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師會前會長:特首委任的「國安法官」應該滿足這些條件丨香港一線

2022年07月11日23:35:09 熱門 1574

外界預料,港區維護國安法最快6月底審議通過,該法律案在香港社會引起持續熱議。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6月26日專訪了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蘇紹聰目前是香港特區政府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直接任命。2017年,蘇紹聰也曾是律政司司長的熱門人選之一。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香港特區負責推薦司法人員(包括法官、裁判官等)的公營機構,根據基本法,司法人員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而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港律師會前會長:特首委任的「國安法官」應該滿足這些條件丨香港一線 - 天天要聞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


蘇紹聰是委員會的九名委員之一,他在專訪中提到了「國安法官」應當滿足的條件。蘇紹聰認為,這些法官一定要會說中文,如果這類型法官有中國內地法律的背景會更有幫助。「不是用內地法律來判。」蘇紹聰強調,「但是你要懂得內地法律,不然很多原則不明白,怎麼審理?」

港區維護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指出由特首來委任「國安法官」名單,有人質疑這是否會影響到香港的司法獨立。蘇紹聰認為,首先,現在國安法高過本地法律,從法律地位來看,不會出現違反香港法律的爭議。

其次,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司法權的獨立,是講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即是法庭審理一個案件時,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特首有權選擇若干法官來審理關於國安法的案件,只不過是選擇哪一類型的法官去審哪一類型的案件而已,比較像法庭裡面的行政分派工作。「有點像老闆來分工,審交通意外多的法官,交通案件就給你審。」他指出,嚴格來說這個權力叫做「司法機構內部分派工作的自主權」。簡言之,司法權是審判權,司法獨立是審判獨立,而不是分派工作自主權的獨立。

對於內地輿論普遍關注的「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現象,蘇紹聰認為,司法速度慢,這是整個制度的通病,需要整體改革,而不是由於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案件,所以要走快一點。

蘇紹聰說,司法機構裡面也有持有不同政見的法官,但在香港,任何一個專業界別,無論持什麼樣的政治取態,當你執行一個專業的職務,不能將個人的看法摻雜進去。

「公義是什麼?有句很出名的話,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那麼急促的正義是否是正義呢?太遲不行,太急也不行,值得大家思考。」

以下是專訪的文字內容。


港律師會前會長:特首委任的「國安法官」應該滿足這些條件丨香港一線 - 天天要聞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先和您聊一聊司法交流方面,您說到近幾年香港律師會到北京大學去做法律培訓,近幾年來香港與內地的司法人員交流情況如何?為了幫助港區維護國安法更好地在香港落地實施,您覺得未來香港法官是否有必要增加到內地培訓,來了解內地的法律制度嗎?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我一直都主張推進這個事情。特別是香港的年輕的法律界人士,無論大律師也好,律師也好,法官也好,除了要熟悉香港本地法律,他們必須要明白國家的法律體制,不然很多時候就會出現理解上的誤差,就好像整天用中學生學習的課程想去解釋大學課程,你是解釋不了的。

從法律界的角度,回看過去的5-6年,香港發生的一些爭議風波,特別是從法律問題出發的,像是人大釋法、「一地兩檢」,再到現在的「港區國安法」,很多時候當國家推行一些政策、或者根據國家的法律體制去做一些事情的時候,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全合憲、合法,但到了香港,由於一些人不理解內地的憲制架構,不了解內地的法律體制,他們只是從香港的法律體制去看這件事,然後出來講一些很不公道的說法,說中央做法不符合基本法,又質疑人大常委或者國務院沒有權力等。這批人理論上代表了法律界,不明白法律情況的香港市民就覺得他們說的是真的,相信他們的話。但其實想深一層,特別是牽涉到國家和香港的事務,香港是國家一部分,沒錯,是有兩個制度,但也是先有國家,再有兩個制度。不能因為制度有差異,就完全不考慮國家,這是不對的,而且會誤導公眾。就拿「一地兩檢」來說,「一地兩檢」不光是香港的問題,也是國家鐵路網路伸延到香港,是國家牽涉到香港的問題,當時就有人出來講,說基本法沒有授權,去挑戰中央當時的決定。

