作量与项目总体有效工作量的对比,确认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智能交通工程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通过上述方法确认项目完工进度,避免了单纯的从工期上计算项目完成比例的误差,客观反映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同时更有利于对项目环节进行总体控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是完成工程项目各个节点的依据文件,本公司工程项目的节点分为勘察、设计、采购、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其中:
(1) 勘察阶段:完成此节点的依据文件是项目调研报告;
(2) 设计阶段:完成此节点的依据文件是工程实施方案;
(3) 采购阶段:主管设备采购的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设备采购预算单》进行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发货等工作,完成此节点的依据文件是设备现场验证单;
(4) 实施阶段:项目经理组织现场人员按照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由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内部验收,完成此节点的依据文件是项目内部验收报告;
(5)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通过由业主组织的验收,完成此节点的依据文件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发行人按照 ISO9000 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流程,项目各阶段确认依据及确认方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上表中“完工百分比”为项目各阶段完工进度的大致范围,实际中项目的完工进度严格按照有效工作量占总有效工作量的比例计算确定。
公司营业收入核算的主要内容为:提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工程建设,包括整体设计、软件开发与实施、设备安装与调试等取得的收入;营业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成本,工程实施人员的薪酬、差旅费,辅助材料、安装调试费用等。
(二)信息技术产品成本核算
信息技术产品,如光纤 MODEM、视频传输设备、光端机、串口设备、光纤收发器、语音数据复用设备、协转类产品、网管类产品等,主要是设备与系统的集成,各种电子电器元件组成的线路集成板为企业产品的主要载体,嵌入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构成最终产品。信息技术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电子电器元件多,一般线路集成板中多达数百甚至上千个电子电器元件,主要包括电阻、电容、电感、二极管、三极管、场效应管、稳压器、按键、接插件、LED、LCD、晶振、变压器、集成芯片等;二是产品品种规格繁多,企业一般按照客户需求研究开发产品,致使企业产品的型号多达上千种。
从生产组织特点看,由于企业面向的客户多为运营商,因而产品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订单要求生产,且生产批量大。从生产工艺过程看,根据用户需求由研发部门通过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进行产品硬件设计开发、软件设计开发和适应性开发,开发后进行样机集成、调试、测试,在用户对样机确认后,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生产,其中电源、外壳、集成线路主板等硬件设备主要采用外包加工,企业主要负责后期组装和系统集成。生产过程单步骤即完成,管理上不存在计算半成品成本,只需合理保留期末产品成本即可。
对于信息技术产品成本核算及会计处理,可以参照适用成本核算中的“品种法”。由于产品品种规格繁多,会计上可采用分类法以简化核算。目前,该类企业对成本核算往往只管“两头”:即只管存货实物流的进出两头是否为企业购销行为。该种方法没有按照产品类别核算成本,更不用说不同的品种、规格,成本核算仅仅是企业所有产品的总成本。这种做法,将导致当期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失真,进而影响当期利润。
针对信息技术产品成本核算的缺陷,可以采用以下改进方法:由于此类企业在产品生产之前,研发部门都会提供具体产品的 BOM 表(Bill of Material 物料清单),产品 BOM表是提供产品结构的技术文件,是识别物料的基础文件,为管理提供编制计划的报价的依据,同时也是配料、领料的依据。因此,财务核算应当充分运用 BOM 表,以其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采用定额成本法分类核算产品成本,即:平时完工产品直接材料成本按当月月初的产品 BOM 表成本结转,每月月初按照最新的元器件采购价格更新产品 BOM 表;人工费、制造费用可按直接材料成本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一般很少,可只保留直接材料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定期(可年末一次)在期末库存产成品和当期已经销售产品中进行分摊。
类似于信息技术产品品种规格多的特点,一些从事集成产品销售的行业(业务)成本核算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如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生产线建设、物流系统等,最终产品由数量繁多的零部件构成,成本核算较为复杂。在对“集成产品”成本核算时,应当关注的主要问题是:
首先,成本核算要考虑收入的确认方法。集成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有两种:作为商品销售行为,在风险报酬转移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或按照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成本归集、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前述信息技术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是针对信息产品制造加工企业而言,适用于商品销售收入,按照产品类别进行成本归集。对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企业,尽管品种规格也较多,但是企业自制的硬件产品较少,大多数为外购后进行组装,实体的生产过程不复杂,成本核算可以进一步简化,以合同项目归集成本及制造费用,类似于生产成本的“品种法”,并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成本,项目全部完成后,成本也结转完毕。该种核算方法下,预计总成本的准确性对当期收入、成本确认及结转具有重要影响。
二是要考虑是通用产品,还是非标产品。若信息技术产品为通用产品,由于是大批量、长期稳定生产,针对不确定的众多销售客户,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定额方法,实际单位生产成本可以验证其核算是否准确。当然,定额标准应当根据采购成本、人工费用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客户专门定制等非标产品,由于是订单式灵活生产,针对确定的客户销售,成本费用可以采用按批次进行归集、核算,但应当关注是否存在通过调节不同批次的成本, 进而调节利润的情况。
