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衛生健康權責 | 民法典宣傳月

民法典中的衛生健康權責

清華大學法學院 申衛星

民法典作為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成就,是回應現實問題、指導社會行為的重要指南。民法典通過明晰醫患雙方權利義務、規範醫療執業行為、完善醫療責任制度,為醫患雙方建立了更加公平、理性和法治化的互動框架。

患方視角

法律保障更清晰 權益維護更有力

設立人格權編,為患者提供清晰法律保障。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史上的重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對患者而言,人格權編直接回應了其對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和精神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保護的諸多需求。這為患者進行權益維護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民法典第1002、1003、1004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在此基礎上,第1005條進一步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這是對醫方施救義務的具體說明,為患者獲得醫療救助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1018、1024、1032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這些權益在醫患關係中都需要受到特別保護。

同時,民法典設專門條款,保障患者知情決定權等,在充分展現對患者權益尊重和保護的同時,也為推動現代醫學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細化侵權責任編,讓患者權益維護更有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六章為「醫療損害責任」專章,從三個層次進行了詳細的責任說明。

一是醫療技術損害的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27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二是醫療倫理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19、1226條規定,只要違反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保密義務就可推定醫方具有過錯,進而由醫方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三是醫療產品損害的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3條規定,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這為醫療產品損害的責任承擔提供了周全的規制。

醫方視角

患者義務更明確 責任邊界更分明

患者義務更明確,利於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一直以來,患者都被視為更弱勢的一方,法律法規多強調醫方應履行的義務,而對患者義務往往缺乏明確、直接的規定。為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現法律的平等與公正,保障醫療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民法典亦對患者義務進行了建構與梳理。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醫務人員享有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權利。相應地,患者負有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妨礙公共醫療秩序等義務。民法典第1228條規定,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醫療法律關係中,醫患雙方作為合同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關係。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就不真正義務而言,患者在醫療活動中不應僅僅是配合治療,更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最大誠信向醫方提供與診療相關的信息,並履行遵守醫囑的義務,進而為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實現醫師診療權提供條件。

責任邊界更分明,避免醫方「全責化」傾向。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民法典在強調醫方責任的同時,也合理設置了免責條款。

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了特殊抗辯事由。

其一,患者不配合醫方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的,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醫方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三,醫方盡到了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但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20條規定了緊急情況下的知情同意事項。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此種情況下,醫方無需承擔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而伴生的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作為一種侵權責任,同樣適用民法典侵權免責事由。

其一,損害是因患者故意造成的,醫方不承擔責任。

其二,醫療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醫方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醫方沒有過錯的,應免除醫方責任。

其三,因緊急避險造成醫療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醫方作為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但可給予適當補償。

何為隱私 如何保護

華東政法大學衛生健康法治與政策研究院院長 滿洪傑

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麼,何為患者隱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哪些情況下可能侵犯患者隱私權,又當採取哪些措施防範風險呢?

患者隱私的表現形式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由於醫療活動的特殊性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必然要了解患者的各種信息,有時甚至需要接觸患者的身體、介入患者的生活。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重視並落實患者隱私保護規定極為重要。在醫療場景中,患者隱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患者身份信息 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數據、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可以用於判斷身份的信息,均屬於患者隱私。對於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患者等來說,為保護其不受歧視,其身份信息保護更應受到重視。對於艾滋病患者等來說,其身份信息保護的對象還應擴展至其親屬。

患者健康信息 患者的身體狀況、既往病史、家族病史、醫學檢驗數據、基因檢測數據、診斷信息、治療信息等健康相關的信息,均屬於患者隱私。患者健康信息一般不願為他人知曉,依法受到保護。

患者身體隱私 基於醫療目的,患者有時需要暴露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但這並不意味著患者的身體隱私可以被無視。醫務人員應尊重和保護患者身體隱私,避免無必要的暴露,更不能非法觸碰或窺視患者身體。

侵犯患者隱私權的情形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的,極有可能侵犯患者隱私權。

第一,不當收集、使用、處理患者信息。例如,詢問、記錄與診療活動無關的患者信息;允許其他患者或者無關人員旁觀診療過程;在候診系統中完全顯示患者姓名,或通過廣播呼叫患者姓名;對住院病歷、化驗單等管理不嚴,允許無關人員任意翻閱。

第二,未經許可擅自交易患者信息。例如,未經許可,將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分享給保險公司、中介公司等利益相關方,造成患者隱私泄露,干擾患者正常診療和生活。

第三,未經許可擅自披露患者病歷資料。例如,未經許可,在自媒體上公開患者病歷資料。

第四,未經許可擅自公開傳播診療過程。例如,未經許可,在自媒體直播平台直播患者手術。

第五,在新聞報道和學術研究中暴露患者隱私。例如,未經許可,在新聞報道中公布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未採取匿名化措施,在論文論著、公開講座、學術研討中泄露患者隱私。

第六,在教學活動和科研活動中侵犯患者隱私權。一方面,教學醫院需承擔臨床教學任務,但未經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或有無關人員參與的,都可能構成侵權。另一方面,教學活動和科研活動中採用的直播手術等方式,也有可能因未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傳播範圍與同意不一致等構成侵權。

第七,不當接觸、窺視患者身體。例如,無診療必要,編造理由,假借身體檢查接觸或窺視患者身體。

保護患者隱私的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牢固樹立患者隱私保護意識,將其作為醫療活動和運營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一,建立患者隱私合規審查機制。

在患者信息收集、使用、處理等方面,應建立規範化、標準化流程,明確範圍、內容、程序和方式;在候診、就醫、檢驗、住院等方面,應改變可能泄露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的做法;對於查體等診療活動中必要的身體接觸,應作出書面規範並提前告知患者;對於新聞報道和學術研究等活動,應納入患者隱私保護的規範要求。此外,應通過持續的患者隱私保護教育和培訓,提升醫務人員對於相關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的認知水平。