這次國安立法也是,質疑聲音是少了,那是因為中央態度很堅決來設立「港區國安法」,也非常清晰地說明這是一條全國性法律,人大拍板,講明如果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相抵觸的話,國安法優先,甚至解釋權都在人大常委手裡。講得很清晰,讓這些人沒有質疑的空間。

但還是有人說,沒有跟著基本法來做,特別是提到香港法庭在處理香港事務時有管轄權,那國安法是不是違反了基本法中賦予香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有人這麼質疑,質疑的背後也都是因為他們覺得基本法就是全部了,他們也沒有理解人大今年五月的決定,人大是引用了憲法賦予的權力,等同於當時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那時候同一個憲法的授權。

由於過去香港就國家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是缺乏的,所以中央用同一個權來補充以前的不足。當你理解到這個權力是來自於國家的憲法權的話,後面的問題就都不是大問題。但很多人不明白國安法立法背後的憲法權力,甚至忽視國安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的問題。你看到最近香港兩個律師會發的聲明,對這個問題完全沒有提過,最關鍵的問題沒有闡明,後面就會產生一連串誤解。所謂「港區國安法」違反香港既有的一些法律概念,他們沒明白,國安法是凌駕於地方法律之上的。

當然撇開法律層面,很多香港人可能覺得國家設立了這麼一條法律,就算你有權力,但你有沒有照顧到香港人本身按原有機制所享有的權利?如果看國安法的內容,裡面用了很大篇幅講述國安部門在香港的執法行為,全部都要尊重原有基本法保障人權的條款,《國際人權公約》適用香港的,也適用在「港區國安法」執法層面。在這個情況下,其實國安立法過程已經考慮了新執法機制對香港人權保障的影響,特意講清楚不會影響相關保障。

但你說會不會有一些調整、讓國安執法制度在香港成功落實呢?有的,最起碼多了一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也多了保障國家安全法律的條文,比如相關的罪名。由於要從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發,現有的制度必須要做出適當調整去配合,這是大原則的問題。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在國安法說明中已說明由特首來委任「國安法官」名單,您長期在司法系統中工作,大部分的司法人員怎麼看中央的這個決定?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司法獨立這個概念在香港是跟普通法的背景,回歸前存在並延續到現在的一種法治理念。回歸後,全部香港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都要依照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內是如何講司法獨立的?基本法里是講香港可以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司法權可以獨立行使,不受行政權干預。也都有條文進一步闡述,香港法院行使司法權時,有獨立的審判權。我的理解,基本法保障司法權的獨立,應該是講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一個法庭審理一個案件時,不能受行政機關的干預,這是審判過程的獨立性。

這次輿論產生的爭議,國安法里說明,特首有權選擇若干法官來審理關於國安法的案件。有人質疑這干涉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其實這只不過是哪一類型的法官去審哪一類型的案件而已。就現在來說,裁判處首席裁判官有權在內部來分派法官審理案件,區域法院也是這樣。有點像老闆來分工,審交通意外多的法官,交通案件就給你審。嚴格來說這個權力叫做「司法機構內部分派工作的自主權」。那這是否屬於司法權呢?我持保留意見,我覺得這比較像法庭裡面的行政分派工作,分派工作的自主權來源是本地法律,由法庭裡面職級比較高的法官來指定。而司法權是審判權,審判獨立,而不是分派工作自主權的獨立。

現在國安法高過本地法律,從法律地位來看,不會出現違反香港法律的爭議。當然,如果你拿走了別人的「自主權」,肯定有人不開心,但是在這一點上大家都要明白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需要。有人質疑為什麼不能用香港現有的機制?為什麼給特首這麼大權力?或者國安法有什麼特別需求、可以由現行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幫忙推薦。有的人是這樣考慮的。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您本身也是香港特區政府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這個委員會的權力範圍是怎樣的?你們內部有沒有就國安法法官推薦事宜上進行討論?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香港特區政府推薦司法人員的一個獨立機構,我是這個委員會的九名委員之一,委員會內部運作高度保密,我不方便對外公開。但是在職能範圍上,首先是有一條法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來監管這個委員會的運作,主要是處理香港法官任免等事情,委員會內部討論、研究後,將建議提供給行政長官。也包括法官的升職、待遇等問題等,都是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回到剛才,從法律定位來看,這條關於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法律也都是地方性法律,不可能凌駕到國安法。另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這樣的一個選拔機制,只能處理基本法里的範圍。目前香港整個法律制度都是基於基本法原有的制度,而現在國安法是在基本法之外的,保障國家安全的制度,這是基本法里沒有的。