三是要考虑成本核算手段的适用性。该类产品的成本核算,有赖于企业先进的成本核算系统,如采用 ERP 等信息化核算系统。一方面,面对如此海量的产品品种,依靠手工会计核算几乎不可能,所以不少企业无法做到规范核算,将所有的成本归集为一个成本账户, 根本无法分清不同规格型号或某一类型明细产品的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下不是企业不为之, 而是不能为。所以,利用信息化工具进行核算成为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财务人员不是技术专家,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规格型号难以深入了解,只有运用固化的财务核算信息,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成本核算、存货管理,才能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文化企业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4 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产业可分为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文化用品销售、其他文化服务等 9 大类。在企业上市实务中,通常将文化产业划分为广播电视业、报纸期刊业、出版业、网络媒体、有线电视业、电影业、数字动漫业、主题演艺业、广告公司、文化产品制造及销售等 10 种业态。
2010 年 3 月,银监会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 号)指出,“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2011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由于文化企业,尤其是国有文化企业多是企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在独立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具体来说,拟上市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1、股份公司设立不满三年,且难以做到文化类企业报国务院豁免其发行上市条件,因此必须改制运行慢三年后在上市,这有利于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降低政策风险;
2、独立性存在缺陷。不少文化企业难以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的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仍然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负担较重,有的还有较大亏损,独立生存的能力较差;
3、企业经营的区域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应当支持上市文化企业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增强竞争力;
4、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很多文化类企业原来是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时间不长,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待提高。
从成本核算角度,10 种文化业态中,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发行较为特殊。财政部 2004 年印发的《电影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004]19 号),对影视剧企业相关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的规定至今仍然适用,其中界定的电影制片企业,是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剧片)、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对于影视剧企业成本的结转,《电影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结转影片成本, 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企业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的方式,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放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计划收入比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如果企业预计影片将不再拥有发行权、销售市场时,应将期末结转的成本予以全部结转。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没保留 1 元余额。
实务中,对于影视企业“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的期间内或(主
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放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的规定,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计划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二是规定成本结转年限的合理性,是否会导致收入与成本配比。
例如,动画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如下:

(1)外包片加工制作服务:公司通过提供制作服务获得现金。
(2) 原创片加工:公司自己独立创意,自己策划加工生产形成动画作品,独享收益。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其中预售原创为原创片加工中取得版权销售的一种模式。
(3) 通过动画片制作服务获取版权业务:动画公司在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制作服务业务中,通过提供劳务获得货币性资产,然后获取其核心价值的区域版权,区域版权作为劳务收入的一种形式。
2、动画企业收入确认方法
(1) 企业销售的主要模式
① 预售原创。公司在独立创意策划生产原创产品过程中,为降低未来原创作品的发行销售风险,积极进行原创作品的推介工作,赢得客户看好该原创作品前景,通过签订合同, 客户预先购得该片部分版权,实现原创作品部分版权的预先销售,取得制作服务收入。
预售原创的特点:购买方的目的是以买断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动画片版权; 购买方不享有或不承担该动画片在前款规定时期和范围以外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购买方 支付的款项与动画片的制作成本无直接关联,动画公司无须向购买方提供动画片加工成本的 结算凭据或报表。
② 版权播放及授权。公司在完成原创片制作并获取播放许可证后形成版权,取得播放和授权收入。动画公司通过向中央电视台以及武汉广电集团等媒体出售动画片的版权获取收入的方式。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① 外包片加工制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片集时确认收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片集价格或整部作品交付完工比例确定收入金额。