第二,尊重和保護患者自主權。

在開展教學、科研、觀摩等可能影響患者隱私權的活動前,應向患者充分說明可能涉及的內容,包括性質、範圍、參與人員等,並取得患者同意。患者無法表達意願的,應取得其近親屬同意。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後,應嚴格按照告知內容開展活動,不得任意擴大參與人員範圍或者改變活動方式。

為醫學研究目的使用患者病歷資料和相關信息的,應依法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知情同意,並符合相關倫理要求。

應暢通投訴渠道,方便患者在隱私權受到侵犯時能夠及時投訴。對於患者的投訴,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反饋給患者。

第三,加強病歷資料管理。

應建立嚴格的病歷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在電子病歷得到普遍推廣應用的當下,還應採取有效的數據安全措施,防止電子病歷資料的泄露和不當使用。

融入文化 成為自覺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黨委書記 管仲軍

民法典獨立設置人格權編,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對於醫療機構而言,民法典的系列規定既是「緊箍咒」,為醫療行為劃定了不可逾越的紅線;更是「助推器」,持續推動著醫療行業從被動合規向主動創新轉變。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高度重視患者隱私保護,建立了全方位、多維度、多層次的隱私保護體系,織密了「從臨床、教學、科研活動到管理活動,從決策、臨床、醫技部門到輔助部門」的隱私保護網路。

建章立制 維護患者權益

民法典頒布後,宣武醫院適時制定、修訂、更新了患者隱私保護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條款。

醫院推出保護性醫療制度。醫院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注重保護患者隱私,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恪守保密準則,不得泄露患者的個人資料和健康信息,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的個人資料和健康信息。

醫院修訂護理質量管理評價辦法。醫院要求,在門急診、住院病區、產房、血液凈化室、手術室等所有涉及患者護理的場景均開展「尊重患者權益」評價,評價結果計入每月護理質量成績與績效成績。

醫院制定多項患者隱私保護措施。醫院提出,在門急診分診系統中,屏蔽患者全名(如王*亮,張*),避免泄露患者姓名。在電梯、樓道等公共區域,避免談論患者的個人資料和健康信息;嚴禁將患者的個人資料和健康信息傳播給與患者診療無關的人員;對於傳染性疾病及家屬要求暫時隱瞞的惡性腫瘤等疾病,在查房及床旁交接時避免公開診斷信息。在病房為患者更換衣物、翻身和行床旁治療時,如需暴露患者身體的,應拉上布簾或放置屏風;在檢查室或治療室行診療活動時,如需暴露患者身體的,應做好隱私保護措施,操作時應關門;男性醫務人員對女性隱私部位進行檢查時,必須有女性醫務人員在場。涉及患者隱私的見習等活動,應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告知相關內容。除醫療、科研、教學行為需要,不得擅自查閱非本人主管患者的病歷資料;在病歷複印中,將患者本人身份證作為判定標識,堅決保護患者病歷資料。

醫院完善接訴即辦機制。醫院高度關注涉及患者隱私的投訴,以患者訴求為線索,及時調查核實情況,發現問題後立行立改。屬於醫務人員個人認識問題的,加強教育培訓,提高認識水平和依法執業能力;屬於科室管理或系統問題的,強化系統改進,力爭「回應一個訴求、解決一類問題」。

為加強患者隱私保護力度,醫院除作出正向規定外,還設置了警示性條款和責任條款。例如,在電子病歷系統中設置水印,即時顯示登錄人員的工號和查閱時間等;一旦醫務人員違反患者隱私保護制度進行違規拍攝傳播的,將可利用系統進行溯源。

強化培訓 提升法律素養

為持續提升醫務人員法律素養,落地落實患者隱私保護的規定要求,宣武醫院從宣貫教育、入職培訓和日常培訓等多個方面開展覆蓋全體醫務人員的法治教育活動。

年初,醫院層面制定年度法律法規宣貫教育計劃,要求各部門、各科室按季度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活動,並結合重點工作不定期開展專項自查活動。此外,醫院結合輿情熱點、接訴即辦線索等,及時進行普法教育,強化全員紅線意識。

新員工入院時,醫院組織法律法規專題培訓,樹立員工依法執業、依規執業理念。其間,重點解讀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從源頭提升醫務人員保護患者隱私的意識和水平。

每年,醫院常規性開展醫務人員「三基三嚴」培訓,將患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為重要內容,通過以案說法等形式,提升醫務人員法律意識和規範執業能力,在院內形成尊重患者權益、保障患者權利的良好氛圍。

經過多年積累,宣武醫院患者隱私保護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患者對醫院的信任度和滿意度顯著提升。一是制度體系不斷完善。醫院建立了覆蓋診療全流程的隱私保護制度,從患者建檔、挂號、就診到病歷管理,均明確了隱私保護的具體要求。二是協同機制有效運行。醫院建立了醫務處、門診部、護理部、信息中心等多部門協同的隱私保護機制,各部門分工明確,共同落實隱私保護措施。三是技術手段不斷創新。醫院在隱私保護技術方面進行了多項創新,如通過加密技術保護患者數據,確保信息傳輸和存儲的安全性。四是隱私保護成為醫院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將隱私保護融入醫院文化,醫務人員將其視為職業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宣武醫院,患者隱私保護不僅是一項法律義務,更成為醫務人員的行為自覺。未來,醫院將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繼續深耕患者隱私保護工作,探索更多創新舉措,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更加舒適的就醫環境,為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點擊民法典

第1004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1005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第122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28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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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 健康報


編  輯 | 龍昭汀
簽  發 | 曾韜 龍艷
審  核 | 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