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孝期生子的那些事,守孝期間生娃違法嗎?

2023年11月14日15:38:12 歷史 1428

嘉靖三十三年(1554)正月十一,明世宗朱厚熜的康妃杜氏薨。

按照喪服制度,杜氏之子、皇子裕王朱載坖(隆慶帝),和妻妾們要為親娘服斬衰三年(實服27個月)。

但裕王的嫡一子朱翊釴憲懷太子)卻在嘉靖三十四年(1555)的十月初一就出生。從小皇孫的出生日期可知,小孩兒不僅出生在孝期,其胎月也是在孝期內而懷。

這件事讓朱厚熜很不愉快,覺得兒子給他丟人了。

眾所周知,嘉靖這廝一貫喜歡雙標,雖然他自詡為天下第一大孝子、卻也在親娘死後不到27個月就一氣兒生了倆閨女,但他仍然有臉去責怪兒子孝期生子的事,特地傳諭質問嚴嵩:禮官們對皇子服中生子就沒話說嗎?

滿朝文武戰戰兢兢「皆莫敢對」,唯有少詹事尹台高舉《孝慈錄》:太祖皇帝說了,不禁止孝期生子,要以繁衍子嗣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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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厚熜發作不成,只好「釋然」。

禮部請求把小皇孫誕生的事情告於郊廟、社稷、詔告天下、令文武群臣稱賀。朱厚熜很不爽的批評禮部:「此所具儀太孫之禮也。豈可不俟君命?」僅遣官奏告玄極寶殿及奉先殿。

畢竟大明皇室已經十多年沒有新生兒誕生,因此,面對皇第一孫的降生,文武群臣還是沒按捺住激動紛紛上疏稱賀,這讓朱厚熜很窩火,到底抓住某大臣的小辮子——說詹事府吏部侍郎閔如霖的賀表中有謗語、下旨責問並降俸三級——出一口惡氣。

嘉靖帝對裕王孝期生子的「不懌」可知,古人以「憂制中舉子為諱」,士大夫們尤其不願意張揚孝期子,就怕被別人攻擊不孝。

那麼,古人在孝期生子違法嗎?

其實這個要看古人生活的具體時代了,因為古人對孝期生子的處置,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約定成俗、寫進律令、法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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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約定成俗的時期

中國古代的喪服禮俗在西周時期就逐漸形成制度了,把喪服制度視為「禮」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儒家士子們,對施行於王室和貴族中的喪服制度進行了整理和詮釋工作,其中尤以《儀禮·喪服》最為知名,被後世人賦予崇高的地位。

喪服制度中除了葬禮、祭禮外,還有守喪之禮——儒家提倡三年之喪。

孔子曾從人性角度對三年之喪作出解釋:「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因此,為了回報父母的三年懷抱,做子女的都要守喪三年(實際守27個月【也有25個月】,跨涉三年)。

在守喪服制期間,孝子要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不飲酒食肉,不宴樂,不嫁娶,不入內室。

其中的不入內室,就是變相的禁止孝子與妻妾行閨房之事,都禁止房事了,居喪生子當然更不允許,誰家要敢在喪期生孩子,是會被世人議論唾棄的,所以真意外生子多半會選擇「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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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時期,孝期生子的事例最出名的就是《左傳·定公九年》記載的宋人樂溷(hùn,字子明)。

樂子明的父親樂祁(一作祁犁,字子梁),於魯定公六年(前504)八月出使晉國,八年(前502)三月歸國時死於途,屍體被晉國扣留。九年(前501)春,宋景公樂大心與晉國結盟並迎回樂祁之屍,樂大心不願意去,稱病拒絕,景公又派向巢去晉國。

子明忿恨身為族父的大心不去迎接他爹,就指責他在家宴樂擊鐘,「吾猶衰絰,而子擊鐘,何也?」

樂大心不甘被族侄批評,就對別人吐槽:你樂子明居喪期間還生娃呢,我怎麼就不能有鐘鼓之樂?

