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官博消息,台灣地區犯罪嫌疑人楊智淵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由浙江省溫州市國家安全局偵查終結,移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溫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分裂國家罪對楊智淵批准逮捕。#楊智淵涉分裂國家罪被批##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對於該案件,網友們或許會好奇,台灣人涉嫌違法犯罪,在刑法適用以及刑事訴訟程序適用上會有什麼特殊之處嗎?
在該案件中,楊智淵在台灣以及大陸都有實施相應的分裂國家的行為,並且其是在大陸被拘傳進而被逮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同時刑法也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台灣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那麼,無論行為人到底是在大陸地區還是台灣地區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應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在前述案件中,行為人還是在中國大陸到案的,所以在司法程序上也沒有行為人的遣返、移交等問題。因此,在前述案件中,對行為人楊智淵將適用我國《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對於成立本罪的行為人,刑法規定了三檔法定刑。行為人若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則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積极參加的,則在三年到十年範圍內量刑;其他參加的,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範圍內量刑。
在楊智淵案件中,其是否能夠評價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尚不能確定,但是根據此人長期鼓吹分裂並且被作為台獨重點培養對象等行為來看,將其界定為積极參加者應該是沒有太大的障礙的。
台灣人在大陸犯罪可能會有比較特殊的問題主要是若此人在大陸犯罪後,逃回台灣,應該如何處理?根據兩岸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應對兩岸均認定為犯罪的行為互相提供司法協助,一方認為是犯罪另一方不認為是犯罪的,則個案協商處理。其中的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遣返犯罪嫌疑人。
根據前述協議,雙方合作的重點範圍主要在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等犯罪。
除此之外,台灣人在大陸犯罪,還有可能在證據收集等司法程序方面有一些特殊問題,具體比如在調查取證階段,台灣人的犯罪行為若涉及台灣地區的證據或證人,可能需要兩岸司法機關的合作,或者依據兩岸間有關協議等進行收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