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是 丁 张 龙 ,2016 年 5 月 , 我 在 网 上 某 Q 群 和 某 信 群 看 股 票 时 , 认 识 了 上 海 某 方 云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员 工 黄 某 , 他 自 称 自 己 是 小 黄 , 其 之 后 把 我 拉 进 了 名 为 “ 银 某 下 森 德 研 究 所 ” 的 营 销 群 , 黄 某 曾 公 开 视 频 表 示 : 银 某 下 所 做 白 银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 正 规 交 易 所 上 市 没 有 问 题 ” , 然 而 事 实 却 并 非 如 此 。

所 谓 的 正 规 交 易 实 际 上 是 非 法 期 货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监 部 门 深 证 部 门 向 深 圳 经 侦 部 门 提 供 复 函 (2015)543 号 认 定 : 天 津 某 金 属 具 有 “ 期 货 交 易 特 征 ” 和 “ 擅 自 从 事 期 货 业 务 ” 。 中 国 证 监 会 河 南 证 监 部 门 豫 证 监 函 (2020)383 号 认 定 : 天 津 某 金 属 交 易 所 业 务 具 备 期 货 交 易 的 特 征 。 天 津 某 金 属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被 山 东 历 城 法 院 判 “ 组 织 非 法 期 货 交 易 ”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 粤 0106 民 初 10375 号 第 13 页 , 认 定 广 东 省 某 金 属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其 实 质 是 未 经 批 准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 并 非 是 合 法 的 现 货 交 易 。
从 2016 年 6 月 起 至 2016 年 9 月 , 黄 某 宁 、 黄 某 ( 上 海 某 方 云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就 在 宣 传 上 海 银 某 下 是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合 法 期 货 公 司 , 他 们 以 这 种 虚 假 宣 传 的 方 式 , 诱 骗 我 汇 款 至 广 东 省 某 金 属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和 天 津 某 金 属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这 两 个 非 法 期 货 平 台 , 共 造 成 我 10688875 元 的 经 济 损 失 , 至 今 尚 未 收 回 本 金 。
在 这 里 , 我 恳 请 相 关 部 门 及 上 级 领 导 能 依 法 追 究 诈 骗 者 的 刑 事 责 任 , 以 维 护 广 大 群 众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 谢 谢 各 位 领 导 的 操 劳 与 关 注 , 叩 谢 大 家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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