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違法停車需謹慎,發生事故要擔責!

案情簡介

一天,張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時適遇劉某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兩車發生碰撞,致劉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時,朱某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路邊停車位,而是佔據較大通行路面違規停放,影響過往車輛通行。

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朱某負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交管部門根據收集的證據綜合分析,認定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劉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朱某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次要原因。交管部門對案涉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採信。朱某及其保險公司雖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門的責任劃分,故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責任承擔,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考慮劉某系非機動車一方,朱某作為駕駛機動車一方違規停放車輛,故本院酌情確定張某承擔70%的責任,朱某承擔15%的責任,劉某自負15%的責任。

法官說法

江北新區法官 滕宏清

大多數人認為,車輛只有在駕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承擔事故責任。其實,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違法停車是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在停車時妨礙了其他人的通行,主觀上存在過錯,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在本案中,朱某將車輛違法停靠在道路旁側,影響了過往車輛的通行,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經交管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違法停車危害大,如佔用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會遮擋過往車輛視線,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佔用應急通道,當遇到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車輛難以迅速趕到現場,錯過最佳應急處置時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文明規範停車,予人方便,予己方便。

來源:江北新區法院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