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的律法中,對於罪大惡極之人也分為了兩種處決方式,一種是斬立決,相當於現在的死刑立即執行。而另一種則為斬監候,也就是時常所說的「秋後問斬」,在過了一個時間段後的秋分,再對死刑犯行刑。
秋後問斬的起源頗早,後世也一直沿用,而這種處刑方式看起來和現行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很相似,但又有所不同。那麼「死刑緩期兩年」,是啥意思?是真等兩年後再行刑嗎?
【案例回顧】
一般情況下,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當兩年的考察期滿之後,服刑的犯人便會減為無期徒刑,在監獄中進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但這並不代表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便可以高枕無憂了。
在吉林長春的一處監獄中,文哲和趙海鑫都是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在兩年的考察期間,他們也在同一個監所服刑。但自由散漫慣了的二人在考察期間不僅需要遵守監所的規章制度,在條條框框下完成各種任務,還需要去勞動,他們對這樣的生活感到了無聊和厭煩。
在2012年4月10日這天,兩人便商量好對早就看不順眼的另一名囚犯郭某進行報復。於是,在當天下午,監所的犯人都在縫紉區的勞動崗位上進行勞動改造時,趙海鑫便搬起案台上的鐵塊對郭某進行毆打,而文哲持剪刀對郭某進行捅刺傷害。二人的行為很快就被監視的獄警發現並將二人控制後帶走,而受傷的郭某則被帶到醫院進行醫治。
對郭某進行傷情鑒定後,確定其傷勢達到了輕傷,而在對文哲二人進行調查時,他們也表示看不慣郭某,想要殺害對方進行報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蓄意報復郭某,並對其實施傷害,兩人的行為已然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兩人因主觀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達成殺害郭某的目的,屬於犯罪未遂的,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但特殊的是,兩人實施故意犯罪時是在死緩的兩年考察期進行的,主觀上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為,最終,二人便因不思悔改,通過共同預謀作案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法院在審理後決定對二人作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處罰決定。
【以案釋法】
「死刑緩期兩年」,是啥意思?是真等兩年後再行刑嗎?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當其確實符合悔罪表現,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條件下,才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但並非是等兩年後再對其行刑,而是在考察期滿後,根據其表現對其作出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改為立即執行。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是死刑的兩種不同的執行方式,立即執行便是在判決結果下達後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對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事實的最嚴厲的處罰方式。而死緩則是給了被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罪犯一個考察的時限,在這個考察時限內觀察他們是否可以減為無期徒刑,亦或是無藥可救,需要立即執行。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在兩年的考察期限內無故意犯罪行為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及時之後獲得減刑的機會,被減刑為有期徒刑之後,之前的那兩年考察期限並不會被計算進刑期內,而是在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也就是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及時獲得了減刑,他們在監獄中所需要服刑的時間一般也要大於其他罪犯。
在第五十條中,所謂的重大立功指的是阻止或檢舉他人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或有重大技術革新;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行為。只有存在這樣的情節,在兩年考察期滿後才會被減為有期徒刑25年,依舊要在監獄中服刑很長時間。
但若是在考察期內故意犯罪,如文哲二人對郭某實施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的,那麼便表示他們無悔改之心,就會被撤銷緩刑的考察,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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