子明聽說後越發惱怒,在景公面前進讒把樂大心逐出宋國

從差不多和孔子同時期的子明衰絰生子的事可知,儘管儒家學說在當時還沒有佔據主流,但世俗對孝期生子的事已經是持譏諷否定態度的

就算禮法在最初沒有涉及到服內生子的條款,卻有孝子三年「無入(內)室之禮」,自然不必多此一舉再去制定禁止服內生子的禁令,所以,子明孝期生子的事就被樂大心諷刺。

等儒家對喪服制度詮釋整理後,儘管國家律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居喪守制期間不能生子,也基本被世人視為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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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在批評儒家的三年之喪時,就指出三年喪「敗男女之交多矣」,太影響人口的繁衍了。

儘管墨子的批評從社會功利與效果方面出發,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人類綿密而悠遠的親情也是不可忽視的,亂世可以一切從簡,在太平之世也既葬除喪,確實太忽視親人對亡者的悲傷眷戀之情。

從墨子的反對和呼籲可以看出,儒家推崇的喪服制度在當時雖然還沒有被全員接受——趙翼曾指出「兩漢喪服無定製」——但也取得一定的共識,所以,孝期禁止生子也就約定成俗了。

漢武帝獨尊儒術後,三年喪成為士大夫實踐儒家孝道的基本行為,政府也允許部分官員為父母服三年喪,服喪盡孝——孝期禁生子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成為當時社會崇尚的道德行為,甚至出現重服久喪的沽名釣譽者。

《後漢書·陳蕃傳》記載,樂安趙宣住在墓道里為父母服喪二十年,世人都稱讚他是大孝子,身為太守的陳蕃也特意去拜訪他,才知道趙宣的五個兒子都是在二十年「服中所生」,陳蕃大怒,「遂致其罪」。

喪服制度規定喪不過三年,就是向世人表明守喪有終結之日,趙宣卻無期限居喪長達二十年,就算住在墓道不入內室,也沒耽誤他連生五子,他的舉動顯然是為了「立異釣名」而表演過度,所以被陳蕃怒罵「誑時惑眾、誣於鬼神」,最終身敗名裂。

從趙宣拙劣的表演可知,兩漢對服內生子也並沒有直接禁律,只有禮法之禁,所以,孝期生子是為非禮。

雖然趙宣的五個兒子未必都是生於27個月之內,但他既然二十年不釋服,就算五子生在二十年之中,也仍舊是服內生子,把父母的墓道視為「擁妻抱子之地」實在是大不孝。

到了魏晉南北朝,更加倡導以孝治天下,朝廷為了推行儒家禮制,開始立法讓大臣實行終喪——之前官員多是既葬還職,居喪禁行的條款也開始逐漸入律,「犯禮傷孝」的服中生子行為,自然為社會所不容,人們如果不慎生下孝期子,或隱匿不報,或直接溺亡

南朝宋文帝劉義隆的嫡長子劉劭就是孝期子,是在其祖父劉裕喪期內懷胎,又卡在27月釋服時出生,當時剛即位的劉義隆捨不得殺害兒子,就把兒子藏起來,直到三年後才宣布嫡長子降生,還宣稱劉劭是三代以來人君即位後由皇后所生的第二位體元居正的太子,嗯,那個第一是商紂王。

正是因為南北朝的守喪制度比兩漢更進一步,最終得以在唐朝完成全面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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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寫進律令的時代

把禁止居喪生子明確寫入條律的王朝,只有唐朝和宋朝

從該條款正式入律十惡大罪可知,世人也知道即便居喪者不入內室,亦禁止不了他們與妻妾同房的行為,君不見趙宣住在墓道也沒影響他敦倫生娃?所以還是乾脆利落的入律。

「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妾。

疏義曰:在父母喪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內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內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內而懷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內為限。」(《唐律疏議》卷三名例三)

「居父母喪生子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疏義曰:居父母喪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訖。皆謂在二十七月內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別籍異財。各徒一年。別籍異財不相須。其服內生子事。若未發自首。亦原。」(《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上)

唐律規定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不管小孩兒是服內、服外生產的,只有在27個月服內妊娠的才算違法,如果是孝期之前妊娠、生在孝期之內,並不違法;如果在除服後降生,但是在孝期內懷上的,仍然依律得罪。

當然,要是誰不幸遇到早產或晚產就倒霉了。

譬如某甲的妻子在正月妊娠,正常預產期在九月、十月,某甲父親在二月去世,某甲要為父親服斬衰三年,妻子到了預產期卻沒生,而是晚產到十月底,那就有點說不清了。

再譬如,某乙當年正月除服後,妻子就有孕,但才到七八月就早產,計算胎月時必然會被算到孝期內,也多半要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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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延續唐律,繼續把禁止孝期生子入律。

