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違規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這種行為被稱為「飛單」。當理財產品虧損時,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投資者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了一起相關案例。
劉老伯是一位年過八旬的孤寡老人,獨自一人生活,是某銀行一支行客戶經理陸某的長期客戶。劉老伯多次在陸某的推薦下購買該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均有所收益。
2018年,陸某得知劉老伯剛把房子賣掉,有大量現金在手,就推薦他認購某私募基金產品。該私募基金並非銀行代銷的金融產品,銀行僅為該基金的資金託管機構。陸某卻對劉老伯說,銀行有個產品利息要比其他的存款高,產品很穩定,且能保本,還叮囑他不要跟任何人講。因年紀大了,劉老伯無法分辨自己購買的是何種產品,所以購買該私募基金的轉賬是在陸某辦公室、使用陸某的電腦、由陸某幫忙操作的。
2019年,該基金因底層資產違約導致凈值暴跌,導致劉老伯虧損99萬餘元。後劉老闆投訴至監管部門,經查證,銀行支行存在對員工未盡到審慎監管義務的責任,監管部門對銀行支行進行了處罰。劉老伯又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支行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陸某銷售案涉基金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也不構成表見代理。銀行支行違反審慎監管職責,存在管理疏漏,該等疏漏為陸某私售案涉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過錯,且與劉老伯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而投資者作為理性自然人,應充分了解產品的交易內容和交易風險,不能片面基於對他人或機構的信賴而漠視投資風險。劉老伯在購買涉案私募基金前,有過多次購買正規銀行理財的經驗,但對於案涉私募基金有違常理的地方卻予以忽視。綜合考量各行為主體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對損失產生的原因力,一審法院酌定銀行支行賠償39萬餘元。
銀行支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老伯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首先,該銀行支行在員工監管上存在過錯。根據查明事實,經陸某介紹購買該私募基金的銀行客戶約20人左右,50-70歲客戶偏多,如此規模的銷售行為發生在銀行的工作場所,且在工作時間,銀行支行在員工行為審慎監管上存在過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亦認定銀行支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陸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支行時任行長對此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其次,陸某的銷售對象多數是老年人,因為年齡原因,老年人在對金融知識的了解及風險承受能力方面,較普通人群通常比較差。本案中的劉老伯為獨居老人,其判斷能力與普通人相比,相對不足。陸某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向眾多老年人銷售非本行代為銷售的案涉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設備幫助老年客戶轉賬等行為,銀行支行也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義務,然而卻疏於員工管理,存在較大過錯。
再次,雖然劉老伯損失產生的直接原因是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儘管理職責,但陸某的違規銷售是劉老伯購買案涉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銀行支行疏於對員工的管理的不作為行為為陸某得以實施違規銷售提供了便利,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最後,綜合考慮過錯大小等因素,銀行支行應該對劉老伯的損失承擔近四成的責任,該責任比例與銀行支行的過錯相當。在銀行支行的責任已經確定,且劉老伯的損失已經產生的情況下,由銀行支行先行賠付,不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