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難理賠問題應答:
(1)問:因「地震」導致的人身傷害是否可以得到保險理賠?
答:因地震導致的意外醫療、意外殘疾和意外身故,只要符合所購買的保險條款約定的,均可獲得理賠。
(2)問:公司哪些產品「地震」屬於免責事項?
答:個險產品無「地震」免責事項,即公司不會因「是地震導致的災害」而不予賠付。
(3)問:由於地震受傷治療,購買不同的保險在理賠時有何責任差異?
答:對於醫療險責任,需注意購買的是住院醫療保險還是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對於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客戶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兩項都屬於保險責任範疇。
對於住院醫療保險:客戶住院部分的費用,屬於保險責任範疇。
特別說明:對於因地震導致的人身傷害理賠報案,接收報案的理賠人員不需提示客戶「定點醫院、自費藥品」等理賠報案注意事項內容。
地震失蹤應急服務諮詢話術
問:平安客戶因遭遇地震而失蹤,是否可申請理賠身故保險金?
答:被保險人因地震失蹤,如果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且其死亡宣告日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我公司依據合同約定予以理賠身故保險金。我公司會積極的協助客戶辦理相關理賠手續。具體情況可以聯繫當地理賠部門,他們會為您提供周到的幫助。
附關於宣告失蹤及宣告死亡的相關法律規定
●宣告公民失蹤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條件:
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①該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下落不明。②該公民下落不明必須持續2年以上,不能間斷。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宣告公民死亡應滿足下述一項條件:
①該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③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申請
申請人的條件:宣告公民失蹤或者死亡,須由該公民的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人。
申請方式: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必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
對於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
對於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其他情況下公告期為1年,公告期從發出公告的次日起計算。
●判決
公告期屆滿,①如果該公民有確切的下落和信息的,則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其申請;②如果該公民仍無下落和信息的,則應做出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或死亡。
●新判決
適用情形:失蹤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
申請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法院查證屬實,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