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綠洲」發布一張風景照竟讓陳坤捲入了官司

2022年09月18日15:21:41 熱門 1198


在「綠洲」發布一張風景照竟讓陳坤捲入了官司 - 天天要聞


  移動互聯網時代,很多人在看到一張精美照片時,都會有隨手將其發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上的習慣,殊不知,這個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版權。知名藝人陳坤就因為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了一張他人拍攝的風景照片而被起訴侵犯版權。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就攝影師儲衛民起訴陳坤、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夢創科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坤在微夢創科公司運營的社交平台「綠洲」上發布儲衛民享有版權的攝影作品《月海如夢》(下稱涉案作品),並分享至微博的行為,以及微夢創科公司轉發陳坤發布上述內容鏈接且未給儲衛民署名等行為,侵犯了儲衛民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須停止侵權,並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和公開致歉。


  該案判決公開後,迅速在網路上引發攝影作品版權保護的討論。多數網友對攝影師的維權表示支持,認為一張精美照片的完成需要攝影師付出很大的心血,隨意發布他人作品是對原創作者的不尊重;但也有很多網友提出疑問:如果只是出於對照片的喜好而發布出來,並未進行商業使用構成侵權嗎?如果僅發布到微信朋友圈這種相對封閉的平台,也會存在版權風險嗎?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業內人士。


  發布照片引官司


  1990年出生的儲衛民是一名頗有名氣的風光攝影師,粉絲數量多達幾百萬。在偶然的一次機會,他發現陳坤在「綠洲」APP上發布了自己拍攝的涉案作品,並將照片同步至了微博平台。隨後,他還發現,微夢創科公司通過其微博賬號「綠洲」轉發了陳坤的該條微博內容,並配文「坤哥,來綠洲啦」。然而,二者均未給自己署名。在溝通無果後,儲衛民將陳坤及微夢創科公司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等。


  對於儲衛民的起訴,陳坤和微夢創科公司均否認侵權,其抗辯理由主要為發布和轉發涉案作品等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陳坤辯稱,首先,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出於個人欣賞,屬於合理使用;其次,「綠洲」軟體與微博軟體之間存在關聯功能,在綠洲平台上發布的內容會默認自動同步至微博,自己在發布動態時未注意到該功能設置,而自己在接到微夢創科公司的通知後及時刪除了涉案作品。微夢創科公司則辯稱,首先,轉發原微博並進行評論是微博用戶之間在微博平台交流互動的一種基本方式,「綠洲」微博賬號轉發陳坤賬號的微博並進行文字評論,目的是為了說明「陳坤在『綠洲』發布了動態」這一事實,「綠洲」賬號的轉發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其次,「綠洲」轉發微博時並未提及關於涉案作品的任何內容,不會使人誤認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坤或者「綠洲」,不會影響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等。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結合在案證據於日前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認定陳坤和微夢創科公司侵權,判決陳坤和微夢創科公司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90元和2550元。


  對於該案,儲衛民告訴本報記者,其提起訴訟的目的是希望引起公眾對攝影師權益的尊重,如果陳坤是出於對照片的個人喜好而發布照片,其不會提起訴訟,但陳坤發布照片涉嫌宣傳「綠洲」APP,有明顯的商業意圖。此外,陳坤在發布涉案作品時進行了大幅度的調色改動,有故意掩蓋原圖、防止查重軟體識別的嫌疑。


  而對於一審判決,陳坤和微夢創科公司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陳坤代理律師表示暫不方便接受採訪。


  合理使用有要求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儲衛民的遭遇在攝影師隊伍中較為常見。而在這些案件中,被訴侵權方多以非商業性使用和合理使用為由進行抗辯。對此,也有不少網友提出:在微博等公開社交平台上發布相關圖片僅僅是出於喜愛,在此情形下,能否構成合理使用?同公眾人物相比,普通用戶的粉絲數量和傳播能力較為有限,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否會考慮這一因素?


  對此,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告訴本報記者,法律對於版權侵權問題的認定,嚴守一般侵權行為的判定標準,輔以版權領域在認定主觀過錯上的特殊要求,但不會因被告身份而有所差異。網路用戶未經允許將他人攝影作品發布到社交網路上,一般不能視為合理使用,而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用戶之所以能夠在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較為自由地進行轉發和分享,是因為用戶在註冊該社交網路平台賬戶時已經同意了該平台的用戶協議,許可自己上傳的內容在該平台被他人傳播。但傳播該社交平台以外的作品,一般會被視為侵權。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翟巍對此表示認同,並補充道,由於知名藝人的社交平台賬戶具有顯著的商業價值與廣告媒介功能,因而除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情形外,知名藝人在社交平台賬戶擅自使用他人圖片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的營利性使用,涉嫌落入版權侵權範疇。合理使用有多種情形,比如,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的圖片等。此外,鑒於公眾人物侵權行為影響面廣泛與危害程度較重,因而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時,通常會以更加嚴格的標準審查公眾人物是否充分履行不得侵犯版權的注意義務。


  而對於平台在此類案件中能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熊琦與翟巍均認為,在平台用戶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情形下,如果平台事前缺乏有效審核或事後沒有採取迅速處置措施,那麼平台應當對用戶的版權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反之,如果平台通過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審核的方式,已經充分履行平台治理義務與審核職責,並且已盡最大可能防範平台用戶的版權侵權行為或制止平台用戶版權侵權行為的影響,那麼平台一般不應對平台用戶的版權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平台用戶實施了版權侵權行為,在法院要求平台提供用戶身份信息,平台卻無法確定或提交平台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那麼平台一般不能免責。


  微信發布需謹慎


  不同社交平台具有不同的開放性,比如,微博等就比微信公眾號更加開放,而微信朋友圈則相對私密。那麼,用戶未經授權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他人攝影作品是否侵權呢?


  對此,翟巍表示,若社交平台愈加開放,受眾數量愈多,則平台與平台用戶愈應當承擔更高標準的謹慎注意義務。雖然微信朋友圈相對比較私密,但在特殊情形下,微信用戶在微信朋友圈未經授權發布他人圖片仍有侵權風險。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如果某一微信用戶的微信圈朋友均為某一行業或領域的專業人士,那麼該圖片可能在相關行業、領域產生廣泛傳播和影響;另一方面,微信用戶一旦在朋友圈上傳侵權圖片,就無法再控制該圖片的被轉發與被傳播的範圍,最終可能在全網路產生廣泛影響。


  熊琦也表示,微博和微信朋友圈雖然開放程度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由不特定的人構成的社交網路,在其中的傳播行為很難被視為私人複製而落入合理使用範圍。只有用戶在人數非常有限的微信群如家庭群發布他人照片,才有可能視為合理使用,但這仍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合理收益相衝突。


  「從上可知,公眾人物的社交網路多為經紀公司和幕後團隊負責運作,這就需要在上傳時嚴格審核作品來源,明確權利歸屬,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熊琦建議,這種事前審核不但是避免侵權行為,更是對公眾人物形象的維護。


  版權圖片凝結著創作者的心血,是其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晶。如果用戶未經許可隨意使用,就存在侵權風險。尊重版權,從你我做起,全社會應共同努力,構建有序、良性、健康的圖片版權保護環境。(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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