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試崗不構成勞動關係?別被騙了!

員工被通知到企業試崗,

殊不知在試崗期間意外受傷。

試崗期間屬於用工嗎?

來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9日,王某在某快遞公司的招聘系統提交了簡歷,應聘某快遞中轉場分揀員。王某在完成填表、面試、體檢程序後,同月11日,按照某快遞公司要求到該中轉站進行試崗,試崗時間為晚上22:30至次日9:00。試崗期間,王某與其他分揀員工一樣,負責快遞分揀工作。12日7:00左右,王某在該公司經營場所受傷。

後王某與該公司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於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快遞公司在2022年5月11日至6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以便後續處理受傷賠償問題。仲裁委經審理,駁回王某全部仲裁請求。王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某快遞公司認為,其與王某並未確立勞動關係,王某僅在公司進行試崗,公司需要根據試崗情況決定王某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某快遞公司、王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主體資格。其次,王某試崗當天的工作內容與其應聘的崗位一致,試崗的時間與其他同崗位員工的工作時間一致,試崗的地點也是在該公司的場所內。由此可見,王某試崗的工作時間、強度、地點均與正式員工一致。再次,王某在發生事故前已按照該公司的入職流程完成面試、體檢等程序。

綜上,王某與某快遞公司均屬於合法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故發生當天王某從事的工作內容屬於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王某受該公司管理,按照其指示工作,雙方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故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某快遞公司所稱的試崗即為用工,並從即日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某快遞公司於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官說法

佛山中院一級法官 張瑩

勞動法律法規中並無試崗制度,試崗也並非用人單位聘用員工的必經程序。本案中,在勞動者已經完成面試、體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試崗的每日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均與正式員工無異,故事實上構成了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規定,某快遞公司所稱的試崗即為用工並從即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某快遞公司主張試崗是為了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該崗位,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經規定了試用期,試用期就是給予勞資雙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間,在此期間雙方可以雙向選擇。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外另行設置試崗期不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