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晚,記者發現李易峰微博個人賬號、李易峰工作室官方賬號「壹峰信」及李易峰全球後援會官方賬號「李易峰全球後援」均在新浪微博平台消失。
同時,李易峰在抖音的官方賬號也被「炸號」。
至此李易峰經營多年,擁有六千多萬粉絲的賬號消失。
9月11日,據「平安北京」消息,近期,北京警方在偵破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中,將演員李某某(男,35歲)查獲,該人對多次嫖娼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經央視記者核實,演員李某某系李易峰。
而就在警方通報前一天,李易峰及其工作室還發聲明進行所謂的「闢謠」,甚至發律師函要起訴所謂造謠的網友。隨後,李易峰的聲明被刪除。
警方通報後,李易峰代言的真果粒、京都念慈菴等多個品牌立刻宣布終止合作。
9月12日,第31屆金鷹獎最佳男主角投票將李易峰刪除。華鼎獎取消其「最佳男主角」等稱號。
另外,李易峰還是A股上市公司王力安防(605268.SH)的代言人。王力安防9月15日在投資者互動平台表示,目前,公司已與李易峰先生終止一切商務合作關係。
公開資料顯示,李易峰出生於1987年。2007年,參加選秀娛樂節目《加油!好男兒》出道;2014年,因古裝仙俠劇《古劍奇譚》中「百里屠蘇」一角而獲得廣泛關注 。曾參演《盜墓筆記》《青雲志》《老炮兒》等。
據中國新聞網2017年報道,在「2017中國百名名人收入榜」中,李易峰以17070萬收入,力壓黃曉明、劉德華,在眾多明星中排第四。早在2015年,李易峰就擠進福布斯中國名人排行榜第九名,收入6900萬元。
李易峰 視頻截圖
藝人違法需要賠償品牌多少錢?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張中輝表示,針對藝人出現因嫖娼被抓等類似違法行為,委託代言合同能否解除、賠償數額應該多少的問題,一般合同中都會有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雙方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執行。藝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一旦出現類似嫖娼等違法行為,社會大眾對其名義或者形象就會作出負面評價,無論有關部門是否追究其法律責任,該藝人已經不適合再擔任廣告代言人,委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至於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藝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委託代言合同履行後委託公司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藝人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據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施鑫律師分析,李易峰因多次嫖娼被行拘,如果李易峰是該品牌代言人,則李易峰與品牌商之間系代言合同關係,應當重點看雙方合同約定協議解除的情形,看在什麼情況下可解除合同並退代言費,尤其是當明星有犯罪、被行政處罰、被列為劣跡演員等情形時,公司可無條件地解除合同,要求明星支付違約金。此外,李易峰被通報後,演藝監管部門也可能對其施以一定期限的禁演懲罰,對品牌方也會造成一定危害。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凌雲律師則認為,首先需明確,品牌方與藝人之間系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通過簽訂合同來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鑒於近幾年已出現多起知名藝人被爆做出不道德、違法、犯罪甚至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俗稱「塌房」),對品牌方產生極大惡劣影響,因此,品牌方普遍會在雙方的合同中約定相應的「道德條款」或「不違法條款」,明確藝人不得出現哪些行為,否則將被視為嚴重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藝人的行為查證屬實,首先,品牌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與藝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無需承擔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次,品牌方可以根據具體的合同約定,要求藝人承擔例如返還全部已付合同價款、支付違約金(一般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額為限)、賠償品牌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需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以及品牌方合理維權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等)等違約責任。
對於品牌方,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夏冉律師分析認為,若藝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代言品牌美譽度下降、形象受損,情況嚴重的或有合同依據的,品牌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提前終止代言合作。同時品牌方可以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向相關藝人主張違約金,若違約金金額不足以彌補企業的實際損失,則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品牌方的損失,要求進行直接或者間接損失賠償,損失包括下架現有的廣告、重新宣發新宣傳物料等。
夏冉律師還表示,鑒於社會整體對藝人需遵守公序良俗的要求更高以及廣告法收緊,品牌方在聘請代言人的風險確實更高,對此品牌方可以一方面盡量選擇口碑好的藝人,另一方面做好合同風險把控,明確約定解約觸發事件,比如藝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官方媒體對藝人進行批評或負面報道;嚴重違反行業協會的管理和約束等。同時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比例、計算方式以及藝人直接作為承擔主體等,以便在維權時有合同依據。
媒體評論:
無論多大的頂流 違法必將受懲處
北京晚報評論指出,娛樂明星崛起的速度讓人咋舌,而明星塌起房來也是稀里嘩啦。正如公眾看到的,一些人一旦成名,就忘乎所以,不僅不收斂原有的毛病,反而繼續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大有「我是明星我怕誰」的架勢,視道德和法律如無物。
當然更多的,玩起了明裡一套暗裡一套的把戲,公眾場合扮演人見人愛的道德君子,私下裡乾的卻是下流齷齪之事。外表光鮮亮麗,內里不堪入目,如此切換自如的雙面人,已經不止李易峰一人。只可惜,他們把「表演能力」用錯了地方,因為現實生活的自己不是戲中的角色,一旦犯錯甚至涉嫌犯罪,沒有再來一次的機會。既對不起喜愛他的觀眾,也對不起萬千粉絲的信任。
評論表示,明星光環不是護身符,無論多大的頂流,只要干見不得人的事情,都逃不過群眾雪亮的眼睛;只要違反法律法規,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作為公眾人物,明星們要汲取教訓,把精力用在怎麼為大眾提供好的作品上,切不可搞起歪門邪道。守不住法律紅線和道德的底線,難免重蹈覆轍,淪為身敗名裂、遭人唾棄的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