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珊 發自東京
12月18日上午江歌案庭審繼續,本刊記者再次得到了旁聽機會。今天在庭上,檢方進行了求刑發言,江歌媽媽江秋蓮發表了參考人意見,陳世峰的辯護律師進行了最後的辯護,陳世峰本人也進行了陳述。
12月18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門前,關注事件進展的媒體和普通民眾 (曹夢植 攝)
在本次庭審中,檢察官說,陳世峰存在恐嚇罪與殺人罪的犯罪事實,可以處以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他們認為,此次判決應該以罪行比較重的殺人罪為中心。檢察官說,陳世峰作案手法惡劣程度、殺人動機出於自私、殺人具有計劃性,且具有強烈的殺意,併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且從頭到尾毫無悔意。基於這些,檢察官說,「我們決定求刑20年。」
今天是證據調查結束後的第一次開庭,距離判決只有兩天的時間。江秋蓮的情緒明顯有了波動。她很難像最初參與庭審的時候做到克制、冷靜。在辯護律師陳述環節,律師試圖勸說法庭考慮對陳世峰酌情處理,江秋蓮有些聽不下去,她突然想站起來,說了一句,「我請求法庭無罪釋放陳世峰。」
在陳世峰本人陳述的末尾,他再次帶著哭腔對江秋蓮說「對不起」,江秋蓮喊了一句,「我不接受」,聲音里透著恨意。
庭審結束的時候,法官說,江歌案件審理結束。江秋蓮崩潰了,她哭著喊「法律不會還我公道」,退庭以後,江秋蓮沒有出去,她在法庭里失聲痛哭。我站在法庭外面,聽著她絕望的聲音不斷傳來,心裡有些難過以及說不出的感覺。
江秋蓮
我想起三天前,也就是庭審的第五天,她當時已經疲憊不堪,情緒激動的時候,甚至背過了氣。她在法庭上拜託律師幫她誦讀陳述書。江秋蓮在陳述書中表達了對女兒的思念。她說江歌是她全部的希望,殺了江歌等於殺了她,殺了江歌的外婆,「陳世峰把我們三代人都殺了」。江秋蓮說她只要閉上眼睛,就會看到陳世峰拿著刀刺向女兒,而自己卻不能代替女兒承受,「她(江歌)當時在痛苦忍耐,被刺了好幾次,卻沒有人幫得了她」。江秋蓮懇請法庭對陳世峰進行嚴厲的判決。而這個判決,在她心裡,只能是死刑。
檢方:陳世峰蓄意殺人,求刑20年
在求刑發言中,檢察官指出,控辯雙方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三點:案發經過、行兇用的刀屬於誰,以及陳世峰是否明確懷有殺意。檢察官對這三點進行了總結梳理。
一、事件的經過
檢方認為他們能從證據中得到以下事實:
11月2日18點10分,陳世峰向劉鑫發送了微信,稱如果劉鑫與林姓男朋友交往,他「什麼都能做得出來」。晚點23點17分,陳還發送了微信再次表示想與劉鑫複合。劉鑫表示兩人的關係已經回不去了。
23點37分,陳繼續詢問劉鑫和新男友已經發展到了哪一步。劉鑫說:這是我的隱私。劉鑫對於陳世峰反覆多次的複合要求表示了明確的拒絕。在這之後,陳拿著替換的衣服離開自己的住所,可以推斷,他此時已經有了明確的目的。
21點44分,陳世峰在711便利店買了威士忌。他在江歌家樓上等待的時候一個人喝了酒。這是為了壯膽。他購買車票沒有用平時一直使用的西瓜卡,而是特意購買了一次性的車票。他還帶著白口罩、故意換上了隱形眼鏡。這些都能表明,陳為隱藏身份做了準備。由此推定:陳世峰已經作出了某種重大的決定。
陳世峰特意在劉鑫回家前20分鐘,埋伏在三樓。
綜合以上這些信息,陳世峰是懷著對劉鑫的明確殺意到江歌家的。
檢查官指出,陳世峰自己解釋,他之所以攜帶一套衣物是因為要去洗衣店未果,他去江歌家是為了和江歌談談自己的感情問題,這些解釋並不合理。
