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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商指以私人資本經營並為自己謀利的商人。在宋代,擴大了的私商群體還包括以經營為副業的農民、官吏、貴族和文人等。與全部利用官府資本並為官府或軍隊謀取商業利潤的官商相比,宋代私商的分布更廣泛。
隨著商品經濟及行會的發展,宋代私商在數量及資本等方面有了非常突出的增長,整體實力也有了很大的發展。他們活躍在各地的市場上,為百姓的生活和宋王朝的財政做出了不容忽視的貢獻。
因為私商的實力大增,他們對社會及政權的影響力也隨之擴大。這種影響力不但有積極方面,也有消極方面。私商對社會及政權的消極影響使其與當時統治者產生了很多矛盾。這些矛盾主要包括:私商的經營活動侵蝕小農經濟;導致勞動力減少;與當時官府爭奪商業利潤;擾亂政治秩序、擾亂經濟秩序;影響傳統思想並威脅國家安全。
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實力雄厚且人數眾多的私商們不遺餘力地經商,因此這些矛盾也變得尖銳起來。
針對這些矛盾,宋代官府遂對私商的發展採取了控制措施。這些措施主要作用於私商的人數,經營活動及社會地位。具體而言這些措施包括:通過勸課農桑等政策防止經商百姓過多;通過專賣、收稅等政策控制私商經營;通過抑制私商入仕、輿服及與宗室聯姻等政策控制其社會地位的提高。
這些控制措施以保護私商對政權的積極作用為前提,以最大化地降低私商的消極影響為根本目的。
這些控制措施使大部分私商不能無所顧忌地從事長途販運,導致當時市場的商品集散功能減小,影響了私商的商業利潤向擴大再生產資本的轉化。
但是並非所有控制措施都達到了預期目的,有些措施一改再改,乃至成為無人遵守的空文。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不容人為控制的表現,也是宋代官府執法不嚴、因人而異、以情代法的結果。
宋代私商的發展首先表現為數量增長。鑒於宋代不再實行「市籍制度」,所以對於其增長的具體數字很難確定。但是宋代私商的數量之大,分布之廣卻完全可以從城市、墟市、草市數量的增長及城市中店鋪的繁華進行推測;也可以從當時「行」的盛行加以估計。
據統計,「唐代 10 萬戶的城市僅有 13 處,而北宋則多達 40 個。到宋徽宗崇寧年間又上升到 50 多個。」城市是各種經營場所的聚集地。在史料中,不乏對這些大大小小的經營場所的描寫。
商館、酒樓、鋪、席、店、肆等經營場所中商人活躍的背影帶來了各種各樣喧嘩熱鬧的景象。因為宋代官府的專賣壟斷主要集中在有巨額利潤的商品,並且多將資本投放於源頭產業,所以可以說這種種繁華景象的締造者主要是私商。在沒有坊市制度限制的城市裡,店鋪隨處可見。
他們奔忙的身影也因宵禁的取消而出現到深夜。除在大城市中的私商有了明顯增長外,更能說明私商數量增長的是各種集鎮、草市、墟市的大量出現。「到神宗熙寧九年(1076),全國府界及諸路坊場河渡等共有草市 27607處」。
就地展席或沿街叫賣的小本買賣在宋代的村鎮隨處可見。這種私商的數量比城市中經營店鋪的私商更多,分布更廣。所以通過對宋代交易場所數量的增長及交易市場的繁華程度完全可以推知宋代私商的數量較之前代有了驚人的增長。
另外「行」在宋代的發展也是私商數量增多的又一例證。宋政府規定,「每一個在城市謀生的經營者,不論其規模大小,都必須『投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當時「行」的種類和數目都有增加。這種以行業增多為基礎的種種表現是從業者數量增長的最好說明。
私商對小農經濟的侵蝕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即對農業結構的影響和對務農勞動力的減少。
首先,私商導致當時的農業結構發生變化。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對於中國封建社會意義重大。但是宋代私商的經營活動卻間接地對小農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商品經濟並非只在宋代才有,富可敵國的大商人在宋前歷史上也是屢見不鮮的。
但是宋前的商品多為特產與奢侈品。換言之,當時只有少數人才能購買商品,絕大多數宋前農民過的都是織而衣,耕而食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不論私商勢力多麼龐大,受到影響的也只是少部分人。
但是在宋代,除特產與奢侈品外,很多生活必須品也成為商品在市場上流通。例如當時科技及漕運的快速發展已經打破了千里不糴的局限,使越來越多的私商做起了長途販米的生意。在人多地少或山多地惡等糧食自給率低的地方,商品糧的輸入顯然可以使擺脫糧食生產困擾的農民根據當地情況安排生產從而有效地利用土地。