② 通过动画片制作服务业务获取版权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动画作品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总价确认制作服务收入,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版权的计量价值确定存货成本,对合同无约定价值的版权,不计入存货,仅在公司版权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③ 预售部分版权的制作服务。预售部分版权的制作服务的业务流程基本和外包片加工制作服务的业务流程一样,只是预先收到部分加工动画片款项。合同形式是合作,实质为公司提供劳务获取的制作服务收入。公司在作品完全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之前,按合同约定进程按时交付购买方一定的集数,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作品完工比例确认收入。
④ 原创动画播映权收入和其他版权经营业务收入。播映权收入和其他版权经营业务收入在合同签订后,因公司一般无提供后续支撑性服务的义务,多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式。
3、动画企业存货及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动画公司库存商品的成本结转分为以下情况:
(1) 外包片加工制作服务成本的结转。在确认制作服务动画片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 将库存商品的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片集集数×单位片集成本。
(2) 动画片版权存货成本的结转,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让渡动画片的部分版权,该版权的使用年限在 5 年以内的(包括 5 年),采用固定比例法结转销售成本,在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其应结转的版权存货成本按照版权的初始成本除以 5 平均摊销。
②让渡全部版权或让渡版权的使用年限在 5 年以上。让渡动画片的全部版权,在确认版
权收入的当期一次性全部结转成本;对于让渡版权年限在 5 年以上的,公司视同一次性卖断版权,在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同时对该版权作备查簿登记管理或象征性的保留名义价值 1 元。
应当注意在各报告期末,需对动画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是否存在跌价进行测试:
(1) 提供外包片加工制作服务形成的在产品,公司应于各期末对该动画在产品成本与销售合同价格进行比较,若动画制作成本大于销售合同价格则进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创动画片形成的在产品,原创动画片取得管理机构的备案,且在进行不断的投入,不存在非正常性中止的情形,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 对存货中动画产成品每年年末均进行减值测试,动画产成品如果在 5 年内没有实现收入,并且动画公司预计在未来的几年内也没有相关的开发和经营计划,应在第 5 年年末对该动画作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此外,对于企业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支出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指出:公司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支出,其会计处理应根据影视作品的制作目的和盈利模式确定:如公司投资动漫影视作品的主要目的是推广相关动漫玩具形象,促进其销售,实质上是一种广告营销手段。有关动漫影视作品的制作支出应比照广告费用支出处理;如影视作品的制作目的是为通过版权销售获取经济利益流入,且在实质上具有作为影视产品独立盈利的能力,则公司可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 号)的相关规定,对影视作品的投资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
(四)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提高,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企业经营带来极大的挑战,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不少企业运用套期保值工具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最核心的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满足应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从而确定是否应当按照套期保值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判断套期保值的类型,据以确定浮动盈亏是计入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公司存货预期销售现金流量以及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5、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高度有效: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 80%至 125%的范围内。
对于套期类别,准则规定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其中: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公允价值套期主要适用于对现有资产、负债和现有资产、负债可辨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同时,确定承诺的套期也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而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对预期交易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主要是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现金流量套期主要是通过对预期交易套期而规避流动性风险。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某上市公司从事有色金属加工,原材料主要为电解铜。公司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以及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如下:
1、 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电解铜、锌、镍、铝等都是期货交易商品种,国际、国内市场的价格每个交易日都会发生变化,近年来有色金属价格更是宽幅波动且持续高企,对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严峻考验。
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已占产品销售价格约 80%-90%的比重,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针对铜加工行业原材料占比高、价格波动大、毛利率低的行业特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盈利至关重要。
(1) 净库存管理制度是核心
