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官會同公安幹警赴案發單位詢問調查。彭曉飛攝
「這次我真心服判,一定好好改造,出去好好做事。」6月22日,在江蘇省揚州市看守所,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期剛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個月的李某,特意通過管教民警向辦案檢察官表達了謝意。
想不通的收油者
李某曾是一家大型貨運公司的員工,幾年前辭職開了一家廢舊物資經營部,但一直沒能如願發財。他「反思」後找到了根源:3輛叉車和2台吊車每天得「喝」幾百升柴油,開銷太大。2020年10月,他偶然得知,原單位同事、吊車司機孟某經常將車內的油偷偷抽出來賣,他便與孟某取得聯繫,表示想買些便宜柴油,孟某爽快答應。
在此後的2021年1月至10月,孟某隔三岔五將公司交由自己駕駛的吊車在單位加油站加滿柴油後,直接開至李某的廢舊物資經營部,由孟某或李某用塑料管抽吸的方式將油抽出,出售給李某。孟某共計售賣27次,得款2.8萬元。
2022年4月,因群眾舉報,孟某偷油一事案發。公安機關查明,李某並不是孟某的唯一「客戶」,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孟某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其單位車輛內的柴油,向3人售賣91次,合計得款9.5萬元。
今年1月6日,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當李某收到判決書時,獲悉孟某已於2022年12月2日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他作案次數比我多,犯罪金額比我大,為啥判得比我輕?我要上訴!」實在想不通的李某,決定討個說法。
想當「共犯」?沒門!
2月6日,李某以自己與孟某事前勾結且共同實施偷油行為、系孟某的共犯為由,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法院隨即通知揚州市檢察院閱卷,並派員出席二審法庭。
「他為何稱自己是共犯?事實果真如此嗎?」接到通知,檢察官眼前立刻浮現出兩個大大的問號。
對於第一個疑問,經仔細研讀一審判決書及法律法規,檢察官發現,李某刑期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且收購次數達十次以上,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孟某刑期的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職務侵佔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李某是孟某的共犯,其2.8萬元的涉案金額尚未達到追訴標準,不構成犯罪。
對於第二個疑問,檢察官認為,應當從孟某、李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兩個方面進行查證。但在一審卷宗里有關細節並不清楚,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偵查。
經調取孟某的加油卡充值、加油記錄,補充詢問被害單位有關人員及孟某,檢察官查明:孟某每次作案時,均在前一天晚上謀劃好賣油事宜,次日上午八九點鐘將車輛加滿油後,立即開出銷贓。李某從油箱內抽取柴油的行為並非配合孟某盜取單位柴油,而是獨立的收贓行為。同時,李某系在獲知孟某長期盜賣柴油之後才向孟某問詢及提出收購意向,與孟某無事先預謀、組織、分工等行為,對其職務侵佔的犯意未起到激發和推動作用。
因此,無論是從客觀行為還是主觀故意來看,李某均不構成孟某職務侵佔的共犯,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無不當,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發現「罪刑倒掛」問題
案件本應到此結束,但檢察官在全面審查中又發現了一個問題:通常情況下,下游犯罪的刑期不應高於上游犯罪,本案為何「罪刑倒掛」?
罪責刑相一致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當,罰當其罪。該原則不僅適用於本罪,也適用於上下游犯罪。對於量刑標準中出現犯罪次數時,司法機關應當注意事實意義上的「次數」與法律意義上的「次數」有所區別,不能機械執法。
「辦案必須去疑存真!」本著這一理念,檢察官開始進一步求證。在將孟某與李某的交易時間、數量列表對比後發現,李某向孟某收購柴油的時間雖然分布於27個自然日,但大多為數日連續作案,形成相對集中的9個時間段。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基於同一故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連續實施搶劫犯罪行為的,應認定為1次犯罪。借鑒該司法精神,檢察官認為,李某收購柴油的次數應為9次,不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情節嚴重」的相關規定,應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你們主動為我爭取減刑?」當檢察官找李某談話,告知查證結果時,李某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在檢察官詳細釋法說理後,他當場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3月18日,李某上訴案開庭審理,揚州市檢察院派員出庭並發表意見,指出一審判決中存在的錯誤,提出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的量刑建議。經發回重審,5月8日,原審法院完全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重新作出判決。
「作為二審檢察機關,不僅要正面回應上訴理由,解答上訴人的疑惑,還要客觀全面地審查案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堅決糾正一審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等方面的錯誤,爭取上訴人認罪認罰,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檢察官說。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