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患者黃某某因「中上腹疼痛伴解黑便1天」於2021年5月16日10時許到被告處診治,被告對黃某某初步診斷: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潰瘍伴出血?);2.中度貧血;3.痛風性關節炎。接診人員為實習醫師符某某。接診病歷有黃某、符某某簽字。被告予以收入院後予禁飲禁食、抑酸護胃、酚磺乙胺+氨甲苯酸+雲南白藥止血等診療措施。入院後醫方建議行胃鏡檢查,但患者表示拒絕並不願意提供家屬的聯繫方式。2021年5月17日4時25分,患者突發嘔吐新鮮血量約100ml,解新鮮血便量約血樣便約500g,伴煩躁不安伴大汗淋漓,被告立即組織醫護人員對患者實施搶救。2021年5月17日4時45分,患者出現無自主呼吸,血壓未測出,被告立即予胸外按壓、腎上腺素靜推等搶救至2021年5月17日6時31分,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1.失血性休克;2.急性上消化道出血;3.極重度貧血。
原告(黃某某家屬)認為被告醫院存在過錯,導致黃某某死亡,雙方協商無果後,原告訴至法院,且看詳情。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某衛生院對患者黃某某的診療過程存在以下過錯:1.接診醫生符某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醫師執業證書》進行診療的行為違反診療規範;2.患者入院後檢查血紅蛋白濃度61.0g/L,患者已經達到輸血指征,某衛生院既沒有輸血條件也未及時將患者轉院治療,使患者錯失了最佳治療時機;3.患者入院時為病重,接診醫生對病情嚴重性估計不足,住院期間值班醫生也沒有對患者的血紅蛋白濃度進行複查,存在嚴重過失;4.醫院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在患者病情一直不見好轉的情況下,沒有建議患者到具備更好救治條件的上級醫院進行治療。原告認為被告某衛生院對患者黃某某的死亡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醫方觀點
被告某衛生院辯稱:1.患者入院時,符某某在黃某帶教老師的監督、指導下接診患者與患者住院後病情突然變化並最終導致搶救無效死亡的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醫護人員在向患者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已建議患者進行胃鏡檢查和轉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但均遭到患者本人的拒絕,為此,患者之後發生病情突變屬於其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與答辯人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答辯人對此並不存在過錯。2.患者住院後,答辯人在現有的醫療條件給予及時搶救、對症診療、會診等綜合治療後,患者的病情已經明顯好轉,說明答辯人的診療措施是正確的、有效的,答辯人並不存在過錯。同時,在患者突發病情變化時,答辯人在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況下,經院領導批准後已立即組織相關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了全力搶救。3.雖然答辯人在病歷記錄方面存在部分瑕疵,但是該瑕疵與患者死亡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被告認為鑒定報告認定其過錯參與度為50%過高,綜合本案診療情況和被告責任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屬於次要責任,原告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
司法鑒定、行政處罰
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被告在主觀上對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的兇險及後果認識不到位,以致其在客觀診療行為過錯中存在未結合患者的年齡、病情、病史,未予外科會診、術前定血型備血、儘快實施剖腹探查手術止血;未結合醫院客觀實際的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詳細告知,並轉上級醫院或請上級醫院會診或支援;未能及時建立1-2條足夠大的靜脈通道;未能規範化地護理觀察;未能予密切跟蹤複查血象動態掌握患者的病情變化;未能正確選擇有效的止血藥物及方法;未能予以估算患者的失血量而進行有效的補血容量等客觀不符合診療規範的行為。同時,根據病程記錄和搶救記錄記載:患者拒絕做胃鏡檢查,入院後被告已將患者病情及治療情況告知患者,其拒絕提供家屬聯繫方式。因此認為患者存在的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疾病,病情危重及醫從性較差自身因素,與死亡結果之間構成了同等作用的因果關係。結合被告現實醫療技術水平、醫療儀器設備欠完善等方面條件限制等諸多差異因素,鑒定意見建議被告方的過錯參與度為50%。
另查明,證人尹某的證言反映,2021年5月16日10時許尹某陪同黃某某到某衛生院就診時,接診人員是醫學生符某某等2名女性,醫師黃某並未在場;南寧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二大隊於2021年7月23日對某衛生院於2021年5月16日安排2名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行為,以違反了《衛生部關於醫學生畢業後暫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從事診療活動有關問題的批複》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某司法鑒定中心已作出鑒定意見,認定被告在對黃某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鑒定意見建議被告方的過錯參與度為50%,本院依法予以採納。對被告關於過錯參與度的相關辯解,本院不予採納。關於原告主張的被告接診人員為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診療過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被告的接診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本案從患者入院到搶救無效宣告死亡時間短而倉促,搶救過程是在有資質的醫護人員指導參與下進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不規範接診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後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可作為認定責任比例的一個考量因素。綜合以上情況,參考鑒定意見,本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為50%。
判決結果
2022年7月9日法院判決:被告某衛生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441251.75元
筆者提醒
1.本案屬於非法行醫嗎?
本案並不是全程非法行醫,患者就診時,接診過程屬於非法行醫,因為接診人員是醫學生符某某等2名女性,沒有執業醫師證,帶教老師(執業醫師)黃某並未在場,而且行政機構也對此做出認定並進行了行政處罰。可以肯定的是,本案非法行醫雖然違法,但是和患者的死亡應該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因為除接診醫生的資質外,接診行為並無過錯,診斷正確並且收住院,符合診療規範。所以本案原告主動申請司法鑒定是正確的,否則法院有理由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如果本案原告不申請司法鑒定,被告應該怎麼做?
很多人會說,本案醫院存在非法行醫,如果適用《侵權責任法》58條或《民法典》1222條的過錯推定原則,是不是法院應當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呢?這點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推定有過錯,還要有過錯與損害後果構成因果關係的證據,從患者的病情演變來看,絕大部分治療行為是有資質的醫生實施的,無法從病歷直接認定非法行醫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當然被告如果要避免法院直接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主動申請因果關係鑒定,就只鑒定接診過程的是否與患者的死亡有因果關係,肯定會得出利於醫院的鑒定結論,最後球又會踢到患方這邊。
3.醫院應當如何避免類似本案不利後果?
本案醫院處理消化道出血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關鍵是對於有消化道出血、血紅蛋白61g/L的患者病情評估不足,這種潛在大出血病死亡風險的患者,不應該由衛生院收住院,應該儘早轉上級醫院(被告醫院主張已告知患者應該轉院,但未簽字留下證據,鑒定機構認定為未建議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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