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前提問
突如其來的疫情不僅擾亂了公眾的正常生活,也為社會公共管理帶來挑戰。疫情防控中,為了阻斷疫情傳播、降低感染風險,有些酒店成了隔離觀察場所。如果政府因公共管理需要徵用酒店,酒店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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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栗子
疫情防控期間,A酒店負責人收到來自政府部門的《應急徵用決定書》,被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將臨時徵用該酒店作為疫情防控工作中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以阻斷傳播風險。該負責人在收到決定書後表示同意,並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工作。作為隔離觀察場所,A酒店的權益如何保障?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政府因疫情防控的緊急需要可以徵用個人和組織財產。
當出現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徵用,目的是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徵用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基於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
(2)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進行徵用;
(3)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徵用;
(4)對被徵用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上述案例中,政府立足疫情防控大局,為了更好地維護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徵用A酒店,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酒店依法接受政府部門徵用,既是基於公德的社會責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徵用行為對該酒店造成的損失,政府應綜合考慮企業發展的需求,根據運營成本、實際損害等情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隨堂筆記
結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政府因緊急需要採取的這些徵用措施,很好地維護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而且,在緊急情況消失後,政府會將財產返還被徵用人,並補償被徵用人所受到的損失,這充分體現了對組織、個人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
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牽繫著社會的穩定和安寧。疫情之下,我們既是命運共同體,也是責任共同體,應當主動落實防疫規定,全力配合當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築牢守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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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全國人大、北京市檢二分院、柳江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