江歌生前居住的公寓 (曹夢植 攝)
檢方的理由是:
第一,陳世峰沒有理由突然改變平時活動路線去另外一個車站尋找洗衣店。他家裡就有洗衣機。案發後,陳世峰迴家立刻洗了衣服,洗衣機沒壞,根本沒有出門的必要。
第二,11月2日下午陳世峰到江歌家找劉鑫被江歌趕了回去。他應該知道江歌不可能跟他談他和劉鑫的感情問題。而且案發前他特意埋伏在3樓喝酒。如果他真的想跟江歌談話,應該等在2樓江歌家門口。陳世峰在23點40分出現在江歌家門口,而劉鑫平常凌晨就回到家了。這點時間明顯不夠陳與江歌談話。
二、關於兇器水果刀
檢方認為,刀是陳世峰為了殺劉鑫而特意準備的。檢方在大東文化大學研究室里發現了與兇器同種刀的包裝盒。包裝盒裡沒有刀。而11月2日18點左右,陳世峰去過研究室。
案發前,陳世峰和劉鑫就讀的日本大東文化大學 (曹夢植 攝)
陳世峰稱刀是他在江歌家門口時劉鑫從門內遞給江歌的。檢方指出:案發前,江歌與江歌媽媽通過電話,江歌完全沒有表現出擔心的樣子,從此可以判定,江歌不應該帶刀防身。假如刀是劉鑫遞給江歌的,那麼江歌家裡應該有刀鞘。然而在家裡與現場遺留物里都沒有刀鞘。
再者,劉鑫在證詞中明確否認過這把刀是自己和江歌的。而且劉鑫的報警記錄錄音顯示,劉鑫當時屬於精神十分緊張的狀態,根本顧不上遞刀。陳世峰的說法不合理。
三、關於殺意,檢方指出有以下客觀事實
江歌的脖子上有集中的切傷和刺傷。江歌的衣服衣領處也有多處破損。很明顯,陳世峰瞄準了江歌脖子這一要害部位。由此判斷:第一刀懷有明確殺意。故意殺人罪應該成立。
陳世峰辯解說,江歌持刀,兩人在搏鬥中不小心刺傷了江歌,自己只是補刀。檢方指出: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陳世峰在不小心刺傷江歌之後的第一反應應該是救江歌,而他的反應是補刀。檢方認為,這不合常理,陳世峰在說謊。
此外,檢方指出,江歌手上有很明顯的防禦傷,陳世峰手上沒有。按照陳世峰自己的說法,無法解釋這一事實。案發後,陳臉上沒有特別的傷痕。陳的衣服上沒有特別明顯的破損。江歌持刀先刺向陳世峰的說法明顯不合理。
在法庭上,檢方指出:對陳世峰的定罪和量刑應考慮7點:
1、手法十分惡劣。脖子是人體的重要部位。攻擊脖子容易產生致命傷,這是一般常識。陳世峰集中攻擊江歌脖子,造成三處貫通傷。
其中的致命刀傷從右側捅入切開了氣管與動脈,傷口深刀6.5-8厘米。江歌脖子一共有12處傷口。陳世峰應該對江哥脖子處進行了11-12次的刺與切。這是十分危險而惡劣的行為。
2、關於殺意是否強烈。陳世峰懷有明確的殺意。這是事實。
3、關於動機。陳世峰的動機非常自私。在劉鑫提出分手後兩到三個月內,陳不停尾隨和糾纏劉鑫。11月2日,他去江歌家裡之後還威脅劉鑫,並跟著劉鑫去了打工的餐館。這是一種跟蹤狂的行為。江歌一直在保護劉鑫。陳世峰感到江歌是一個非常礙事的存在,所以等到劉鑫進房之後,殺害了江歌。陳世峰的跟蹤行為,及他殺害江歌的行為,動機都是非常自私的。
4、關於結果重大。江歌失去了她無比寶貴的生命。江歌在日本就職的夢想也就此破滅。這對江歌的母親造成了無法磨滅的傷害。從這些結果考慮,檢方認為應該對陳處以重罰。
5、關於蓄謀。陳對劉鑫懷有明確殺意,準備了用做兇器的刀和替換的衣服。案發當天,陳一直在消滅證據:買了紙質車票,換了衣服,帶了口罩,帶隱形眼鏡。這證明其殺人有很明確的計劃性。
6、陳世峰當時也想繼續襲擊劉鑫。陳的本來目的就是殺害劉鑫。如果當時劉鑫把門打開了,或者刀沒有壞,陳世峰肯定也會殺了劉鑫。
7、陳世峰從頭到尾明顯沒有反省。他在庭上不停作出不合理的辯解。他的態度明顯傷害了江歌母親的心。他的道歉也只是浮於表面,完全不值得一提。
