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女子買兔肉,做好後吃著味道不對,家裡的貓更是嚇得四處逃竄、渾身發抖,女子這才察覺異常,將肉發到網上後,網友的話令她細思極恐!
張女士去市場買肉時,發現一個攤販放了一個宰好的小動物出於好奇,張女士問這是什麼肉。
對方回答是兔子肉,回家很好做,張女士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買了一隻。

回家後,平時看見她就圍過來的貓竟然有些懼怕的遠離她了,但當時張女士沒有注意,忙著去廚房做菜,等「兔肉」出鍋時,張女士卻感覺有很大的騷味,跟之前吃過的兔肉不一樣。

看到她吃這些肉,家裡的貓更害怕了,四散著逃跑,張女士感覺這不會是貓肉吧,怎麼能把家裡的貓嚇成這個樣子呢?張女士也不敢吃了,把剩下的全扔進了垃圾桶。
第二天,張女士一早就去找攤販理論,質問他賣給自己的到底是什麼肉,攤販振振有詞,說就是兔肉,還說張女士想多了!
張女士看他擺出來的肉,這才發現他去掉了四肢,也沒看到兔子的耳朵,這些肉還發紅,顯得特別的瘦,自己之前買過的完全不是這個樣子。
她將這些「兔肉」拍下來發到網上,有些網友一眼就看出,這是貓肉不是兔肉!

原來,兔肉跟雞肉顏色相近,是白肉,看起來更肥一些,後腿也會比較大,一般賣兔肉的還會保留兩個大耳朵,即使沒有見過的也能一眼認出是兔子。
而張女士買到的「兔肉」則是紅肉,和牛羊肉相近的顏色,耳朵、嘴巴等部位也被去掉了,這分明是在去掉它的特徵,得知自己誤吃了貓肉後,張女士一陣噁心!
更令人細思極恐的是,市場上根本沒有貓肉流通,也沒專門的養殖,這本就不是吃的,男子賣的更可能是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流浪貓!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講,這件事該如何認定呢?
張女士想買兔肉,對方卻賣給她不符合規定的貓肉,張女士遭遇的情況可能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時,要按照規定不得對顧客欺詐,如存在虛假、欺騙等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賠償。
張女士在市場購買了被攤販聲稱是兔肉的肉類,但實際上很可能是貓肉。這種行為明顯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意圖,還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屬於欺詐。

貓肉不在我國的食用肉的範圍內,也不會有專門的檢疫,食用貓肉風險極大,攤販銷售未經檢疫的肉類,可能違反食品安全法。
張女士購買的肉未經檢疫,可能存在致病性微生物、獸葯殘留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如果市場監管部門查實攤販銷售的肉類確實未經檢疫,攤販將面臨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張女士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要求對攤販進行查處,確保食品安全。
攤販將貓肉冒充兔肉銷售給張女士,顯然存在過錯,侵犯了張女士的知情權和健康權,張女士還可以保留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攤販賠償自己的損失。
張女士因誤食貓肉感到不適,可以要求攤販支付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這有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商家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