①净库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作用。公司于 2006 年 4 月正式出台了《原材料采购暨净库存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简称“净库存管理制度”),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对净库存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修订并调整内部操作流程,成立采购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及净库存管理操作,同时全面改进以前的净库存控制流程及手段。净库存管理制度成为公司规避原材料价格风险的主要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难以预测铜价未来的走势,因此,公司严格根据订单组织生产,缩短生产经营环节的周转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净库存管理制度, 确保将存在敞口风险的净库存量控制在公司能够承受范围之内,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材料价差损失。净库存管理制度经过多年运行,期间使公司经受住了多次铜价宽幅波动的考验,在部分铜加工企业受铜价宽幅波动的影响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报告期内却能够保持经营业绩稳中有升。
②净库存管理制度的原理及应用。净库存管理制度的原理是:首先把采购和销售环节中铜价确定的铜金属数量进行平衡,平衡以后存在差量时,与期货套期保值有机的结合起来,把承担铜价涨跌风险的数量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公司把此数量称为“净库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述其原理:
本期净库存=上期期末净库存+(本期定价的采购数量+本期新增期货多头保值数量)—(本期定价的订单数量+本期新增期货空头保值数量)
上述公式中得出的数量低于 0 为负净库存,数量大于 0 为正净库存,正负净库存超过公司制度规定的安全范围时,公司将在期货市场上对负净库存进行多头操作,对正净库存进行空头操作。
其中,公式中的数量计算是以铜价确定为计算前提,不管是采购或销售,只要是已确定了价格的,均在净库存中增加或减少;公式中上期可能是当天上午,也可能是昨天或前几天,因为一旦有原材料价格已确定采购数量或销售数量发生,净库存即要进行调整,本期的时间界定也同样。例如,公司临时采购 200 吨电解铜,铜价确定,钱货两清,该 200吨即时增加净库存。又如,某一客户采购铜管 100 吨,以合同签订时上海期货交易所当天的平均价结算铜价,在合同签订当天即从净库存中减少 100 吨。再如,某一外国客户采购铜管 100 吨,以合同约定发货日 LME 前 10 个交易日现货平均价结算铜价。合同生效后,即从发货日以前 10 个交易日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每个交易日从净库存中减去 10 吨。
在具体操作中,公司尽量通过调节原材料采购定价和销售订单定价的时点使净库存处于风险可承受范围内。采购与销售调节平衡后还达不到净库存的控制范围时,公司就运用套期保值工具,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使净库存始终保持在安全范围。
(2) 从各个环节严格管控,有效规避风险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已经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公司着重从采购、销售、存货管理等几个方面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引起的经营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①采购环节风险控制。采购环节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预防遇到铜价上涨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因为电解铜采购一次规模一般都在几百吨,供应商一次毁约,就可能导致超出净库存控制范围而出现负库存。
在采购中,对于半年或一年的长期合同(业内称之为长单),公司一律选择国内、国际知名的大冶炼厂或大贸易公司作为供应商。临时采购公司凭借已建立的优良声誉,先定价发货,发货后付款。
②销售环节风险控制。销售环节风险控制是最复杂、最难控制的,对于原料占比高、价格波动大、毛利率低的行业尤为突出。销售环节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碰到铜价下跌时客户毁约不履行合同,造成铜价损失和已生产好的产品报废。二是客户经营困难,支付不了货款或以质量、包装等有问题为理由不支付货款,造成坏账。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A、选择客户。国内客户:针对客户的选择,公司有一套周密的客户调查制度,调查合格后方可对其开展业务;针对赊销业务,有一套参照金融系统建立起来的授信方法,详细规定授信小组如何对赊销业务按客户信用等级进行授信,开展业务。国外客户:从众多的客户群中,在初步调查后,选择规模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客户,与其建立初步业务联系, 再委托或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相关银行做信用调查,只有信用可靠的客户,才开展实质的业务合作。
B、落实责任。每一个客户都有一名业务员负责,公司针对这一客户与该业务员签订《销售责任协议》,明确了业务员享受的权利,并对业务员在维护客户体系、要求客户履行合同、收回货款等方面的责任做出了严格要求。
C、签订合同。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是对所有客户开展业务的基础条件,同时也作为预防客户毁约、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保障之一。
D、出口保险。对一些没有十分把握的国外客户和一些相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出口信用保险。
E、提供优质产品。交给客户满意的产品, 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一环。公司执行ISO90001-2000 质量认证体系,从原材料的采购到生产过程控制再到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F、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主动关注客户需求;精心安排生产, 确保客户交货期的需求得到满足;积极主动地做好售后服务;高度重视客户抱怨;走访客户。
③存货风险控制。由于电解铜价格在公司产品价格中占比很大,因此电解铜价格的变动对公司盈利影响很大,具体表现在:在铜价持续上涨趋势下,公司先取得铜价确定的产品订单,如未能及时组织采购电解铜并确定其价格,则导致高价铜生产低铜价订单,从而增加原材料成本减少公司产品盈利,反之,公司先取得价格确定的电解铜,再取得订单,以低铜价原材料生产高铜价订单则可增加公司产品盈利。在铜价持续下跌趋势下,如铜价确定的原材料量大于铜价确定的产品订单量,则导致公司存货存在贬值损失,同时在铜价下跌过程中,公司产品订单存在因下游客户毁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采用净库存管理制度,对存在风险敞口的存货进行即时管理,使价格确定的原材料与价格确定的销售订单尽可能匹配,并运用套期保值工具将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2、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认定及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把期货套期保值作为公司净库存风险控制的补充工具,期货套期保值只以规避生产经营中铜、锌、镍、铝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首先把价格确定的采购铜金属量与价格确定的订单铜金属量平衡后,对差异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 公司符合运用套期保值业务会计的条件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公司制定了《原材料采购暨净库存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以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以规避铜等部分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并将该套期工具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工具,是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变动。