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者被車撞傷,送醫院救治過程中產生用血費用,根據獻血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用血費用可以向當地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報銷。那麼,用血費用在報銷後是否還可以向承擔事故責任的肇事司機主張賠償呢?貴州省檢察院日前辦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無償獻血者被撞傷
主張用血費用起紛爭
2018年1月4日,銀白高速貴州境內發生一起兩車相撞交通事故。在救援車施救的過程中,文某強駕駛一輛小型客車撞上了救援車及等在路邊的事故車司機袁某松等人。袁某松因傷勢較為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某高速大隊認定,文某強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松等人不承擔責任。
事後,袁某松將文某強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貴州省湄潭縣法院,請求判令文某強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不含已經墊付部分),某財產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其第一項訴請的損失予以賠償。經湄潭縣法院開庭審理,確定袁某松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14萬元,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袁某松對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算標準和賠償金額不服,上訴至遵義市法院。
原來,在救治過程中,袁某松因傷勢嚴重用過血,而作為一名獻血志願者,袁某松曾多次無償獻血,根據我國獻血法等法律規定,袁某松在受傷後產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在貴陽市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獲得報銷。法院認為,該筆費用已經報銷,袁某松不能再獲得賠償。
「因為我是一名獻血志願者,且多次無償獻血,那筆用血費才獲得報銷。如果我只是一名普通人,那筆費用沒報銷過,是不是就可以賠償給我?可是,不能因為我存在善意之舉反而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袁某松表示。
袁某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5月,遵義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增加了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改判該財產保險公司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24萬餘元。但認為袁某松因無償獻血而獲得報銷的用血費用,不屬於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並無不當。
袁某松對賠償金額仍不服,向貴州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裁定,指定遵義市中級法院再審該案。2020年6月,遵義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袁某松報銷用血費用是對無償獻血者的一種福利,而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用血費用的報銷使得袁某松在該項費用上並未產生損失,故只增加了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萬餘元,對已獲得報銷的用血費用仍不予支持。
不服判決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袁某松不服再審判決,向遵義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遵義市檢察院審查後,向貴州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2021年5月,貴州省檢察院就該案組建了以該院主要領導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辦案組全面審查後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對無償獻血者報銷了用血費用後,能否要求侵權人賠償該部分損失作出明確規定,但無償獻血者報銷用血費用是基於獻血法,屬於行政法範疇,而侵權損害賠償是基於民法典,屬於民法範疇,法院生效判決混淆了法律關係,機械適用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填平原則」,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因現行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各地判決也不盡一致,辦案組決定將該案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法院判決混淆了無償獻血者報銷用血費用和侵權損害賠償這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司法判決認定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主張,將會導致本應給予無償獻血者的福利,變相地由侵權人獲得,從而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
「報銷用血費用應該是對無償獻血者之前獻血行為的一種獎勵,是法定的特有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並不衝突,可以兼得。」
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大家從不同角度發表意見,一致贊成抗訴。

為了更加精準地辦理該案,2021年8月,貴州省檢察院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衛健委、省血液中心、貴州銀保監會的專家以及律師、學者參加。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在發言時表示,本案焦點是無償獻血者報銷用血費用後,能否繼續要求侵權人賠償。目前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判決不一致。貴州省檢察院敢於把這一案件作為監督案件和專家諮詢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支持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袁某松無償獻血是一種無私奉獻的行為,她在獻血的過程中並沒有想到有一天自己會用血。每一名無償獻血者都是在幫助他人,司法判決應該首先保護無償獻血者的利益,從而鼓勵更多的人參與無償獻血。」貴州省血液中心專家還介紹了獻血法部分條文的立法精神、當前無償獻血的情況和遇到的困難,支持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
貴州銀保監會專家則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各類憑證等來確定數額的,用血費用已經報銷,法院在判決中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並無不當。
經過討論,絕大部分參會專家都贊同檢察機關的意見。同時,大家認為,此案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裁判不一致的情況下,具有引領性、指導性的價值。
專家論證會後,為深入了解袁某松的生活情況和精神狀態,承辦檢察官到袁某松家進行了走訪。經了解,袁某松是一名醫護人員,深知獻血對他人、對社會的重要性。從1999年走上工作崗位時起,她就開始參與無償獻血。袁某松的獻血證上,留有她24年間的多次獻血的記錄。
「雖然我的用血費用得到了報銷,但那是因為我這麼多年不間斷地無償獻血,法院判決把這項費用從侵權事故賠償金裡面扣除,我非常不理解。我不能接受因為自己無償獻血,反而減輕了肇事司機的賠償責任。檢察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專門看望和慰問我,讓我感到很溫暖。」袁某松說。
法院再審改判
保險公司應賠償用血費用
2021年7月,貴州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依法提出抗訴,認為生效判決機械適用「填平原則」,將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的報銷與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等同,適用法律錯誤。同時,生效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無償獻血者造成了不良導向。
2021年8月,貴州省高級法院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22年2月開庭審理。貴州省檢察院派員出席了法庭,宣讀了抗訴書,發表了最終的監督意見。袁某松同意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同時對其他各項賠償費用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某財產保險公司答辯稱,袁某松已報銷了用血費用,她沒有損失,不應當重複獲得賠償,並對袁某松其他異議事項作出回應,請求法院駁回袁某松的所有請求。
因再審合議庭意見出現了分歧,案件被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2022年12月、2023年9月,貴州省高級法院兩次召開審委會會議研究本案。貴州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兩次列席審委會會議,向審委會委員闡述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獻血法對無償獻血者在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費用是國家法律、政策對該獻血者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的肯定和褒獎,有利於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與安全。無償獻血者可以在獻血辦報銷用血費用,這是無償獻血者與獻血辦之間根據獻血法的相關規定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而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肇事司機與事故受害人之間因侵權責任而產生的另一種法律關係。基於兩者系不同的法律關係,無償獻血者的用血費用是否報銷,跟本案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承擔多少損害賠償責任沒有關係。把袁某松因無償獻血在獻血辦報銷的用血費用從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中進行扣減,造成了公民無償獻血、侵權者受益的利益分配格局,違背了獻血法和民法典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最終,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和採納。
2023年9月,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袁某松的5180元用血費用屬於醫療費,而醫療費用屬財產損失範疇,袁某松作為無償獻血者,享有報銷用血費用的權利,這是基於無償獻血者無私奉獻精神而獲得的物質獎勵和精神肯定,屬於國家對無償獻血者的鼓勵,不屬於侵權損害賠償所得,不影響其向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主張用血費用賠償。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該筆用血費用,駁回袁某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