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設置了過渡期。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記者梳理了《辦法》中值得關注的規定:
①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②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③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等。
④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四倍。
⑤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防亂象、強監管
根據《辦法》,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從事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設立小貸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小貸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發放小額貸款,商業匯票承兌、貼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金融監管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整體運行平穩,為增加長尾客戶的融資可得性發揮了積極作用。金融監管總局在去年8月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但部分小貸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
蘇商銀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杜娟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一是嚴格禁止曾經出現的一些違規行為,如出租出借牌照;二是防控資產端風險,如設置對單戶最高貸款限額要求;三是防範規模過度擴張,如明確限制槓桿率、限定資產證券化條件等;四是重視小貸內控,如對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的規範要求;五是加強消保要求。
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
《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其中指出,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記者了解到,「20萬元」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1000萬元」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堅持審慎監管,有效防範風險,同時也是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推動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
《辦法》同時劃清了小貸公司經營紅線——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髮放貸款;不得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不得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金融屬性字樣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備案;不得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信貸資產,不良信貸資產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金融監管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辦法》指出,所有放貸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所有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必須通過放貸專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並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另外,《辦法》規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
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誘導借貸、不當催收、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辦法》設專章對小貸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採集使用等作出規範,並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負面清單監管。
根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營銷宣傳、發放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辦理貸款或者以大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徐貝貝
編輯:雲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