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公司減資糾紛的類案檢索分析報告

2022年10月05日23:06:22 熱門 1757

20.關於公司減資糾紛的類案檢索分析報告 - 天天要聞

【檢索時間】2022529日(系統生成)

檢索平台】北大法寶類案檢索平台

【檢索方法】 (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或其他方法,用戶填寫)

【檢索結果】(系統生成)

通過上述方法,共檢索出18個類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0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0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個,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0個,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個,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6個,基層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2個。其中,18個類案為近三年判決/裁定生效。

【檢索結論】(依據檢索的案例得出的相對客觀的結論,用戶填寫)

【對比分析】(類案基本信息及與待決案件的對比分析,類案詳情由系統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戶填寫)

1. 上海嶺上機械有限公司與潘瀝、張小梅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20)滬0114民初11536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20.11.3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條2款 (現行有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潘瀝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6,722.1萬元的減資範圍內對(2019)滬0114民初13450號民事調解書中未執行到位的債權向原告上海嶺上機械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潘瀝在其他案件中已實際履行應承擔補償賠償責任的部分不再承擔);


2. 蘇州安文精密機電有限公司與潘瀝、張小梅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20)滬0114民初8490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20.11.27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條2款 (現行有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潘瀝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6,722.1萬元的減資範圍內對(2019)滬0114民初7383號民事調解書中未執行到位的債權向原告蘇州安文精密機電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 上海遠超印務有限公司與上海昌華寶瑞投資有限公司、季鶴聖等股東出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9)滬0113民初6184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20.04.21

爭議焦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條 (現行有效)

判決結果: 裁判結果一、被告龔旭在減資5,328萬元範圍內對(2018)滬0113民初10572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上海寶姿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債務的不能清償部分向原告上海遠超印務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4. 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金山衛鎮工業總公司等公司減資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9)滬01民終4267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20.03.11

爭議焦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三侖廠的減資行為是否損害了文盛公司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2、文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工業總公司作為股東對三侖廠的瑕疵減資行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否已喪失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4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2006修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188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69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0條1款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5條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 劉寶峰與上海大乘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9)滬0110民初1149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9.03.18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 (已被修改)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大乘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寶峰退股款1,816,740元;


6. 建德市滙豐物資有限公司訴沈玉興公司減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8)滬01民終10054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18.12.25

爭議焦點: 關於第三項爭議焦點,沈玉興、樓其明認為2000年1月17日X銀行杭州分行起訴Z公司、C公司時已明知Z公司的註冊資本減少至30萬美元,故滙豐公司在2017年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如果Z公司在減資過程中未通知已知債權人,那麼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實質以及對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影響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故公司不履行減資法定程序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法律規定可以比照《公司法》關於股東抽逃資金的相關原則和規定來加以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公司股東關於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沈玉興、樓其明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一審法院亦難以採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13條 (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18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9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69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0條1款1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 劉海寧與上海精成電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康林投資有限公司等公司減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8)滬02民終7484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18.09.17

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精成公司是否系鐵源公司減資時的已知債權人;二、鐵源公司2012年9月10日的減資行為是否存在瑕疵,劉海寧與康林公司是否應承擔不當減資責任;三、鐵源公司減資後又認繳增資的行為,能否免除股東的不當減資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0條1款1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 康驪與上海中汗投資管理中心、趙紹東等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8)滬0115民初38045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8.08.2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2條 (現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紹東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22891號民事判決書項下上海岩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給付義務向原告康驪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 沈玉興、樓其明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115民初53389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8.06.25

爭議焦點: 關於第三項爭議焦點,兩被告認為2000年1月17日交通銀行杭州分行起訴錦崇公司、鑫業公司時已明知錦崇公司的註冊資本減少至30萬美元,故原告在2017年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如果錦崇公司在減資過程中未通知已知債權人,那麼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實質以及對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影響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故公司不履行減資法定程序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法律規定可以比照《公司法》關於股東抽逃資金的相關原則和規定來加以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公司股東關於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兩被告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本院亦難以採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6條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90條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建德市滙豐物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10. 上海擎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林俊、金威等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115民初77948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8.03.29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有紅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減資90萬元的範圍內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164號民事判決書中未執行到位的債權向原告上海擎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1. 唐旭等訴上海愛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115民初26021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7.10.1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48條1款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愛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2,950萬元的範圍內對原告唐旭、黃芳、唐某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496號民事判決書中未清償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2. 朱國卿等訴上海聰銘商貿有限公司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2民終7061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17.08.16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0條1款1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3. 張祥龍訴上海淀濱釀酒有限公司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118民初1283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區(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7.07.28

爭議焦點: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雙方訴、辯稱意見,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減資時是否隱瞞了價值200萬元的陳釀黃酒。本院具體分析如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8條 (已被修改)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祥龍的全部訴訟請求。


14. 長興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朱景清等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115民初43528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7.07.28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3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

判決結果: 被告朱景清、被告胡高明在上海綠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減少註冊資本980萬元範圍內就上海綠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839,742.94元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對原告長興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5. 上海聰銘商貿有限公司與朱國卿、朱國芳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6)滬0114民初12272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審結時間: 2017.06.16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64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253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朱國卿應在116萬元的減資範圍內對原告上海聰銘商貿有限公司在(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692號民事判決書中未執行到位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6. 曹軍與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公司減資糾紛上訴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7)滬02民終521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並軌)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17.01.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條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170條1款1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7. 郭宏濤訴潘德友等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6)滬02民終6253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結時間: 2016.08.16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8條2款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170條1款1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00元,由上訴人郭宏濤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18. 上海錦朝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潘德友與上海佰金瀚宮大酒店有限公司、郭宏濤公司減資糾紛案

案由: 公司減資糾紛

案號: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52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並軌)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6.05.0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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