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青島一小區物業張貼禁養寵物的通知:若在12月31日前沒把寵物送走,業主暫緩發放分紅和補貼;租戶一經發現或將寵物強行帶離。居民對此意見不一。目前,物業暫未回應,社區表示將儘快了解落實。
近年來,飼養寵物的居民越來越多,而不文明養狗現象卻屢禁不止,城市狗患比較嚴重,既引起很多不養寵物市民的不滿,也讓小區物業、城市管理者相當頭疼,城市狗患確實需要治理。小區「一刀切」禁止業主飼養寵物,並與業主分紅、補貼相掛鉤,毫無疑問,這一招在效果層面能夠立竿見影。因為業主為了能夠順利領取標準不低的分紅、補貼,必然會按時將寵物送走,不再飼養寵物,很少有居民會為了飼養寵物而放棄分紅、補貼。
但從法律角度說,小區禁止飼養寵物,不論是小區物業的自行決定,還是社區作出的決定,於法無據,並不合法,嚴重侵犯了居民飼養寵物的合法權益,實質上是一種懶政,是矯枉過正。
小區物業是業主聘請委託的服務企業,是為小區和業主服務的,沒有規定業主行為的權力,沒有權力禁止業主飼養寵物。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通過制定居民公約的方式約束居民行為,但前提條件的是「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這是《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明文規定。
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法規禁止市民在家中飼養寵物,飼養貓狗等寵物是居民的正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居民在家中飼養寵物,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沒有影響到其他人,那麼就不該受到干涉,小區物業和社區都不該也沒有權力禁止居民飼養寵物。況且,領取分紅和補貼是小區業主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權利,社區同樣無權剝奪。
規範居民依法文明飼養寵物,制止不文明飼養寵物行為,離不開小區物業和社區,但小區物業和社區在治理城市狗患上要恪守邊界,不能越權行事,不能侵犯居民飼養寵物的正當權利。《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部門開展宣傳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文明養犬的行為規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就本區域內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管理規約,並監督實施。」
事實上,治理城市狗患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完善法律法規,也需要城市管理者、社區和小區物業拿出繡花功夫,負起責任,加強精細化管理,倒逼居民依法文明飼養寵物,終結不文明飼養寵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