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推遲了韓國總統李在明違反公職選舉法事件的重審日期。
9日,首爾高等法院刑事7部(部長審判員李在權)表示,根據憲法第84條,將原定於18日廢除的韓國總統李在明的發回重審日期指定為日後。
日期之後指定(推定)是指變更、延期或續行日期時,不指定下一個日期的情況。
此前,發回重審法庭將首次公審日期指定為總統選舉前的上月15日,但根據韓國總統李在明方面要求將日期推遲到大選後的要求,將日期推遲到了本月18日。
首爾高等法院解釋說,此次措施是根據憲法第84條採取的。
憲法第84條規定:「總統除內亂或外匯罪合法外,在職期間不接受刑事追訴。」
隨著發回重審審判的延期進行,預計今後的所有審判也很有可能全部中斷。
雖然每個法庭可以對是否中止審判做出不同的判斷,但此次首爾高等法院的決定也會對其他案件法庭產生影響。
目前,包括違反公職選舉法的發回重審在內,李總統正在涉嫌教唆偽證、大壯洞、白峴洞、城南FC、慰禮新城市、挪用法人卡等5起案件中接受審判。
對於憲法第84條規定的總統不追訴特權是否適用於已經在進行中的審判,有不同的解釋。
「追訴」分為彈劾追訴和刑事追訴,憲法第84條只涉及刑事問題。
韓國法律上的「追訴」是指起訴,即檢方提起公訴。
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明示的條文,韓國總統李在明已經被起訴的審判可能會繼續下去。
憲法第84條的宗旨是保障總統穩定的國政運營,因此有分析認為,應該包括與起訴相關的所有審判程序,但有分析認為,這與否針鋒相對。
另外,韓國總統李在明在2021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競選過程中,因涉嫌不認識金文基的發言和有關白賢東的發言屬於虛假,於2022年9月被移交審判。
李在明在去年11月的一審中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相當於「喪失議員職務」,但在今年3月的二審中被判無罪。
接著,大法院於5月1日撤銷了二審判決,以有罪為宗旨進行了發回。
大法院的判決必須服從下級審判,因此高等法院不能逆全體合議庭的結論改為無罪。
之前韓國國民力量權性東針對李在明表示:「總統當選證不是犯罪、不正之風綜合套裝代表的免罪符。(李在明)即使當選總統,也要堂堂正正地接受正在進行的所有審判。」
權性東表示:「在司法部判決之前,不僅沒有自我反省和反省,反而期待國民給免罪符的想法是傲慢的行為。總統選舉是選出代表大韓民國領導國政的領導人的選舉,而不是以多數表決的方式決定免罪符的發放。」
韓國國民力量緊急對策委員長金龍泰3日表示:「即使李在明候選人當選,審判也會如期舉行,如果根據大法院的撤銷有罪宗旨的發回重審決定,兩個月內可能會發生憲政史上首次發生需要再次舉行總統選舉的事態。」
韓國國民力量緊急對策委員長金龍泰當天上午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表示:「半個月後的6月18日將對李在明進行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