我們看到國安法里寫得很清楚,由如何偵查案件、誰來負責起訴、誰來負責審理,整個從頭重新講了一次。基本法里是沒有條文講述如何處理這一類型的案件的,除了第二十三條,但第二十三條也只是就某幾類行為需要進行立法而已。這個國安法由國家制定的,考慮到香港特殊的制度,中央已經是同意大部分案件都在香港目前的機制下來處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中央也需要保留一個管轄權。


港律師會前會長:特首委任的「國安法官」應該滿足這些條件丨香港一線 - 天天要聞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那您覺得特首在列出「國安法官」名單時,這些法官應該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首先我覺得這些法官一定要會說中文。雖然有人說我講普通法,幹嘛要理中國內地的法律?我不同意,你現在幫國家去審關於國家安全的案件,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很多細節都借鑒了內地已有的針對國家安全的法律原則,所以我覺得語言能力一定要有,不然的話連中文文件都看不懂,怎麼審理?第二,有了語言後,如果這類型法官有中國法律的背景會更有幫助。沒有也沒關係,我相信就國家安全的課題,中央會給法官提供相關培訓的。這不光是香港法庭的問題,你看各個層面,執法部門要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律政司負責監控也都要成立小組,從執法、檢控到審判,一條龍下來,都要特定的一組人去處理。內地有一個國家法官學院,經常會就一些法律的更新等進行培訓。我覺得這很有必要,需要讓這批法官懂得國家安全法律原則、包括內地的法律原則。不過可能又會有人批評我,在香港為什麼要用內地法律?不是用內地法律來判,但是你要懂得內地法律,不然很多原則不明白,怎麼審理?

有人說法官的國籍是不是很重要?我自己覺得這不是最關鍵的。當然你要看具體的案件,如果牽涉到某個國家,如果這個法官剛好有這個國家的國籍,那當然是有利益衝突,不能審理這個案件的。

深圳衛視&直新聞記者秦玥:那麼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您覺得會遵循什麼原則?像過去這一年很多人都對香港的司法效率存有質疑,有的人說整個審理時間太長,也有人說警察抓人、法官放人,您怎麼看未來國安法相關案件審理程序的司法效率?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從目前國安法說明來看,是讓香港法庭按照現有機制來處理,因此我相信(國安法)的審理可能會跟著香港以前的原則來做。這樣才會給香港人乃至全世界看,就算是處理國家安全法律,我也是完全尊重香港現有的制度。你說速度慢,這是整個制度的通病,需要整體改革,而不是由於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案件,所以要走快一點。

我做這一行做了很多年,的確有很多人特別是內地的朋友問,為什麼在香港打官司需要這麼久?老實說,司法效率的確是一個問題,不過它不單只是在香港存在的問題。在普通法制度下,處理一個爭議,是由當事人主導,法庭是被動而中立的,理論上法官不應該太過積極,讓人感覺其中一方。有時候控方想快,辯方沒準備好或是想拖慢,在這個情況下,處理案件的速度方面,我同意一路以來都是慢的。再加上每年首席大法官都和大家解釋,請不到人,聘請合適的法官很難。他說如果法官不符合要求,寧願不請。因此需要時間來處理案件的司法效率的確存在問題。

但是你剛才說的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問題,我覺得用平常心看的話,不是一個公道的說法。司法機構裡面也有持有不同政見的法官,但在香港,我覺得任何一個專業界別的原則都是一樣的,無論持什麼樣的政治取態,當你執行一個專業的職務,不能將個人的看法摻雜進去。法官處理案件需要的是法律和證據,其它應該無關。個別法官考慮的因素不一樣,但只要在法律規範底下,他都有權這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服的,按照現有機制,被告可以上訴,有人說怎麼這麼慢,整個機制就是這麼運作的。

在普通法制度中,雖然時間漫長,但對當事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公平。被告可能真的需要多一些時間去準備,考慮清楚控方提供的證據,有一天上庭時能夠講清立場。同樣的也應該給法官足夠的時間考慮雙方的立場,從而做出一個判決。

公義是什麼?有句很出名的話,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那麼急促的正義是否是正義呢?太遲不行,太急也不行,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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