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精智律師
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而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質權。齊精智律師提示抵押權可以重複抵押,但質押權除了倉單質押可以重複質押之外,包括股權質押在內的權利質押均不得重複質押。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質權。
裁判要旨: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質權。
二審根據楊宏偉系金囤倉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又是明遠糧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定金囤倉儲公司對案涉質押財產享有處分權。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2012年6月25日,武商儲長春分公司與金囤倉儲公司簽訂《租賃與委託倉儲作業協議》,其後武商儲長春分公司對案涉監管倉庫實際擁有了使用權。而根據楊宏偉在刑事訴訟中的供述,明遠糧貿公司與惠農擔保公司之間的租庫合同是在貸款發放後補簽。據此,結合工行白山分行與武商儲長春分公司的委託監管關係,以及武商儲長春分公司指派人員對質押財產進行了現實佔有,足以認定案涉質押財產已向債權人工行白山分行交付,且沒有證據證明工行白山分行對質押財產的佔有不持續,故認定楊宏偉將案涉質押財產以金囤倉儲公司名義出質給工行白山分行後,又以明遠糧貿公司的名義出質給惠農擔保公司,構成重複質押,事實清楚。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質權。工行白山分行質權依法設立在先,且對質物進行了排他性地持續佔有,故認定惠農擔保公司對案涉質押財產的質權不成立。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再148號。
二、《民法典》僅僅規定了抵押權可以重複抵押,但並未規定質押權可以重複質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三、司法實踐中,股權也無法辦理重複質押。
部分地方性規定明確禁止對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辦理出質登記。
1、例如《山東省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用於出質的股權,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辦理出質登記:……(五)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
2、天津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出質人應當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申請股權出質登記。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或者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不得再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3、此外,部分地方雖未出台禁止股權重複質押的規定,但相關的登記機關可能會在其關於股權出質的辦事指南中禁止股權重複質押。例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展示的「對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項目中,就在「受理條件」一欄載明「出質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且權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設置質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
4、上市公司股票也無法辦理重複質押。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質押業務指南》(中國結算深業字〔2021〕13號)「二、申請材料及相關事項」內「(一)證券質押登記業務」第3條「對於已被司法凍結、已作回購質押、已提交證券公司或本公司作為擔保品的證券,不得再申請辦理質押登記」;以及第7條「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證券一經質押登記,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複設置質押。」
綜上,股權質押不能辦理重複質押。
齊精智律師,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