本公司运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是,卖出(买入) 与现货市场对应的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买入(卖出)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目的,均为规避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并通过套期计划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公司套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存货预期销售实现时双方确定的价格与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时的价格波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其价格变动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公司存货预期销售现金流量以及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2008 年至 2011 年一季度发行人套期现金流量的实际抵消结果均在会计准则规定的 80%-125%范围内,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套期保值高度有效。
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按月评价套期保值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结果如下表:


(1) 套期保值类别认定
公司的产品定价模式为“原材料+加工费”,产品销售存在“二次订价”的情况,即公司与长期合作客户签订长期销售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供货的批次、时间、数量及加工费,而原材料价格的确定时点是在预期销售实现时或双方约定的未来时点。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长期合同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因其主要原材料电解铜、锌、镍等受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产品销售价格仍承担着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因此公司通过期货合约对其存货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以保证其赚取稳定的加工费利润。
公司在套期开始时,对套期关系进行正式指定,规定公司以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以存货的预期交易为被套期项目,以此来规避产品预期销售带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发生的波动风险,并将该套期工具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工具,是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变动。因此,公司的套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及其指南中现金流量套期的相关规定,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2) 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原材料采购合同和产品销售订单的套期保值属于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套期保值目的和结果,把期货保值平仓盈亏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浮动盈亏计入资本公积。
3、报告期内套期保值情况及说明
(1)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开仓、持仓的情况如下表:

(1) 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
公司作为大型铜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次数和销售订单数量众多,如果不进行即时的净库存管理,公司将难以对自身所面临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进行管控。而公司则在每笔采购的原材料或销售订单的铜价确定、由公司开始承受价格波动风险之时, 及时地调整净库存,并判断是否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期货市场操作,对铜价已确定的原材料采购和销售订单不匹配的部分进行套期保值,有效地将公司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至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公司采购、订单的差额及经期货套期保值后的分月数据如下表:

注:
①公司严格执行净库存管理制度。上表中,采购和订单数的差额为当期新增的铜价已确定的原材料采购和销售订单数之差。
②上表中,公司当期在期货市场的净操作=【期货开仓(买入)-期货平仓(买入)】-【期货开仓(卖出)-期货平仓(卖出)】。
③上表中,经期货套期保值调整后的差额为采购和订单数的差额与期货市场净操作之和,反映公司通过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铜价已确定的原材料采购和销售订单之差额进行平衡之后的结果。
④根据公司的“净库存”概念,上表中经期货套期保值调整后的差额相当于每个月的净库存净增加量,即等于月末净库存减去月初净库存。
⑤公司的采购管理中心于 2008 年 10 月成立,原材料均由采购管理中心通过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统一采购,然后按照需求分配到各子公司和事业部,同时对原材料风险的控制和相关期货操作也由采购管理中心进行。自 2006 年 4 月净库存管理制度出台至采购管理中心成立前,公司由各事业部自行采购原材料并进行净库存管理,公司没有统一的净库存数据,因而,上表自 2008 年 10 月起披露分月数据。
根据上表数据,可分别对公司进行期货操作和不进行期货操作所承受的价格波动风险进行测算,假设在铜价每吨上涨(或下降)1,000 元的情况下,公司承受风险的变动额如下表:

注:
①上表中,套保前后铜价变动风险均为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头寸乘以 1,000 元/吨,因铜价上涨或下跌均为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故上表对风险的变动额取绝对值。
② 除个别月份外,公司进行期货操作后均有效地降低了风险,套保后公司受价格波动风险影响的幅度明显低于套保前。

(3)公司在期货市场会进行空头操作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期货卖出保值量和月末卖出持仓量较大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① 上游国外采购呈现批量大、集中定价的特点