但宋朝和嚴禁實行的唐朝不同,居喪生子條款雖然在宋朝入律,但好像並沒有被嚴格執行,特別是南宋

「又雲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妾。

議曰:在父母喪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內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內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內而懷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內為限。」(《宋刑統》卷二名例律)

「父母在及居喪別籍異財居喪生子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疏義曰:居父母喪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訖。皆謂在二十七月內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別籍異財。各徒一年。別籍異財不相須。其服內生子事。若未發自首。亦原。」(《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

紹興十三年(1143)的九月初四,還沒有被立為皇子的備胎普安郡王趙眘的本生父、宗室趙子偁卒於秀州

次年(1144)正月二十六,宋高宗詔侍從、台諫集議趙眘該如何為本生父持服的問題,在秦檜父子的建議下,高宗命趙眘依國朝舊例解官行服。

趙眘帶著新婚有孕的妻子咸寧郡夫人郭氏歸鄉為本生父服喪,就在當年九月初六,在秀州生下嫡長子趙愭

如果說郭氏懷長子時還不確定丈夫是否要為親爹丁憂,也有情可原,但在他夫妻回鄉服制中,郭氏再次懷孕,趙眘是在紹興十六年(1146)四月初六「免喪還故官」(從而可知他為生父服的是斬衰,而非出繼子應服的不杖期),他的嫡次子趙愷則是生於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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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條規定,趙愷雖然生在其父釋服之後,但他明顯是在孝期內妊娠的,依律肯定是有罪的,可令人疑惑的是,總看趙眘不順眼的秦檜,居然沒有以此為借口對其實施討伐。

因此,筆者猜測:儘管宋朝法律禁止孝期生子,但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力。

如果說宋朝皇室子嗣艱難,才在實際上不禁孝期生子,可官府對民間的違法行為也不見依律問罪。

生活在南宋晚期的郭應龍,狀告哥哥的嗣子郭百三、曾在服內生子及以葯毒父。

經過勘察,判官胡石壁認為郭應龍系誣告,如果郭百三真的以葯毒父,你郭應龍顯然是「聞而知之」,為何在哥哥被毒死時不立即告官?卻等到一年多後才來告、還言辭含糊甚為妄誕,可見所告純屬虛妄。

就算郭百三在服內生子是事實,按律「其罪固不可逃」,但郭應龍告發侄子之心,卻「非果以愛兄之道來也,不過見其家稍厚,不甘歸之螟蛉之子,故從事於告訐,以行騙脅之計耳」。

最終的判決結果:原告郭應龍被「輕決竹蓖二十」,確實在服內生子的被告郭百三卻並沒有被依律處理

從趙眘和郭百三的例子明確可知,雖然南宋在律法有禁,但「當時未必盡能遵行」,真的出現孝期生子的違法現象,也並不會被問罪懲罰。

足見禮儀制度、法律規範與現實所存在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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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律允許的時代

宋朝法律禁止孝期生子卻沒有實際執行度,到了元朝則直接刪掉該條款,元朝十惡之不孝條中,居父母喪只有禁止嫁娶及作樂釋服從吉: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元史》志第五十)

可能是考慮到宋、元兩代守喪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大亂後的人口繁衍問題,明太祖朱元璋認為:

延續子嗣比為父母守孝更重要,如果都像前代那樣禁止孝期生子,為了已經死去的人影響新生兒出世,恐怕十家有九家要斷子絕孫,「禁令服內勿生子焉,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為已死者傷見生者,十亡八九」。

因此,他在制定守喪法律條文時,就根據現實需要,直接宣布取消對居喪生子的處罰,以利於人口的增長

除了取消禁止孝期生子條,朱元璋還對其他守喪違制現象的處罰進行大規模修改減輕,譬如對匿父母及夫喪不舉哀的處罰,把唐、宋的「流二千里」改為「杖六十徒一年」;對喪制未終釋服從吉的處罰,把唐、宋的徒三年改為杖八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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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皇帝都宣布不禁了,「故《大明律》無服內生子之條」,而後清承明制,也不禁服內生子。

從元、明、清對孝期生子處罰的無視及取消,無不表明,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傳統的儒家倫理道德觀念對喪葬的束縛和影響,是越來越鬆弛,喪服制度中的繁瑣逐漸被時代拋棄。

