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以下4種情形的婚姻登記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中1,2和4很好理解,第3種到底有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婚姻法》並沒有明確指出。
但根據《母嬰保健法》大概能看出端倪。
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顯性遺傳,後代被遺傳的風險極大,且一旦被遺傳會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但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長期避孕,也可以結婚。前提是不能要孩子,因為孩子一旦出生,即使殘疾也享有公民的所有權利。對民族發展不利,也違背了優生優育的原則。
2、指定傳染病;
患有如艾滋病,梅毒,麻瘋病等嚴重傳染性疾病,在傳染期也是不允許結婚,但治好了除外,例如梅毒雖然不能根除,但經過治療能把病毒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不會遺傳給下一代准許結婚。
3、有關精神病。
一般指患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狂躁症和抑鬱症。因為這部分人在患病期間也會喪失正常人的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治癒後也是可以結婚的。
綜上所述:以上是我查了相關資料後總結的部分情況,也請廣大條友補充和指正。
最後再特別備註下:患有以上疾病的患者最好不要隱瞞,因為婚後一旦被發現,另一半是有權起訴並要求婚姻關係無效的,甚至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患者還有可以會因此觸犯《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