綜合以上理由,檢方提出了求刑主張:陳世峰存在恐嚇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事實,可以處以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檢方認為,這次判決應該從重,求刑20年。
求刑時,檢方出具了一份總結過去判例的表格。這張表上的99起案件都符合殺人罪、單人執行、兇器為刀,懷有明確殺意,被害對象是認識的人或者朋友這些條件。這些案件的判決從6年到30年不等。其中11年到18年最多。12年以下的判例,兇手都有精神問題。因此檢方提出,本案完全不應當考慮12年以下的量刑。
江歌生前打工居酒屋 (曹夢植 攝)
辯護方:劉鑫證言誤導法庭
今天上午,陳世峰的辯護律師也在庭上總結了抗辯理由:
1、關於攜帶替換衣服:陳世峰在手機上的搜索可以證明他確實尋找過洗衣店。根據11月1日小區監控,11月2日晚上他攜帶的衣服是1日穿的,因此他有洗衣需求。
2、江歌刪除了陳世峰的微信,江歌的手機記錄顯示拉黑。所以,客觀上,陳世峰無法直接聯繫到江歌。案發當天晚上23:09至23:37,陳世峰一直與劉鑫微信交流。最後劉鑫不再回復陳世峰。因此陳世峰會上門找江歌。
3、關於買酒的目的。陳世峰買酒的711便利店監控顯示,陳世峰用了3分鐘時間選酒,如果買酒只是壯膽,不會用那麼長時間。陳世峰沒有用西瓜卡,用紙質車票因為當天沒有帶錢包。
4、陳世峰在車站用2分08秒的時間研究了路線圖,並不是因為在醞釀事情。他是因為沒帶眼鏡,特意用手機搜索。之所以用現金,因為沒有帶錢包,卡也在錢包里。
5、江歌所住的公寓樓3樓視野良好,可以清楚看到十字路口和1樓的情況。3樓到2樓只有8個台階。從3樓到2樓十分容易。從2樓走廊到江歌家只有一個通道。如果陳世峰想殺劉鑫,完全可以在劉鑫上2樓時從3樓衝下來殺。
辯護律師指出,當時陳世峰去江歌家裡還坐錯站了,本來要在水道橋下車,結果睡過頭到了神保町。如果是明確目的殺人,不可能睡過頭。他在逃跑回家時坐計程車,告訴司機自己只帶有4000塊日元,司機送他去便利店取錢。這說明陳世峰沒有計劃殺人,那天出門就是為了洗衣服,順便買酒去見江歌。
6、劉鑫的供詞對當時警方和檢方的搜查帶來很大影響。
陳世峰的律師稱,劉鑫最開始跟警方說是江歌鎖的門,但事實上應該是劉鑫鎖的。江歌的鑰匙和交通卡都在包裡面,江歌不可能有時間拿出來鑰匙鎖上門再塞回去。劉鑫關於鎖門的說法還有很多不合情理的地方。劉鑫當時證言說門第一次被推過來,有聽到關門聲,沒有聽到有沒有鎖上。劉鑫在案發後很短的時間內提供了這份證言,面臨這麼大衝擊力,不記得不正常。
在第二次110報警的時候,接線員反覆確認有沒有鎖好門。劉鑫說有的。辯方律師認為:事實應該是劉自己鎖的門,劉害怕所以就沒有說。劉被報警錄音錄下的第一句話原話應當是:「門已經鎖了,你不要罵了。」如果如劉鑫所說,她說的是「你不要鬧了」,是「你不要開玩笑了」的意思,那麼則無法說明,劉鑫為什麼要報警。
劉鑫報警前,江歌隔門對劉鑫說了一句山東話。陳世峰的律師稱,江歌當時在用山東話罵劉鑫,所以劉鑫才說「不要罵了」。劉鑫只是為了掩蓋自己的行為才補充了「怎麼(把門鎖了)」兩個字,並且把「罵」說成」鬧「,將」鬧「解釋為開玩笑。
陳世峰的律師認為,這些情況都說明,劉鑫在隱瞞事實,劉鑫的證詞不可採信。
7、關於殺意。陳世峰的辯護律師堅持,陳沒有殺意。203室的鄰居看到陳世峰在檢查江歌的脖子,當時江歌已經倒下了。
8、並不能證明研究室的刀就是用做兇器的刀。陳世峰的辯護律師指出,陳世峰的教授不記得自己當初買了幾把刀。這些刀平時也只有學生用。根據一位學生的證言,平時只有他在用放刀的這個抽屜,沒見過陳世峰用。這些刀買了很多年,大家都不記得了,也都沒怎麼見過。
