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出行方式也由步行、騎自行車發展為駕乘電動車、摩托車、轎車等,其中電動車因其經濟實用、方便快捷,廣受大家青睞。但公安交警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因部分電動車騎行人員安全意識、守法意識較差,致交通秩序混亂、因交通違法釀成的交通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如下:
- 二輪電動車概念及上路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18)《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2019)等國家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上道路行駛須在車管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綠色電動自行車號牌,騎行人須年滿16周歲,佩戴安全頭盔。(ps:電動自行車不需要機動車駕駛證)
(二)電動輕便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 km/h且不大於50 km/h或者整車裝備質量大於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須辦理註冊登記,領取藍色輕便摩托車號牌,騎行人須年滿18周歲,最低考取准駕車型為「F」的機動車駕駛證。(ps: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須持「F」或「D、E」型機動車駕駛證)
(三)電動摩托車。是指不具備輔助騎行功能,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須辦理註冊登記,領取黃色摩托車號牌,騎行人須年滿18周歲,最低考取准駕車型為「E」的機動車駕駛證。(ps:駕駛電動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須持「E」或「D」型機動車駕駛證)
(四)超標電動車。是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18)有關技術標準生產的車輛。2019年10月15日後,不再辦理此類車輛註冊登記。未辦理註冊登記車輛,嚴禁上道路行駛。
此外,未經註冊登記的電動四輪車禁止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