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的由來

「約法三章」是中國古代歷史上一段著名的典故,它源於北魏時期(公元386年-534年),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頒布的一部法令,主要是為了規範官員的行為,遏制官場腐敗現象。據傳,「約法三章」是在孝文帝與他的宰相崔浩商議後制定的。這三章法律內容簡潔明了,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被譽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典範。

孝文帝

「約法三章」的三個章節分別是:

第一章:「上大夫不得以私門謁見,若有用事,當奏聞於朝。」

這個章節規定,上大夫(指高級官員)不能私下拜訪皇帝,如果有事情需要處理,必須通過奏摺呈報給朝廷。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高官濫用權力,損害朝廷利益。

第二章:「中大夫以下,有罪當坐,不得逃亡。」

這個章節規定,官員如果犯罪,不管職位高低,都要接受懲罰,不能逃跑。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官員遵守法律,不得逃避責任。

第三章:「非公卿大夫及其子孫,不得尚書省及諸曹郎事。」

這個章節規定,非公卿大夫及其子孫不能擔任尚書省和諸曹郎(官員),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限制高官子弟的權力,避免他們濫用職權。

「約法三章」規定了官員的行為準則,要求他們遵守法律,遏制官場腐敗現象。這部法律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被歷代君主視為重要法規,長期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