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3個月沒發一分錢績效獎金,仲裁為何支持公司的做法 | 勞動節說法

上海一家公司連續3個月只發基本工資,沒發一分錢績效獎金。經審理,仲裁機構最終支持了公司的做法,這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潘某是上海某醫療公司的技術人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潘某每月基本工資3000元,erp獎金3900元。erp獎金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業績上下浮動,具體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執行。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又規定,若上月凈利潤小於等於0,則盈利係數為0,意味著員工的績效獎金也為0。

潘某入職時接受過規章制度培訓,內容包括薪酬管理辦法。2023年5月之前,潘某每月的erp獎金實發金額在3000元上下浮動,2023年4月至6月期間,醫療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故未發放包括潘某在內的所有員工2023年5月至7月的erp獎金。潘某認為公司不發放erp獎金的行為不公平、不合理,遂向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嘉定區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雙方通過合同約定、薪酬管理辦法規定等方式,明確了erp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等。現查明,2023年4月至6月期間,醫療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此情形下,醫療公司未發放對應月份erp獎金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潘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嘉定區仲裁委指出,制定規章制度是法律賦予企業用工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合理制定規章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應依法合理保障企業用工管理自主權,平衡、兼顧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不過,工資收入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根本,在確需做出調整、尤其是決定不發放這樣的重大調整時,企業還是應充分了解和尊重勞動者的訴求,盡量通過協商方式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