陳世峰的律師認為,案發之後,陳世峰當時完全有機會消滅證據,然而他沒有這麼做。檢方報告書裡面提到,在陳世峰家裡找到帶血的衣服,指紋,並形成DNA報告書,但是檢方沒有提供刀的包裝盒的檢測報告。陳世峰的律師認為,檢方其實對刀的包裝做過檢測報告,但是什麼都沒有測出來,因此不能判斷大學院的刀就是兇器。
陳世峰的律師指出,水果刀作為兇器,殺傷力十分低,這把刀只是百元店裡賣的便宜貨,要想擊穿很厚的衣服,是不夠的,所以刀肯定不是事先準備的。而且陳世峰在案發前有五小時三十分鐘的時間去準備刀,完全沒有必要用水果刀。
關於劉鑫擁有刀的可能性,陳世峰的律師稱,根據110報警記錄可以看出,劉鑫當時十分恐懼。而案發現場的刀柄有被人移動過的痕迹——從江歌家門口,被移動到了距離門口863厘米遠的台階上。陳世峰把刀扔了,刀柄應該是別人移動過的。刀柄有洗過的痕迹,開始以為是被雨淋過的(台階上沒有屋頂,當天在下雨)。但是刀柄不只表面,裡面也完全沒有血跡。只有刀柄與刀刃的連接處,有一點不明顯的血跡。這證明肯定有人洗過刀柄,偽裝過現場。劉鑫在第二次報警的時候,說屋外的情況很糟糕,並且要求警察叫救護車。陳世峰的律師「根據所有情況作出的合理懷疑」是:11月3日00:19,陳世峰逃跑之後,劉鑫為了去除自己的指紋,拿起刀柄在玄關處的廚房洗過之後,路過203室,扔在第一節台階上。
9、 關於殺人未遂是否成立
陳世峰的律師說,根據法醫的證言,江歌在受到致命傷之後是喊不出來的,而根據報警記錄的錄音,江歌從頭到尾只喊過一次。第一次報警錄音的1:37秒左右,記錄有江歌的悲鳴。如果第一刀不是致命傷,陳世峰後面幾刀捅一個有意識的人,尖叫聲肯定不止一次。所以由此判斷,第一刀為致命傷口。致命傷口6號傷為誤傷。
陳世峰的律師說,綜上所述,根據門鈴聲,衣服,傷口,203室鄰居證言,劉鑫遞刀,江歌刺向陳世峰,陳世峰反擊,這一切說法應該都是合理的。陳世峰說的都是真話,因此主張陳世峰是殺人未遂。陳世峰補刀的動機是為了避免巨額醫療費。雖然他後面的補刀行為十分殘忍,但致命傷已經在他補刀之前因偶然造成了,所以應判殺人未遂中最重的刑罰。
陳世峰的律師還強調,陳世峰的自衛行為也應該予以考慮。他說,陳世峰平時態度良好,品行端正,沒有前科,是個好人;他已有道歉,只是道歉並沒有傳達到被害者家屬的心裡;陳世峰在被拘留的一年中,因為中國國內錯誤的報道受到的譴責,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他已經受到了一定的社會制裁。
陳世峰的律師稱,不明真相的群眾在聽了錯誤的報道之後參加了請求判處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利用中國國內輿論,影響日本的司法判斷,是不合適的。
陳世峰
上周庭審時,陳世峰方面的證人(日本媽媽)因」受到威脅」未出庭。今天,陳世峰的律師宣讀了她的一封信件。她在信中說,陳世峰作為中國留學生,之前住在她家。她平時照看陳世峰的生活。陳世峰對她也很親切。陳世峰在考研究生之前,他們連續三周一起討論學習,幫助陳世峰練習面試。倆人平時互相教對方日文中文。她還帶陳世峰了解日本文化,還看了相撲。證人在信中說,她曾反對陳世峰和劉鑫要交往。「一想到這樣的結果,我就後悔沒有繼續反對。」「但鑒於陳世峰這次罪行特別殘忍,我覺得應該負起相關的責任,對江歌家表示深刻哀悼。」
明日,法庭休庭一天。12月20日下午,案件將產生判決。本刊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
本周出版的《三聯生活周刊》紙刊將刊載江歌案的更詳細報道。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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