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场由普通读者发起的文坛鉴抄风波持续发酵,从素人作家到文学大家,数十位创作者被卷入抄袭争议,网络上的质疑声浪此起彼伏。有人仅凭情节相似便直言某作家抄袭,却忽略了文学抄袭认定本就有着严谨的标准,既要看文字与情节的雷同篇幅,更要结合专业判定规则综合考量。随意的指责不仅是对创作者的不负责,也容易让公众陷入对原创的误读,更在无形中搅乱了文学创作的生态。文学创作的借鉴与抄袭本就一线之隔,网络鉴抄可以成为原创保护的监督力量,但绝不能脱离客观标准,用主观感受替代专业判断。

文学抄袭的认定,根本就不是一句 “情节高度相似” 就能盖棺定论的,在司法实践和行业共识中,字数与篇幅占比是最基础的考量维度。据业内公认的标准,文字雷同超过全文 30% 属于严重剽窃,10 处以上雷同为重度抄袭,5 处以上为轻度抄袭,而千字左右的散文仅有少量语句雷同,充其量只是巧合或合理借鉴。这一标准的设定,正是因为文学创作本就离不开对生活的观察与对经典的学习,世间的情感与故事总有相通之处,若仅因某个情节、某句描述相似就认定抄袭,无异于否定了文学创作的共性基础。就像写故乡的炊烟、写童年的夏夜,不同的作家难免会用到相似的意象,这是生活本身的共通性带来的创作重合,而非刻意的剽窃。近期被卷入争议的杨本芬作品,被指出与霍达《穆斯林的葬礼》有情节相似之处,但具体到文字层面,是个别语句的雷同还是如何,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而那些所谓质疑杨本芬抄袭的人仅仅只用“情节高度相似”就来怀疑,显然是不公道的。杨本芬本人居然还写了一封道歉信,在信里说:“现在我明白,一个作家是不能用别人的文字的,哪怕一句也不行。”在侠客君看来,杨本芬如果仅仅只是少量引用或者借鉴了他人的文字,是没有必要写这封道歉信的,因为侠客君引用她道歉信中的这一句话,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错误的。谁说“哪怕一句也不行”,如果按杨本芬所言,那么这个世上可能很多作品都称不上原创作品了。就算不说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这些文学作品中存在着大量的用典,即使是集政治、军事、文学等多领域才能于一体的伟人毛主席也在抄袭别人,毛主席在解放军攻占南京时写的一首诗《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最后一句“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里“天若有情天亦老”就化用了李贺诗《金洞仙人辞汉歌》中的“天若有情天亦老”,是不是毛主席在抄袭李贺的诗?这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质疑杨本芬抄袭,不能仅仅简单的用“情节高度相似”来质疑,而是要拿出更多的实质性证据。如果简单定性抄袭不仅忽视了一位八旬素人作家的创作初心,也违背了抄袭认定的基本准则。至于杨本芬本人的道歉信,侠客君则认为这只是杨本芬这位素人作家对于抄袭的另一种误解罢了。

另外,除了字数与篇幅的硬指标,文学抄袭的判定更要遵循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的核心原则,区分思想与表达的边界,这是比表面情节相似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遵循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作家具体的文字表达、独特的语句组合、原创的细节描写,而不保护创意、脑洞、故事大纲这类思想层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哪怕两位作家都写了 “老人在院中回忆往事” 这一情节,只要各自的文字表达、细节刻画各有特色,就不能认定为抄袭;但如果其中一位作家直接照搬了另一位作家对 “老人回忆” 的具体描写,连句式、修辞都高度重合,这才构成了实质性的表达抄袭。因此,关于抄袭,是关于字数、篇幅及思想、表达等等的综合考量,而仅仅从某一个方面而言都是欠妥当的。据此来看,近期被质疑的贾平凹父女作品,被指出与中外经典文本有连续的文字重合,部分段落甚至仅做了主语、词汇的简单替换,但即使是这种表达层面的雷同,也未必就能定义为抄袭。所以,那位质疑杨本芬抄袭的博主后面又陆续对超过38位作家提出抄袭的质疑,在侠客君看来,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是否抄袭绝对不是他这般简单的贴出一些相关段落就行了,而是由专业人员作专业鉴定。至于这位博主的这种鉴抄,侠客君认为只不过是一种吸引人眼球的手段而已,甚至那位博主在接受采访时还否定化用这种说法,这是什么?是不是化用是您认定的?这和毛星火碰瓷莫言有何区别?
现在网络上有些文章说,文学圈的人为什么不发声?侠客君倒是觉得,为什么要发声呢?这种发声可以说是“然并卵”,发了声可能会让人觉得是辩解,就像杨本芬写的那封道歉信,结果被那位博主解释“既不诚实也不成立”,这就是这些人的态度。

之所以会出现随意认定抄袭的现象,一方面是公众对文学抄袭的认定标准缺乏了解,将日常的 “觉得像” 等同于专业的 “抄袭”,另一方面也与网络传播的特性有关。在碎片化的阅读时代,人们更愿意接受简单直接的结论,一篇带有情绪的鉴抄帖,往往比一份严谨的文本比对报告更易传播,一些自媒体为了博取流量,刻意放大情节相似的点,弱化字数与表达的专业判断,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误读。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随意的鉴抄风气,还容易让人们陷入 “草木皆兵” 的状态,作家们在创作中变得小心翼翼,不敢写常见的生活场景,不敢用经典的文学意象,生怕一不小心就被指抄袭,这在无形中限制了文学创作的活力。文学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也在于对经典的传承与借鉴,若因过度的质疑让作家失去创作的勇气,最终受损的还是整个文学创作的生态。
当然,我们强调不能随意认定抄袭,并非为真正的剽窃行为开脱,而是希望网络鉴抄能回归理性与严谨,让监督成为原创保护的助力,而非阻力。真正的原创保护,需要的是基于文本的细致比对,用具体的雷同字数、篇幅占比、表达重合点说话,而不是情绪化的指责。

同时,面对网络上的鉴抄质疑,司法与行业的专业判定也应及时跟上,让公众了解真正的抄袭认定标准。我国的著作权纠纷审理中,有着 “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 等专业的判定方法,会结合整体观感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进行综合判断,这些专业规则需要被更多人知晓,才能让公众走出 “情节相似即抄袭” 的误区。对于确实构成抄袭的作品,法律应给予严厉的惩处,提高侵权的成本,让剽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对于仅是借鉴失当的情况,应引导创作者规范创作,学会合理引用与转化;而对于无端的质疑,也应通过专业的解读还原事实真相,为被误解的创作者正名。
说起作家抄袭这个事情,侠客君倒想起一件文坛旧事。2024年12月7日,郭敬明因为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作品《圈内圈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人与春风文艺出版社会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2月,庄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郭敬明的粉丝还对庄羽冷嘲热讽,甚至有死忠粉认为郭敬明能抄袭庄羽的作品是庄羽的光荣,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审结束后,郭敬明拒绝和解并提出要上诉,庄羽也于2024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请求,不仅维持了原判还让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精神抚慰精1万元。而作出郭敬明抄袭庄羽作品的判断则是基于《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12个主要情节、57处一般情节及语句层面与《圈里圈外》构成整体实质性相似”,从这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认定为抄袭有多么不易。

和当年判断郭敬明抄袭的郑重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今天,网络上的所谓鉴抄者仅仅只是用简单的几句话描述或最多就是贴上几段相似的话就质疑别人抄袭,这未免太简单了吧!
诸君以为何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