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失效的發票
一、2019年起失效的8類原省市國稅局監製的發票
根據《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68號規定,掛牌前已由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2019年1月1日起,繼續開具的舊版發票監製章的發票是無效的,不能作為合規的稅收憑證。
2019年1月1日起,取得2018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舊版發票監製章的發票,在規定(認證)期限內使用,是有效的稅收憑證。
一句話概括:舊版新版,看發票監製章;有效無效,看開具日期。
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41號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機構改革到位後,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稅電子發票平台的升級,升級後使用新版稅務局發票監製章。舊版監製章如下圖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009年1月1日、2015年4月1日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機動車經銷商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管理。
3.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2018年4月1日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管理。
4.通用機打發票(計程車卷式發票)
5.通用定額發票
6.通用手工發票
7.客運發票(計程車、火車客票)
8.門票
二、2019年繼續有效的稅控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卷票)
以上兩種增值稅紙質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一直有效。
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包括通行費電子發票)
由各省稅務局監製(新版監製章如下圖)。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009.1.1、2015.1.1起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分別納入稅控開具)
5.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2018年4月1日起納入稅控開具)
三、2019年繼續有效的非稅控發票
6.通用機打發票(計程車卷式發票)
7.通用定額發票
8.通用手工發票
9.客運發票(計程車、火車客票,航空客票電子行程單)
10.門票
另見《發票稅控發展簡史和當前有效的10種發票》、《目前10種有效發票及8種明年失效的原省國稅監製發票》
(文章來源: 工蜂老五 財稅蜂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