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可以給孫子投保嗎?保險利益原則你要知道

2022年11月02日11:03:58 資訊 1283

在長期的保險實踐中,保險業摸索出了許多經營技巧和方法,並在此基礎上結合保險業經營的規律和特點,總結出了一整套經營原則。

這些原則規範和指導了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保證了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很多國家還將這些原則列入保險法或國家行政條例、條令中,用法律與行政的手段保障這些原則的嚴格執行。

從本期微課開始,我們就進入保險原則的主題,它將幫助我們從底層邏輯來理解保險。

在展業過程中,是不是經常被客戶問「爺爺是否可以給孫子投保?」您是怎麼回復的?可以,理由是什麼?不可以,又是因為什麼呢?這就涉及到保險原則中的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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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確立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業初期,有人以與自己毫無任何關係的他人財產或他人生命為保險對象打賭,比如以拿破崙死亡或被活擒到英國為保險事件與勞合社訂立合同。

這種賭博性質的保險嚴重地悖離社會利益,影響社會安定,激起了公眾的憤怒和政府的關注。

所以,英國議會於1774年通過了《人壽保險法》,其中明確規定:無保險利益的人壽保險合同無效。從而從根本上杜絕了這種賭博性質的保險行為,因而該法被稱為禁賭法案。

1906年英國又頒布《1960年海上保險法》,其中第4條規定:無保險利益的海上保險合同為賭博合同。之後保險利益原則又擴及到其他險種,成為保險經營必須嚴格遵循的原則之一。我國《保險法》也明確規定了保險利益原則。

確立了保險利益原則,就可以:

1.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出險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但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如果保險補償不受保險利益的限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可獲得超過保險利益的利益,這同樣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保險利益就成為保險人進行賠償與否,以及被保險人能夠獲得多少賠償的依據。同時,投保人也可以依據可保利益對保險金額進行選擇確定。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假如沒有保險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則可能為騙取保險金而傷害被保險人,從而使實際死亡率大大高於正常的死亡率。

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雖然不能完全消滅以上這些道德風險,但是其所得到的損害賠償僅為原有的保險利益,使其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行為無利可圖,從而最大限度地控制了道德風險的發生。

3.避免產生賭博行為

從形式上看,保險與賭博有很多相似性,兩者都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當事人雙方所付代價與所得報償都是非等價交換。但是,保險與賭博有著本質的區別,二者在目的、手段及結果等方面都有著根本的不同。保險以保險利益為前提,就是為了排除賭博在保險上的烙印,維護了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二、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害而喪失或遭受經濟上的損失。例如某家庭的主要工資收入者,如果他身體健康,能正常上班,他就能為家庭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但是,如果他不幸因意外事故傷殘或死亡,那不僅使他的家庭收入減少,很可能由於治療而導致家庭支出增多。因此,他的妻子對他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以他的身體或壽命作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

但是,並非任何利益都能構成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利益必須滿足三個要件:

1.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的經濟利益

如果損失不能用貨幣來計量,那麼,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也難以確定應予補償的標準,保險合同也無從生效。

大部分財產都是可以有貨幣衡量其價值的,對於一些如古玩字畫等所謂「無價之寶」,財產保險中通常以約定價格進行承保。另外對於人身的價值,雖然不像財產那樣容易確定,但我們可以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經濟保障需要為依據作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但是遺屬因失去親人所致感情上的悲痛,卻無法用貨幣衡量,從而不能作為保險利益而要求補償。

2.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這裡「確定的利益」既包括現有,又包括期待利益。現有利益就是指現實中已存在的利益,如已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例如,投保人對一幢已經完工並投入使用的寫字樓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就是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又稱「預期利益」,是指將要獲得的、合法的、可以實現的利益,例如這座寫字樓的預期租金。一般來說,僅憑主觀預測可能會獲得的利益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3.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秩序要求,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違法行為產生的利益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我們來看下,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如何來應用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的來源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所具有的各種利害關係:

(1) 人身關係,即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

(2) 親屬關係,即投保人以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

(3) 僱傭關係,即企業或僱主以僱員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

(4) 債權債務關係,即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

對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來源,不同立法體系,採取的原則有所不同。如英美法體系採取「利益主義原則」,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我國保險立法實行「利益和同意相結合的原則」。

《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的時效

人身保險著重強調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生效後,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問題,法律允許保險利益發生變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因此,只要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即使後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僱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也不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存在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被保險人因人身保險合同除外責任規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殺、刑事犯罪被處決等,均構成保險利益的消滅。

3.確定保險利益價值的依據

人身保險,由於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法估價的,因此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的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為依據。

寫在最後

我們再回到開頭的問題,「爺爺可以給孫子投保嗎」?

基於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爺爺是不能給孫子買保險的,但是某些特殊情況除外。

如果小孩子的父母沒有完全民事能力,或者不在了,孩子由爺爺撫養,這種情況下,爺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是可以給孫子買保險的。

如果爺爺想給孫子買年金險這類產品,部分保險公司也是允許隔代投保的。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那麼孩子的監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簽字同意的話,部分險種,爺爺也是可以給孫子買的。

如果孩子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孩子簽字同意爺爺為其投保,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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