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了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交警查酒驾,却发现驾驶室无人,副驾祝某和后排人员曾某亮均不承认自己有开车行为,但经过检测,二人都喝了酒。在交警调取监控后,确认二人当晚均有酒后驾驶行为,遂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祝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一审被法院驳回。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7日23时许,西塞山交警大队在湖滨大道湖滨二巷路段执勤检查时,拦停一辆号牌为鄂B1****的小型普通客车。
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车内驾驶位无人,原告祝某坐在副驾驶位,另有一名男子曾某亮坐在车辆后排。
因二人均不承认自己是该车驾驶员,故民警对二人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祝某与曾某亮的检测结果分别为29mg/100ml、93mg/100ml。祝某在《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中签名,确认其对检测结果29mg/100ml无异议。
当日,西塞山交警大队对曾某亮采取强制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祝某酒驾违法行为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当日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签字确认。
判决书
此后,西塞山交警大队调取相关路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年7月27日晚上10:30分左右,祝某与曾某亮在某餐馆喝酒。
结束后,祝某开车带着曾某亮离开,驾驶3分钟后,祝某与副驾的曾某亮互换座位,二人继续沿湖滨大道向北行驶,被查酒驾交警拦停,祝某从副驾驶位下车,曾某亮从车辆后排下车。
民警问:“是谁开的车?自己说清楚。”曾某亮说:“你们可以查探头。我们两个都没开车。”交警查了沿途监控,后于2024年9月23日,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送达给原告。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由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重复处罚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中载明违法行为人为曾某亮的行政处罚记录与原告无关。根据车牌查询,该车在2024年7月27日晚上有两处违法记录。
判决书
综上,案涉公安机关调取的原告与曾某亮就餐时的监控视频、案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案涉车辆行经路段的监控视频,以及两次询问笔录内容,足以证明祝某于2024年7月27日晚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且祝某存在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情形。因此,交警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遂驳回原告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何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