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過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裡面有答案

2022年10月01日21:30:59 熱門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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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有一個古代傳說,說的是一個叫扁鵲的神醫,現在通過網路,完全可以找到有關扁鵲的不少故事。不過,即使是大家不去網路上尋找,《扁鵲見蔡桓公》的故事,估計不少人都能說上一二。因為,中學課本裡面曾經入選過這個故事。


據說,公元前357年的一天,扁鵲到了齊國的都城臨淄(今山東臨淄縣)。齊桓侯田午派人招待他,桓侯接見時,扁鵲望著桓侯說:「君有疾在胰理,不治將深。」桓侯答道:「寡人無疾。」扁鵲離開後,桓侯就對左右的人說:「醫之好利,欲以不疾為功。」過了五天,扁鵲見到桓侯又說:「君有疾在血脈,不治恐深。「桓侯仍答道:「寡人無疾。」扁鵲走後,桓侯感到很不高興。過了幾天,再看見桓侯時,扁鵲又鄭重地說:「君有疾在腸胃間,不治將深。」桓侯很不愉快,沒有理睬。又過了幾天,扁鵲復見桓侯。看見桓侯的臉色,吃驚的溜走了。


的確,不要說古代,擱在現在,你見了一個人,三番五次說別人有病試試,不被罵個夠狗血噴頭才怪。不過,古人並不會這麼過分。雖然扁鵲多次說桓侯有病,讓桓侯不是很高興。但是,當最後一次扁鵲一見桓侯就跑,桓侯還是覺得了蹊蹺。於是,桓侯便派人追問原因,扁鵲說:「疾之居腠理,湯熨之所及;在血脈,針石之所及,在腸胃,酒醪之所及;其在骨髓,雖司命無奈之何,今在骨髓,臣是以無請。」用句現在人的話說,桓侯的病已經成了不治之症。儘管桓侯後來病發,派人去請扁鵲治療,可是他已取道魏國,跑到秦國去了。這個故事的結果,想必很多人都知道,桓侯終因病醫治無效而死去。


小時候讀此故事,只知道故事明面之意,並不完全明白這個故事其中的含義。前幾天就四川宜賓筠連縣古樓鎮發生的一件事情,青鋒撰寫了一篇《連開四槍,醉酒男點燃疑似爆炸物被擊身亡:民警是否過度使用警械》的評論,本想是藉此案例讓大家弄明白什麼叫過度,什麼不叫過度的問題,熟料引來質疑,甚至有網友在評論區說了一些不好聽的話。


那麼,什麼叫過度呢?


過度,就是指超過限度。它出自《左傳·襄公十四年》。其中有曰:「有君而為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


那麼,具體到警察用槍,怎麼才能判定其過度或者不過度,不是罵幾句就能作出結論的。事實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早有明確,大家從這個規範裡面完全都可以找到答案。


為了說明問題,青鋒在這裡,不妨將《規範》裡面關於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槍,什麼情況下不可以用槍的有關規定附上,估計大家一看,就足以明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開槍射擊時,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避免受到傷害。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並確認危險消除後,及時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第十六條明確: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開槍射擊: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槍支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三)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後拒捕、逃跑的。


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第十七條更有規定:


人民警察在處置表達具體訴求的群體性事件時,一線處置民警不得佩帶槍支。根據現場情況二線民警可以佩帶槍支進行戒備,只有在出現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時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槍時,應當按照現場指揮員的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適宜的彈種和射擊安全距離,進行開槍射擊。


青鋒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對於警察用槍除了上述規範外,還有更多的規範,因而,大家無需在評論區有更多爭論,只需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仔細讀上幾遍,想必就能從中悟出些什麼。


《今日評論》的宗旨一直是,「讓法治思維成為時尚「,換句話說,就是通過有關案例的評述,讓人們形成法治思維,一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公開求得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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