由于公司进口原材料采购存在周期长、批量大、集中到货并集中定价的情况,特别在国外长单采购较多时,将导致在某时点公司的净库存大幅增加,没有足够的销售订单与之对应时,公司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套保。
② 下游订单向少量多批的方向转变
近年来,在铜价宽幅波动且持续高企的情况下,下游客户为降低自身所承受的铜价波动风险,将订单向少量多批的方式转变,这也导致已定价采购原材料量大于已定价订单量的情况时常发生,使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持续通过期货进行卖空保值操作的情形。
2009 年 11 月 12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IFRS9),拟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IFRS9 原计划 2013 年 1 月正式实施,现推迟到 2015 年 1 月以后。IFRS9征求意见稿中与企业套期保值相关的主要改变:
一是放宽了 80%-125%的套保有效性测试。IAS39 规定 80%~125%的有效性测试使得许多非常简单的套期保值工具无法实施套保会计,实务中稍复杂的套保结构能满足该套期有效性的要求的很少。IFRS9 的改进后,选取了更灵活的测试方式,留了更大的余地,使得更多类型的衍生品或衍生品组合可以符合套保会计套保高度有效的要求。
二是可以对由现货和衍生工具组成的组合进行套保。IAS39 规定对于衍生工具产生的风险敞口进行套保是不允许的,改进后的 IFRS9,对原有套期保值进行的一些合理调整变得更加可行。
三是在大宗商品价格套保中,可以对影响价格的某个风险分子进行套保,而不一定要求大宗商品价格和套期工具的相关性一定落在一个范围内。IAS39 存在的问题:当选取与被套期项目的大宗商品品种不同的商品市场工具进行套保时,需要监控两者之间的价差变化,该价差的存在使得 80%~125%的有效性测试经常得出无效的结果。改进后的 IFRS9 规定,管理者可以将被套期项目的大宗商品品种价格变化中主要引起其价格变化的风险因子的风险单独作为被套期项目,这使得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提高。
四是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不再直接进入损益表,可以根据管理者需要到期末释放或随着时间均匀释放。IAS39 中的问题:当使用期权作为套期工具时,时间价值变化立刻进入损益表,引起企业利润的波动。改进后的 IFRS9 规定,允许根据管理者的想法,将期权的时间价值的变化累积到期末才释放或者根据一定的摊销计划进行释放,更符合人们对期权本身的理解,即期权费类似于购买保险的保险费。
(五)上市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了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拟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如何界定发行费用的范围,哪些费用可以从股票发行溢价扣除,哪些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准则并未明确规定。
作为拟上市企业,通常会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尽量扩大发行费用的范围,以冲减发行溢价, 以提高当期利润水平;
二是将上市过程中的一些“灰色”费用,以期通过发行费用列支而一笔勾销。所以,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费用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并作出了相关规定。
早在 2002 年,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 号》中明确了关于发行费用的列支范围问题:“发行费用是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审核费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应由主承销商承担,在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同时,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较长时期以来,该规定是发行费用会计处理、新股募集资金验资的重要依据。2010 年 6 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 1 期,总第四期]对上(拟)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会计核算,进一步明确界定的范围: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拟上市公司发生的各类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发行溢价中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直接与发行权益性证券募集资金相关,如果不进行该次募集就不会发生的增量性质的费用,才可能符合直接从发行溢价中扣除的条件。
可从公开发行股票溢价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这些费用发生时,上市程序已经实质性启动;
2、从目前状况判断,上市很可能成功,能够募集到相应的资金;
3、这些费用属于与拟上市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而不包括与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相关的费用。
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上市进展到一定阶段,例如已经向证监会申报发行申请材料,且从相关各方的沟通结果来看反馈意见都是正面的,成功过会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首发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首发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从拟上市公司启动上市工作至公司上市成功发行股票,一般要历经 2-3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在设立股份公司之前拟上市企业尚处于筹划和实施的初步阶段发生的财务规范、法律咨询等费用,以及为上市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以及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此部分费用与最后申报材料、发行的新增股份并不直接相关,且与一般在专业服务合同(或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因最终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生的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有可能会遇到业务约定书未明确区分时阶段,即每个阶段的费用不能单独辨认, 此时应按照发行前存量股份数和本次新增股份数两者的相对比例分摊,分摊给发行前存量股份部分的应计入损益,分摊给新增股份部分的可以在发行溢价中冲减。
在上市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上市进程的进展情况,暂时挂账,有的企业在“其他应收款”挂账,也有的通过“预付款项”核算。此种费用从性质来说更像一种待摊费用,所以倾向于在“预付款项”中挂账。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上市,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上市计划,或者首发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