例如當時地域狹窄,無田可耕的福建路一直都是商品糧的輸入地,不必自行生產糧食的當地農民大多利用山區地形,大力發展茶葉、水果等商品生產。這種揚長避短地安排產業結構的方式無疑會使農民生活得到改善。
除糧食之外,很多生活必需品,諸如布匹,柴畜,服飾、用具等都成為商品走向市場。長此以往,宋代私商這種擴大了的經營活動必然會使農業產業結構出現新局面。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對市場和商人產生的依賴性。宋代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有選擇地放棄一些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而走向市場。
一方面,他們需要將自己生產的商品在市場上出售;另一方面,他們更需要在市場上獲得生活必須品。這樣的買賣過程表明宋代原本一向自己生產、自己消耗的小農再也無法避免與市場發生聯繫。
如此一來,百姓因為與私商建立起了一種以市場為連接點的依賴關係而省去了生產某些生活必需品的勞動。這無疑是對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侵蝕。各種史料證明,私商的勢力越強,這種侵蝕就越強大,而當時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政權就越不穩定。
例如,宋代嚴州就因為多山而不能種植糧食,只能依靠商品糧。當商品糧因故不再出售時,當地人就無糧可食。這種由於商品糧缺乏而引起的「凶年」對於統治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對於統治而言,這種動搖自給自足生產模式的現象是一種的極大威脅,一旦農民放棄了某樣生活必須品的生產就意味著其對市場的依賴加重,這同時也意味著封建社會藉以束縛百姓的土地逐漸失去效用。
馬克思指出:「商業使舊的關係解體..它已經不再是僅僅攫取生產的餘額,而是逐漸地侵蝕生產本身,使整個生產部門依附於它。」因此宋代私商這種促使農民改變產業結構、侵蝕小農經濟的做法必然為政府所不容。
其次,私商導致當時務農勞動力的減少。對於封建政權而言,最重要的勞動力就是農民。只有農民安心於創造物質財富,一切剝削才有可能。用土地束縛百姓中的大多數,再配以稅收、雜役是封建時期主要的剝削手段。
因此統治者是不願看到農民從商的。宋代兼業私商的存在使我們看到宋代經商風氣的濃厚,也使我們從一個側面了解到當時私商的影響力。但是這類人畢竟沒有放棄原本的謀生手段,換言之,他們還保留著經商前的身份。但是私商的影響力並沒有就此停止,他們的種種做法對農民棄農從商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宋代私商與政府間的另一個主要矛盾是他們推動社會形成新風氣進而對封建統治階級一直提倡的傳統思想造成威脅。具體而言,新風氣中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重利思想和奢華之風。
在宋前,私商作為受人鄙視的群體而被社會所排斥,為了金錢而為販夫是可恥的。但在宋代,在私商暴富例子的感召下,越來越多的人感受到金錢的誘惑。當他們看到致富的私商中不但有身份低下的流民和生活窮苦的農民,還有高貴的官僚和顯赫的貴族時;當他們看到過去受人鄙視的群體過著富貴的生活時,儒家思想中重仁義、輕利益的傳統觀念就受到了極大的挑戰。
對於解決私商給宋王朝帶來的諸多消極影響而言,控制私商人數的確是一個直接而有效的辦法。但是經濟發展的腳步是不容人為阻礙的,當百姓的生活已經對商品交換產生依賴性時,當百姓因為習慣或者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生產所有生活必需品時,求助於市場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所以此時一味依靠減少私商數量的方式對其進行控制不但不能完全奏效,還會影響百姓生活。宋代作為一個商品經濟發展迅速的時期,統治階級不會認識不到商業的巨大力量。所以在控制數量的同時,官府還針對私商的經營活動推出了控制政策,並把這種控制政策作為解決私商問題的主要方法而極力發揮。具體而言,對官府私商經營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政府專賣、控制私商盈利和控制商品流通。
宋代官府對私商的控制意圖是清晰的,控制手段是多樣的。這些措施給私商的發展帶來諸多不便。這或許可以成為解釋宋代商品經濟繁榮發展卻又略顯畸形的一個原因;也或許可以為宋代是否出現資本主義萌芽這一爭論提供基礎。在紛繁的史料中尋找線索,由表象推知當時統治者對私商實施的種種控制,將對探知宋代商品經濟發展全貌起良好的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