畢竟,禮是「緣人情而立制,因時事而為范」,而帝王也是一切禮法的最高、也是最後的裁決者,哪怕「變古者未必是,循舊者不足多」。

對朱元璋取消服內生子禁令的行為,有吹捧也有反對,吹捧者誇讚朱元璋「禮順人情」、「此聖明所以緣人情而立法也」;反對者則憂慮不肖之人會「益無所憚,而風俗之薄,更不可言矣」。

不管怎麼說,既然朝廷都立法了,明、清時代孝期生子就不用擔心違法的問題,但卻仍避免不了要受到時人的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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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就是如此弔詭,當宋朝立法禁止孝期生子時,有人違法卻沒有被懲處。到明清變更古禮,立法時取消了對孝期生子的處罰,人們偏偏「猶知有所羞畏」了,反而大力誇讚居喪三年不入內室的孝子。

明朝江東某人服內生子不敢承認,「反誣其妻與外人通」,致使其妻自縊死;湖南一個老儒也在服內生子,把嬰兒沉溺江中,以致於最終絕嗣,這些人到底是羞恥心作祟,還是不知「國朝無服內之禁」,不得而知。

雖然明、清律令都不禁孝期生子,但社會輿論對孝期子的譏諷譴責,明顯是後者更甚。

清朝士人認為,子孫在居喪本該心存哀戚,卻為了私慾縱情背禮妊娠生子,「所生必不肖之子,非但得罪於名教,並且貽禍於邦家」,生在皇家會「召顛覆之災」,生在士庶之家「必其致敗亂之釁」,譬如那個弒父的劉劭。

唐宋時代把禁令入律都禁止不了不肖子,明祖居然還把律文刪去,不肖子就更肆無忌憚,因而批評朱元璋「因己之多欲,反詆古禮為不情,於是律文亦刪去之,而世之盪軼禮法者,益放縱而不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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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者全祖望還請求朝廷恢復服內生子律,他認為身為開國之君的朱元璋居然因為一個寵妃,讓兒子為三年喪,甚至連服內之禁都廢棄,「可謂陷人不孝者矣」。

天性涼薄之人在居喪時飲酒食肉,都能掩飾,以致於律法無法處罰,唯有服內生子一事無法掩蓋,律法禁服內生子,正是「禮之所窮,刑以輔之」的手段,明祖卻取消禁令,那和禽獸有什麼區別?

劉伯溫宋濂都是一代碩儒,居然不能「引古誼以力爭,反為之依阿排纂,用相傅會」,實在是「長君之惡」,應該「復取舊律詔之天下」以厚風俗,如此一來,有羞恥心者必然不敢犯禁。

雖然清廷沒有因此讓禁服內生子重新入律,但嘉、道之後,對宗室戚里孝期生子的管理明顯嚴格起來,和珅的兒子額駙豐紳殷德得罪時的罪名,就有一項在「國服內生女」的條款,被嘉慶帝罵「實屬喪心無恥」革職圈禁;恭親王奕訢的兒子載瀅,在其喪內生的兒子溥佑,也因此被出繼給太祖之子阿巴泰的後裔遮醜。

就是這樣。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參考資料:

墨子《墨子·卷六·節葬下·第二十五》

范曄《後漢書·卷六十六·陳王列傳第五十六》

沈約《宋書·卷九十九·列傳第五十九◎二凶》

長孫無忌《唐律疏義·卷三·名例三(凡一十條)·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妾,卷十二·戶婚上·居父母喪生子》

竇儀《宋刑統·卷二·名例律·又雲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妾,卷十二·戶婚律·父母在及居喪別籍異財居喪生子》

幔亭曾孫《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三·懲惡門·告訐·叔告其侄服內生子及以葯毒父》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五十一,卷一百五十五》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十惡·不孝》

姚士觀《太祖御制文集·孝慈錄·序》

徐階《明世宗實錄》

敖英《東谷贅言》

謝肇涮《五雜俎·卷十四·事部二》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列朝·孝慈錄》

談遷《棗林雜俎·智集·不禁服內生子》

陳夢雷《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三百十七卷·禮部部名臣列傳三·明二·尹台》

徐乾學《讀禮通考·卷一百十五·違禮二·喪中產子》

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三十九·議·請復服內生子律議》

丘復《願豐樓雜記·卷五(下)·明代不禁服內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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